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
(Ten Commandments,Ten Words)
「十誡」這個詞譯自希伯來語ʽ aseʹreth had·deva·rimʹ「阿塞雷特·哈德巴林」,只見於摩西五經,是指律法之約的十個基本法令。(出34:28;申4:13;10:4)這套特别的法典也稱為「誡命」(申5:22)、「約的誡命」(出34:28)。《七十子譯本》(出34:28;申10:4)所用的詞是希臘語deʹka「德卡」(意即「十」)和loʹgous「洛古斯」(意即「誡命」),合起來就是「十誡」。
約版出自誰 十誡最初是由耶和華的天使在西奈山以口頭方式頒布的。(出20:1;31:18;申5:22;9:10;徒7:38,53;另見加3:19;來2:2)摩西上山去領受的十誡,寫在兩塊石版上,他還領受了别的誡命和訓示。摩西留在山上四十天,其間,民衆感到不耐煩,就鑄造了一個牛犢像來崇拜。摩西從山上下來,看見民衆拜偶像的情景,義憤填膺,就把「上帝做的版」,即寫着十誡的石版摔碎了。(出24:12;31:18-32:19;申9:8-17;另見路11:20)
後來,耶和華對摩西説:「你要鑿出兩塊石版來,跟先前的一樣。先前的版你摔碎了,我要把原來的話寫在這兩塊版上。」(出34:1-4)摩西又留在山上四十天,領受另外兩塊寫上十誡的版。他把這兩塊版放在用金合歡木做的櫃裏。(申10:1-5)這兩塊版稱為「約版」。(申9:9,11,15)後來,比撒列所造的包金櫃稱為「約櫃」,顯然是因為兩塊約版最終就放在這個櫃裏。(書3:6,11;8:33;士20:27;來9:4)立法之後,十誡又稱為「聖諭」(出25:16,21;40:20)和「聖諭版」(出31:18;34:29),再派生出「聖諭櫃」(出25:22;民4:5)和「聖諭的帳幕」等名稱。「聖諭的帳幕」就是約櫃所在的聖幕。(出38:21)
關於頭兩塊石版,聖經説版是耶和華所做的,字也是「上帝用指頭所寫的」,顯然這是指上帝藉聖靈寫的。(出31:18;申4:13;5:22;9:10)後來的兩塊石版雖然是摩西鑿的,但上面的字卻同樣由耶和華所寫。出埃及記34:27記載,耶和華對摩西説:「你要寫下這些誡命」,所指的不是十誡本身,而是像先前的情況那樣(出24:3,4),指摩西要把跟立約條款有關的一些細節寫下來。因此,出埃及記34:28下半節説:「上帝[耶和華,不是摩西]把這個約的誡命,就是十誡,寫在兩塊版上。」經文第1節也證實了這一點。後來摩西提起這些事情時,也確認這兩塊約版上的十誡是耶和華寫的。(申10:1-4)
十誡的内容 十誡一開頭就以第一人稱説:「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把你從埃及地領出來,脱離奴役之家。」(出20:2)經文不僅表明説話的是誰及對象是誰,同時説明十誡是特别賜給當時的以色列人,而不是賜給亞伯拉罕的。(申5:2,3)
第一條 誡命將耶和華放在首位:「你不可有别的神,跟我作對。」(出20:3)這條誡命跟耶和華那崇高而獨特的地位有關:全能的上帝、至高者、至高的主宰。這條誡命表明,除了耶和華之外,以色列人不可拜别的神。
第二條 誡命是第一條誡命的延續:「不可雕刻偶像,也不可仿造上天、下地和地面以下水裏任何東西的形像。不可跪拜偶像,也不可受引誘去事奉偶像」。以色列人不可以任何形式拜偶像,不可公然辱沒耶和華的榮耀或冒犯他的神性。這個禁令特别强調:「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要求專一愛戴的上帝。」(出20:4-6)
第三條 誡命因此合理地説:「不可濫用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出20:7)這跟《希伯來語經卷》由始至終彰顯耶和華的名是完全一致的(這個名字在英語版的《新世界譯本》中出現了6979次;見耶和華條下的「名字的重要性」)。僅僅這幾節關於十誡的經文(出20:2-17),上帝的名字就已出現了八次。「不可……用」這個短語含有「不可宣稱」「不可提起(持有)」的意思。「濫用」上帝的名是指「虛假地提起」或「徒然持有」的意思。以色列人有幸稱為耶和華名下的見證人,要是離經叛道,就等於「虛假地提起」或「徒然持有」耶和華的名。(賽43:10;結36:20,21)
第四條 誡命説:「要謹記安息日,奉為聖日。六天要從事勞動,做一切工作,但第七天是耶和華你上帝所定的安息日。你和你的兒女、奴婢、家畜,以及你城裏僑居的人,都不可做任何工作。」(出20:8-10)只要以色列人把安息日奉為耶和華的聖日,就必定人人得享安舒,包括奴婢和家畜在内。此外,安息日讓他們有機會全神貫注於屬靈的事,不致分心。
第五條 誡命是「要孝敬父母」,可説是跟頭四條誡命同屬一組,因為這幾條誡命都表明人對上帝的義務;其餘的誡命則表明人對同胞的義務。既然父母是上帝的代表,做兒女的遵守第五條誡命,就等於尊敬造物主及服從蒙他授權的人。十誡中只有這條誡命帶有應許:「使你在耶和華你上帝賜給你的地上活得長久。」(出20:12;申5:16;弗6:2,3)
接着的幾條誡命相當簡潔:第六條「不可殺人」;第七條「不可通姦」;第八條「不可偷竊」。(出20:13-15)馬所拉文本也是按以上次序排列這幾條誡命,即按照傷害别人的罪行之嚴重程度由高至低排列。有些希臘語抄本(《亞歷山大抄本》《安波羅修抄本》)的排列次序是「殺人,偷竊,通姦」;斐洛(《十誡》,XII,51)的排列次序是「通姦,殺人,偷竊」;《梵蒂岡抄本》的次序是「通姦,偷竊,殺人」。第九條 誡命則由行為轉到言談方面,説:「不可作假見證誣害人。」(出20:16)
第十條 誡命(出20:17)禁止人貪婪(指覬覦别人的産業和財物,包括妻子),更是獨一無二、舉世無雙的律法。人間的立法者絶不可能制定這樣的法令,因為他們根本無法執行這個法令。耶和華卻不同,他能看透人的内心,清楚人内在的一切心思意念,因此他憑藉第十條誡命,使所有人直接向他交賬。(撒上16:7;箴21:2;耶17:10)
十誡的其他排列方法 關於出埃及記20:2-17所記載的十誡,以上排列方法是最自然的。1世紀的猶太歷史家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3卷91-92節[5章5段])和1世紀的猶太哲學家斐洛(《十誡》,XII,51)都是這樣排列十誡的。其他人(包括奧古斯丁)則把「不可有别的神」和「不可雕刻偶像」這兩條誡命(出20:3-6;申5:7-10)合而為一;然後把出埃及記20:17(申5:21)一分為二:「不可貪圖别人的妻子」是第九條誡命,「不可貪圖别人的房屋」是第十條誡命;這樣就構成十誡了。奧古斯丁用申命記5:6-21作為他這樣排列十誡的理論根據。但較後寫成的申命記在類似的記載(第21節)中,用了兩個不同的希伯來語(「不可貪圖[希伯來語cha·madhʹ『哈馬德』的一個詞形]……也不可貪戀[希伯來語ʼa·wahʹ『阿瓦』的一個詞形]」),而不是像出埃及記20:17那樣,兩句話都用同一個動詞(貪圖)。
此外,出埃及記和申命記所記載的十誡,字眼上也稍微有點差異,但卻絶不影響誡命的意思和效用。出埃及記是以立法的方式、用嚴肅的語氣記述十誡的,而申命記卻是用叙述的口吻,因為摩西旨在複述上帝的誡命,提醒以色列人而已。由於《希伯來語經卷》和《希臘語經卷》的執筆者常常引述並提及十誡,所以關於十誡的記載,還有若干差異。(出31:14;34:14,17,21;利19:3,11,12;申4:15-19;6:14,15;太5:27;15:4;路18:20;羅13:9;弗6:2,3)
十誡是上帝賜下的,因此是一套完美的法典。有一次,一個「通曉律法」的人來問耶穌基督,説:「老師,律法上哪一條誡命是最大的呢?」耶穌回答時引述的一道命令,其實就是十誡中頭四條(也可能是頭五條)誡命的摘要。他説:「你要全心、全意、全智,愛耶和華你的上帝。」然後,耶穌以另一道命令簡潔地總結十誡的其餘誡命,説:「要愛人如己」。(太22:35-40;申6:5;利19:18)
基督徒不在十誡之下 耶穌降世時生在律法之下,他遵守律法達到十全十美的地步,最後為人類獻出自己的生命做贖價。(加4:4;約一2:2)他死在苦刑柱上,替所有在律法(包括十誡)之下的人「成了受咒詛的」,使他們獲得釋放。基督的死就如「取消了」文件,「把它釘在苦刑柱上廢除了」一樣。(加3:13;西2:13,14)
不過,對基督徒來説,研讀上帝的律法(包括十誡)卻是必需的,因為律法表明上帝對事物的看法,律法也是「將來美好安排的影子」,而基督則是實體。(來10:1;西2:17;加6:2)基督徒必定要守「基督的律法」,但並非不用守「上帝的律法」。(林前9:21)不過,基督徒已不再被律法定罪,因為上帝憑自己的分外恩典和基督的贖價,赦免了他們因肉體軟弱而犯的錯。(羅3: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