凱撒的東西要償還給凱撒
“各人所當得的,你們都要清還。”——羅馬書13:7。
1,2.(甲)耶穌指出,基督徒應該怎樣在履行對上帝和凱撒的義務上保持平衡?(乙)耶和華見證人首先關注的是甚麽?
據耶穌説,我們欠了上帝一些東西,也欠了凱撒(國家)一些東西。耶穌説:“凱撒的東西要償還給凱撒,上帝的東西要償還給上帝。”短短數語,耶穌就叫仇敵無言以對。他的話也言簡意賅地説明,我們必須在跟上帝的關係和跟國家的關係之間保持平衡。難怪他的聽衆都“開始對他感到驚奇”!——馬可福音12:17。
2 當然,耶和華的僕人首先關注的,是把上帝的東西償還給上帝。(詩篇116:12-14)可是他們一方面把上帝的東西償還給上帝,同時卻記得耶穌説過,他們也必須把一些東西償還給凱撒。他們的良心受過聖經薰陶,要求他們嚴肅考慮可以把凱撒的東西償還給凱撒到甚麽程度。(羅馬書13:7)在現代,很多法學家都承認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世界各地的人和政府都受到自然律所規限。
3,4.論到自然律、啟示律和人為法律,我們讀到甚麽饒有趣味的評論?
3 有一次使徒保羅談論世上一般人,他提到這種自然律説:“上帝的事,凡是可以知道的,在他們當中都是顯明的;上帝已經向他們顯明了。自從創造世界以來,上帝那些看不見的特質,就是他的永恆力量和神性,都是清楚可見的,從他所造的東西就可以明白,所以他們實在不能辯解。”人即使不是信徒,只要對自然律作出回應,這種法則就甚至能够打動他們的良心。因此保羅進一步説:“衆國族的人沒有律法;不過,他們每逢按本性做律法上的事,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們自己清楚顯示,律法的本質寫在他們心裏;良心跟他們同作見證。”——羅馬書1:19,20;2:14,15。
4 在18世紀,名噪一時的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寫道:“這種自然法則[自然律]既然跟人類歷史一樣源遠流長[年代久遠],而且是受上帝支配的,在效力方面當然比任何法則都勝一籌。不管甚麽時候,在世上甚麽地方,這種法則都有約束力:任何人為法律只要跟這種自然法則有抵觸,就一概無效。”布萊克斯通接着論到聖經所説的“啟示律”。他評論説:“一切人為法律都建在兩個根基之上——自然律和啟示律。換句話説,任何人為法律都不應該[不可以]跟這兩個根基有所抵觸。”這個見解跟耶穌在馬可福音12:17論到上帝和凱撒的話不謀而合。顯然,凱撒對基督徒的要求,在有些方面是受上帝所規限的。有一次,猶太公議會吩咐使徒不可再向人宣講耶穌,這無疑越過了上帝所定的限制。由於這個緣故,使徒理直氣壯地回答説:“我們必須以上帝為統治者,服從他而不是服從人。”——使徒行傳5:28,29。
“上帝的東西”
5,6.(甲)鑑於上帝的王國已經在1914年建立,基督徒更應該把甚麽事緊記在心?(乙)基督徒怎樣證明自己是上帝的服事者?
5 1914年,全能者耶和華上帝開始通過基督的彌賽亞王國掌權作王。特别自那時以來,基督徒必須十分肯定自己沒有把上帝的東西給了凱撒。(啟示錄11:15,17)上帝的律法要求基督徒不作“世界的一部分”,這個要求從來沒有像今天那麽迫切。(約翰福音17:16)基督徒既然獻了身給賜人生命的上帝,就必須毫不含糊地清楚表明,他們已經不再屬於自己。(詩篇100:2,3)保羅寫道:“我們都屬於耶和華。”(羅馬書14:8)不但這樣,基督徒受浸的時候受委任成為上帝的服事者,因此能够像保羅一樣説:“上帝……的確使我們够資格做……服事者。”——哥林多後書3:5,6。
6 使徒保羅還寫道:“我榮耀我的服事職務。”(羅馬書11:13)我們無疑也應該這樣做。不論我們參與全時還是部分時間的服事職務,我們都要記住,服事職務是耶和華親自委派給我們的。(哥林多後書2:17)有些人可能不肯承認我們的服事職務,所以凡獻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都必須作好準備,隨時向人提出明確具體的證據,表明自己確是好消息的服事者。(彼得前書3:15)基督徒的服事職務也應該在行為上顯明出來。身為上帝的服事者,基督徒應該倡導和緊守清潔的道德標準,維護家庭的團結,為人忠實,尊重法紀。(羅馬書12:17,18;帖撒羅尼迦前書5:15)基督徒生活上最重要的事,莫過於他們跟上帝的關係,以及上帝委派給他們的服事職務。基督徒絶不能因為凱撒的命令就輕易放棄這些重要的事。毫無疑問,這些都是“上帝的東西”。
“凱撒的東西”
7.關於納税,耶和華見證人享有甚麽聲譽?
7 耶和華見證人知道他們要‘順服在上的當權者’,就是世上的統治者。(羅馬書13:1)因此,如果凱撒(國家)向基督徒提出合法的要求,基督徒那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會容許他們順應這些要求。例如,真基督徒一絲不苟地繳納税款,在這方面實在堪作模範。在德國,《慕尼黑信使報》論到耶和華見證人説:“他們是本國最忠實、最守時的納税人。”在意大利,《新聞報》説:“他們[耶和華見證人]是舉世渴求的最忠貞的公民:既不逃税,也不為了個人利益規避對自己不便的法律。”耶和華的僕人這樣做‘是因為他們的良心’。——羅馬書13:5,6。
8.我們欠凱撒的東西僅限於税款嗎?
8 “凱撒的東西”僅限於納税嗎?不是的。保羅也舉出其他東西,例如畏懼和尊榮。德國學者海因里希·邁爾在《馬太福音考證解經手册》寫道:“至於[凱撒的東西],……我們不應該認為單是指納税,而是應該把凱撒由於操有統治權而理應享有的一切都包括在内。”歷史家E.W.巴恩斯在《基督教的興起》指出,基督徒會繳納所欠的税款,而且“會同樣履行其他一切國家義務,只要不是把上帝的東西交給凱撒就行了”。
9,10.對於把凱撒的東西償還給凱撒,基督徒可能有甚麽疑問?可是我們應該記住甚麽事實?
9 有些甚麽東西是國家要求人民要獻上,卻不致妨礙人把屬於上帝的東西償還給上帝的呢?有些人認為他們只能按理繳納税款給凱撒,此外就不能把甚麽東西給凱撒了。他們不願把本可以撥出來從事神治活動的時間交給凱撒。不錯,我們的確應該‘用全顆心、全個魂、全副思想、全部力量,愛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可是,耶和華也期望我們撥出時間來照料神聖服務以外的事情。(馬可福音12:30;腓立比書3:3)例如,聖經吩咐已婚的基督徒要撥出時間來取悦配偶。這樣的做法絶不是錯的,只是使徒保羅説,這些都是“世界的事”,不是“主的事”罷了。——哥林多前書7:32-34;參閲提摩太前書5:8。
10 另外,基督吩咐門徒要“償還”税務,事情無疑牽涉到要花費獻了給耶和華的時間——因為我們把自己的一生都獻了給上帝。假如國家向工人徵收的税率是工人平均入息百分之33(有些國家的税率甚至更高),這就是説工人每年要平均把四個月的收入撥進國庫裏。換句話説,工人勞苦一生,到退休的時候,他們已經平均把花了15年時間賺來的金錢交給“凱撒”。請也考慮教育的問題。在大多數國家,法律規定父母至低限度要讓子女接受學校教育多少年。年期的長短因地而異。在大多數地區,接受學校教育的年期相當長。不錯,一般來説學校教育都是有益的;不過,孩子一生至少要受多少年學校教育,卻是由凱撒決定,基督徒父母只是遵照凱撒的決定辦事。
義務兵役制
11,12.(甲)在很多國家,凱撒對人民有甚麽要求?(乙)早期的基督徒對於擔任軍職有甚麽看法?
11 在一些國家,凱撒提出的另一項要求是義務兵役制。在20世紀,大多數國家都在戰時設立義務兵役制,有些國家在太平時期也有這種安排。在法國,多年來人們一直把兵役稱為“血税”,意思是凡青年人都必須甘願為國捐軀。獻了身給耶和華的人能够憑着良心這樣做嗎?第一世紀的基督徒對這件事有甚麽看法?
12 雖然早期的基督徒努力做好公民,他們的信仰卻不容許他們殺人,也不容許他們為國家犧牲生命。《宗教百科全書》説:“早期的教會領袖,例如德爾圖良和奧利金,斷言基督徒不可殺人。這項原則使他們無法加入羅馬軍隊。”C.J.卡杜教授在《早期教會與世界》寫道:“至少到馬可·奧勒利烏斯在位的時候[公元161至180年],沒有任何基督徒在受浸後擔任軍職。”
13.對於擔任軍職,為甚麽基督教國的成員大多並不懷有早期基督徒的看法?
13 為甚麽今天基督教國各教會的成員並不懷有這樣的看法呢?因為第四世紀發生了一項劇烈的轉變。天主教著作《基督教會議史》解釋説:“很多基督徒……在異教皇帝統治下,對於擔任軍職感到良心不安。他們要就拒絶擔任軍職,要就加以逃避。[公元314年,阿萊斯]會議討論君士坦丁引進的種種改變,規定基督徒有義務要在戰時擔任軍職,……因為當時教會已經跟善待基督徒的統治者言歸於好(和平共處)。”由於教會背棄了耶穌的教訓,自此以後,基督教國的教士一直鼓勵屬下的教友在各國擔任軍職;不過,有些人卻憑着良心拒絶。
14,15.(甲)有些地區的基督徒根據甚麽理由申請免役?(乙)在不准基督徒免役的地區,甚麽聖經原則能够幫助基督徒就擔任軍職問題作出正確決定?
14 今天,基督徒有義務要在這件事上跟從大夥人的做法嗎?沒有。如果國家允許宗教執事(神職人員)免役,獻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就不妨申請這項豁免權,因為他們的確是為神服務的服事者。(提摩太後書4:5)在一些國家,例如美國和澳大利亞,基督徒甚至在戰時也獲得這項豁免權。很多國家設有義務兵役制;不過,在太平時期,這些國家卻容許耶和華見證人以宗教執事的身分免役。這樣,見證人能够繼續從事他們的公衆服務而造福大衆。
15 但是,如果國家不允許宗教執事免役,那又怎樣呢?這個時候,基督徒就要憑着自己那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去作決定了。(加拉太書6:5)他們一方面要顧及凱撒的權柄,一方面要仔細衡量自己對耶和華所負的義務。(詩篇36:9;116:12-14;使徒行傳17:28)基督徒要記住,真基督徒的標誌是要愛所有信徒同工,包括住在其他地區、屬於其他種族的信徒。(約翰福音13:34,35;彼得前書2:17)另外,他也要記住例如以賽亞書2:2-4;馬太福音26:52;羅馬書12:18;14:19;哥林多後書10:4和希伯來書12:14所載的聖經原則。
民事服役
16.在一些地區,凱撒要求不願擔任軍職的人參與甚麽非軍事性質的民役?
16 在一些地區,政府不允許宗教執事享有豁免權,不過政府知道有些人可能提出反對。所以這些地區的政府不少另作安排,不致強迫憑着良心反對服役的人入伍。有些政府要人民用民役代替兵役,例如為社會做點有益的工作;這種服役通常被人視為非軍事性質的國民義務服役。獻了身的基督徒能够作這樣的服役嗎?再一次,獻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必須根據自己那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去作決定。
17.聖經有提到任何非軍事性質的民役嗎?
17 看來在聖經時代也有義務服役的安排。一本歷史書説:“猶地亞的居民不但要納税,還要服徭役[政府當局要求的無償勞役]。這是在中東確立的一種古代制度,希臘和羅馬政府繼續加以沿用。……新約也舉出猶地亞有服徭役的事例,由此可見這種服役習俗多麽流行。按照這個習俗,士兵強迫古利奈的西門服役,要他扛抬耶穌的十字架[苦刑柱](馬太福音5:41;27:32;馬可福音15:21;路加福音23:26)。”
18.耶和華見證人時常樂意參與甚麽非軍事性質,也與宗教無關的社區服務?
18 同樣,今天有些國家,政府或地方官員要求公民要參與不同形式的社區服務。有時這種服務是參與某項指定的工作,像掘井、築路等;有時是參與某項經常的活動,例如每週打掃道路、學校、醫院等。只要這類民事服役造益社會,跟偽宗教毫無關係,也沒有在某方面違背基督徒的良心,耶和華見證人時常樂於參與。(彼得前書2:13-15)這樣做往往達成一項優良的見證,叫誣告見證人反抗政府的人啞口無言。——參閲馬太福音10:18。
19.假如凱撒要求基督徒參與非軍事性質的國民義務服役一段時期,基督徒應該怎樣處理這個問題?
19 可是,國家如果要求基督徒服民役一段時期,而這種民役是在民事行政管理下的國民義務服役的一部分,那又怎樣?再一次,基督徒必須根據自己那受過薰陶的良心去作決定。“我們所有人都要站在上帝的審判座前。”(羅馬書14:10)基督徒面對凱撒的要求,就應該在禱告後把事情認真研究清楚,作一番深思熟慮。a跟會衆裏成熟的基督徒商量一下也可能是明智的做法。之後,當事人必須自己作出決定。——箴言2:1-5;腓立比書4:5。
20.甚麽問題和聖經原則可以幫助基督徒考慮能不能參與非軍事性質的國民義務服役?
20 基督徒探討這個問題的時候,要考慮一些聖經原則。保羅説我們必須“順服政府和當權的人,服從這些統治者,預備行各樣良善的作為;……要通情達理,向所有人顯出滿懷温和的態度”。(提多書3:1,2)這個時候,基督徒最好仔細檢討一下這種民事服役。基督徒如果接受,仍然能够保持基督徒的中立嗎?(彌迦書4:3,5;約翰福音17:16)事情牽涉到偽宗教嗎?(啟示錄18:4,20,21)從事這樣的服役會阻止或過度限制他們負起基督徒的責任嗎?(馬太福音24:14;希伯來書10:24,25)另一方面,基督徒能够一邊從事這樣的服務,一邊在靈性上繼續進步,甚至參與全時的傳道工作嗎?——希伯來書6:11,12。
21.不管基督徒作出甚麽決定,會衆對於要應付非軍事性質的國民義務服役的弟兄應該有怎樣的看法?
21 基督徒忠實地考慮過這些問題以後,如果認為國家所要求的國民義務服役可算是“良善的作為”,是基督徒可以服從當權者而參與的,那又怎樣?這是他在耶和華面前所作的決定。受委任的長老和其他人都應該尊重這位弟兄的良心,繼續把他視為在會衆裏持有良好地位的基督徒。另一方面,基督徒如果覺得自己無法參與這樣的民事服役,會衆也應該尊重他所採取的立場。會衆應該把他視為在會衆裏持有良好地位的人,懷着愛心予以支持。——哥林多前書10:29;哥林多後書1:24;彼得前書3:16。
22.無論我們面對甚麽情況,我們都會繼續做甚麽?
22 身為基督徒,我們會繼續對“要求尊重的,就尊重他”。(羅馬書13:7)我們會尊重法紀,尋求和睦,做奉公守法的公民。(詩篇34:14)如果“列王和所有身居高位的人”所作的決定會影響到基督徒的生活和工作,我們甚至可以為這些人祈求。我們既然把凱撒的東西償還給凱撒,就希望“我們能够滿懷敬神的虔誠,莊莊重重地過平穩安靜的生活”。(提摩太前書2:1,2)最重要的是,我們會繼續向人宣講王國的好消息,指出上帝的王國才是人類惟一的希望,盡力把上帝的東西償還給上帝。
[腳注]
你能够解釋嗎?
◻ 為了在跟凱撒和耶和華的關係上保持平衡,基督徒首先關注的是甚麽?
◻ 我們應該償還給耶和華的甚麽東西是我們無法給凱撒的?
◻ 有些甚麽東西是我們可以適當地償還給凱撒的?
◻ 甚麽經文幫助我們就義務兵役制問題作出正確決定?
◻ 如果政府要求我們參與非軍事性質的國民義務服役,我們必須記住一些甚麽事?
◻ 對於耶和華和凱撒,我們要繼續做甚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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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告訴公議會:“我們必須以上帝為統治者,服從他而不是服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