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觀點
同性戀者可以作上帝的服事者嗎?
1987年1月,羅伯特·亞平(Robert Arpin)死於愛滋病。這件事本身已不再有多大的新聞價值。不過,羅伯特是個教士。現在,公開自認為同性戀者的教士正數目日增。
同性戀者在近年來不但“從密室裏走出來”,而且也從神學院裏出來。美國天主教大學神學院的一個低年級生告訴《全國天主教報導》説:“我估計我的班上有百分之60至70的學生是同性戀者,神學院在這方面的數字也不相上下。”《人類性生活》的編者科斯力克(Anthony Kosnick)論到神學院中的同性戀趨勢説:“情形比我所想像的更普遍。”
對於同性戀者應該擔任神職與否,各教派曾發表種種不同的意見。可是,許多人對依附潮流的見解並不感興趣,他們所關心的是聖經的主張。那末,上帝為服事他的人所訂的標準是甚麽?同性戀者是否具備資格?
以色列的祭司
在古代以色列,耶和華上帝為祭司訂下崇高的標準。(利未記第21章)衆祭司既是至聖者的代表,他們必須在靈性上、身體上和道德上保持潔淨。上帝吩咐,“凡挨着壇的都成為聖。”因此,以色列的第一位大祭司亞倫和他的衆子就職為祭司時,一共舉行了七日的典禮,使他們成聖,好擔任聖職。——出埃及記29:37。
祭司同時要負責以上帝的律法教導人,並且和法官一起執行律法。(瑪拉基書2:7)律法包括對同性戀的一項明顯責備。上帝下令:“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利未記20:13)為了首尾一貫,祭司也必須在生活上遵守同一的律法。
祭司若不遵守上帝的律法,就要受到責備,大祭司以利和他的兩個喪德敗行的兒子便是一例。(撒母耳記上2:12-35;4:17,18)後來在以西結先知的日子,耶和華説:“[以色列的]祭司強解我的律法,褻瀆我的聖物。”為了這緣故,上帝棄絶了他們。——以西結書22:26,31。
基督徒的標準
上帝為基督徒會衆中領導崇拜的人所訂的標準也十分崇高。聖經列明他們所應具備的資格。值得注意的一些條件是:“無可指摘”,“在習慣上有節制”,“頭腦健全”,“善於教導”,“從外人獲得良好的讚譽”。(提摩太前書3:1-7,《新世》)因此,基督徒的監督必須是無可指責的。他對於甚麽是正當和不正當行為的看法必須以聖經為根據,他自己的行為必須不致令他所教導的人發生反感。同性戀者能够符合聖經的標準嗎?
在提出以上的指導方針之前,使徒保羅警告提摩太有些人“想要做律法教師”。提摩太必須囑咐那些擾亂信心的人“不可傳别的教義”。接着,他警告提摩太要提防那些“無法無天和放蕩不羈的,不敬虔和犯罪的”人,然後特别指出“犯同性戀的”人乃是“抵擋純正教訓的”。(提摩太前書1:3-11,《新譯》)的確,在崇拜上領導會衆的人在言談和生活方式上均不可與聖經的有益教訓有所抵觸。——參看羅馬書2:21。
這項勸諭的力量也見於保羅寫給提多的信上。在列出“設立長老”的條件時,他規定長老必須“無可指摘”、“公正”、“自制”、“堅守那合乎教義、可靠的真道”。(提多書1:5-9,《新譯》)在較早時候,保羅在寫給哥林多基督徒的信中指出,“可靠的真道”包括犯“同性戀的”不能承受上帝的國一事。(哥林多前書6:9,10,《新譯》)服事者必須堅守“可靠的真道”才能“折服反對的人”。(提多書1:9,《新譯》)同性戀教士本身的生活方式若與那“可靠的真道”相背,又怎能責備他人呢?相反,使徒彼得指出,“假師傅”會有“許多人隨從他們邪淫的行為”。——彼得後書2:1,2。
‘我必棄掉你’
請也考慮這件事:公元前第六世紀,撒迦利亞先知在異象中看見大祭司約書亞穿着污穢的衣服。他怎樣才能潔淨自己的衣服以期繼續作大祭司呢?上帝説:“你若遵行我的道,謹守我的命令,你就可以……看守我的院宇。”(撒迦利亞書3:7)論到那些沒有遵行上帝律法——包括禁止同性戀行為的律法——的人,上帝説:“你棄掉知識,我也必棄掉你,使你不再給我作祭司。”——何西阿書4:6。
因此,同性戀者可以作耶和華上帝的服事者嗎?不可以。人若不符合聖經的‘純正道理’所規定的資格,就不是上帝手下真正的服事者。——提多書2:1;提摩太前書1:10;也可參看羅馬書1:24-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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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士本身的生活方式若與“可靠的真道”相背,又怎能正確地教導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