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
(Purchase)
付出有價值的東西(金錢、貨物、服務,甚至生命)去換取别的東西。
早於亞伯拉罕的日子,人類已經用金錢等交易媒介,正式買賣貨物、産業或服務,跟現代沒甚麽分别。亞伯拉罕用錢買男子做奴隸。(創17:12,13)撒拉死後,亞伯拉罕向赫人以弗崙正式買了一塊家族墳地。(創23:3-20;49:29-32)這是聖經記載的第一份合同,有關詳情很值得注意。
亞伯拉罕提出買賣要求時,彬彬有禮地向當地的赫人下拜。亞伯拉罕要買的不是地,而是「在他[以弗崙]那塊地的盡頭」的洞。以弗崙提出反建議。他説要把那個洞和那塊地給亞伯拉罕(創23:7-11),可能只是東方人的客氣話,故作慷慨,也可能像一些人説的,以弗崙只是婉言願意為錢「放棄」産業。到底哪個説法才對,並沒有定論。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以弗崙堅持洞和地的擁有權不可分割。二人最終達成協議,同意定價,仔細稱了「商人通用的銀子四千六百克」(400舍客勒銀子;約880美元)。(創23:16)那個時代的人所用的金錢不是一個個的錢幣,而是用天平稱出來的。這樣,「連地帶洞,以及那塊地上的一切樹木,就是四圍地界内的樹木,都……確定賣給了亞伯拉罕做産業」。具有法律效力的整個交易過程都當着買賣雙方和見證人的面,「在所有到城門口的赫人眼前」完成。(創23:17,18)後來,雅各也從示劍人手上買了一塊地。(創33:18,19)
在埃及經歷七年饑荒期間,宰相約瑟讓人用錢買糧食,錢花光了就用牲畜買,然後用土地買,最後是賣身去買糧食。(創42:2-25;47:13-23)
摩西律法嚴禁在安息日做買賣,也禁止人用不公平的手法做生意。以色列國叛道以後,人們就常常違犯這些律法。(利25:14-17;尼10:31;13:15-18;摩8:4-6)
大衛王要買亞勞拿(奧珥南)的脱穀場時,亞勞拿大方地要把脱穀場送給大衛。可是,大衛堅持要為築壇所佔的小片土地和獻祭必需的材料付錢,總共570克銀子(50舍客勒銀子;110美元)。後來,看來大衛把周圍的土地一併買了,好有足够的土地興建整座聖殿,價錢是6840克金子(重600舍客勒的金子;約值7萬7070美元)。(撒下24:21-24;代上21:22-25)約阿施和約西亞在位的時候,曾經命人購買材料,雇用工人,好修葺聖殿。(王下12:9-12;22:3-7)
耶利米在家鄉亞拿突買了一塊田地。他用下面的話描述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過程:「我簽訂契據,蓋印加封,請證人作證,用天平稱了銀子。」(耶32:9-16,25,44)
《希臘語經卷》也有不少經文提到購買貨物或材料,包括食物、油、衣服、珍珠、田地、房屋、金子、眼藥、一般商品、牲畜,甚至人口。(太13:44-46;25:8-10;27:7;可6:37;約4:8;13:29;徒1:18;4:34-37;5:1-3;啟3:18;13:17;18:11-13;見銀行)歸信了基督教的猶太人通過基督得到救贖,彷彿被基督買下了,得以脱離律法的咒詛。基督自己是無罪的,但他被掛在柱上,替猶太人成了受咒詛的。(加3:13;4:5)耶和華「用自己兒子的血」把「上帝的會衆」全數買回來。(徒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