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祭物
(Offerings)
從歷史早期開始,人就已拿各種東西做祭物獻給上帝。聖經所記載的第一個事例是,亞當的長子該隱拿地裏的出産做祭物獻給上帝,次子亞伯則獻上羊群裏頭生的羊。看來兩兄弟所懷的態度和動機不同,因為上帝看中亞伯所獻的祭,卻看不中該隱所獻的(後來律法規定人要獻牲畜和穀物為祭)。上帝曾經保證,他要通過應許的苗裔解放人類。亞伯一定堅信這個應許必會實現,同時也很可能意識到,事情涉及流血犧牲,因為預言説,所應許的苗裔的腳跟必被「咬傷」,才能使人類恢復亞當和夏娃失去的完美。(創3:15)亞伯承認自己是罪人,憑着信心獻上流血的祭牲,準確地預示真正的贖罪祭牲耶穌基督。(創4:1-4;來11:4)
族長時代 身為家主的挪亞一出方舟,就立即向耶和華獻上感恩祭,是上帝「所悦納的香氣」(新譯翻作「那馨香的氣味」;呂振中譯作「那怡神的香氣」)。接着,耶和華以彩虹為憑證跟挪亞和他的子孫立約。(創8:18-22;9:8-16)以後的忠心族長都獻祭給耶和華。(創31:54;46:1)約伯以家主兼祭司的身份為家人向耶和華獻上全燒祭。(伯1:5)古人所獻的祭,最值得注意和意義最重大的,莫過於亞伯拉罕奉耶和華的命令獻以撒為祭。亞伯拉罕憑着信心獻上以撒。耶和華目睹他十分服從,就仁慈地提供了一隻公綿羊去代替以撒。亞伯拉罕的行動預示耶和華的偉舉:獻出自己的獨生子耶穌基督為人類犧牲。(創22:1-14;來11:17-19)
律法的規定 律法規定人要獻的各種祭,都預示耶穌基督和他的犧牲,或他的犧牲為人帶來的種種裨益。(來8:3-5;9:9;10:5-10)正如耶穌是完美的人,所有祭牲也必須是健全無疵的。(利1:3,10;3:1)以色列人和敬拜耶和華的外僑同樣要獻各種祭。(民15:26,29)
全燒祭 人獻全燒祭給上帝,要把整隻祭牲獻上,不可留下任何部分。(對照士11:30,31,39,40)全燒祭有時跟贖罪祭一併獻上,表示人懇求耶和華接納所獻的贖罪祭。耶穌基督將自己毫無保留地完全獻上做「全燒祭」。
獻全燒祭的場合及其特色:
(1)時間:每天早晨和黃昏(出29:38-42;利6:8-13;民28:3-8);每個安息日(民28:9,10);每月的第一天(民10:10);逾越節和為期七天的無酵節(利23:6-8;民28:16-19,24);贖罪日(利16:3,5,29,30;民29:7-11);五旬節(利23:16-18;民28:26-31);住棚節的每一天(民29:12-39)。
(2)場合:祭司就職禮(利8:18-21;見就職禮);利未人受委任(民8:6,11,12);立約前(出24:5;見約);獻交誼祭、贖愆祭和贖罪祭時(利5:6,7,10;16:3,5);特地起誓獻祭(民15:3,8);潔淨禮(利12:6-8;14:2,30,31;15:13-15,30)。
(3)祭牲和程序:公牛、公綿羊、公山羊、斑鳩、雛鴿。(利1:3,5,10,14)如果獻牛羊,獻祭的人要按手在全燒祭牲的頭上,表示祭牲是他為自己獻上的(利1:4);祭牲宰殺之後,要把血灑在全燒祭壇上四周(利1:5,11)。全燒祭牲要去皮,切成塊,腸子(其餘内臟不會放在壇上燒)和小腿要用水洗淨,頭和身體其他部分都放進壇裏(祭牲的皮要歸負責獻祭的祭司;利7:8)。(利1:6-9,12,13)如果獻飛鳥,要除去鳥的嗉子和羽毛,把頭和身體放進壇裏燒。(利1:14-17)
交誼祭(平安祭) 人獻蒙認可的交誼祭給耶和華,就表示跟上帝和好。敬拜者和家人會領食祭肉(在聖幕的院子裏吃;據傳統説,在環繞院子四周的布幔内有棚子,在聖殿則有膳堂)。祭牲的肉一部分歸負責獻祭的祭司,另一部分歸當天值班的祭司。祭牲的脂肪則被焚燒,使煙氣上騰,是獻給耶和華的蒙悦納的香氣。血代表生命,是屬於上帝的,因此祭牲的血歸上帝。這樣,祭司、敬拜者與耶和華就彷彿一起進餐,顯示彼此關係良好。誰處於不潔的情況(沾染了律法提及的任何不潔),卻領食祭肉,或吃了任何超過期限(在炎熱的天氣下開始腐爛)的肉,就要從民衆中剪除。凡處於不潔的情況而領食,或吃了被耶和華上帝視為腐爛東西的,就是褻瀆聖物,不尊重聖物,玷污了與上帝共享的宴席。(利7:16-21;19:5-8)
「主的晚餐」(又稱「耶穌受難紀念聚會」或「最後的晚餐」)可説是一桌交誼的宴席。(林前10:16)受膏基督徒加入了「憑[耶穌的]血所立的新約」,就懷着信心一同領食代表耶穌的身體和血的象徵物。他們也與設立這項安排的耶和華共享宴席。受膏基督徒力求蒙耶和華嘉許,不但彼此和睦共處,還通過耶穌基督跟耶和華享有良好的關係。律法規定,惟獨潔淨的人才能享受交誼的宴席,因此保羅勸受膏基督徒在領食「主的晚餐」之前,應該先省察自己。凡不尊重這個場合,或把所用的酒和無酵餅視作等閒的,就是褻瀆聖物,這樣的人必招致不利的判決。(林前11:25,27-29;見主的晚餐)
感恩祭 是人因為感激上帝的慈愛和慷慨供應而獻上的交誼祭。獻祭的人會吃祭肉及發過酵和沒發過酵的餅。敬拜者可以用「日常的食物」去慶祝這個場合(只是絶不可把發過酵的餅放在壇上獻給上帝)。人如果為了感恩和讚美上帝而獻上祭牲,就要在當天把祭肉吃完,不可留到第二天(利7:11-15;獻别的交誼祭,祭肉可以留到第二天吃)。這使我們想起耶穌教門徒禱告的話:「我們今天所需的食物,求你今天賜給我們」。(太6:11)
獻交誼祭的場合及其特色:
(1)場合:立約前(出24:5);節期和每月的第一天(民10:10;出12:2-14;利23:15-19;民29:39);其他場合。
(2)目的:想蒙上帝悦納;遭難時懇求上帝拯救。(利19:5;士20:26;21:4;撒上13:9;撒下24:25)
(3)祭牲和程序:不論公或母,牛、綿羊、山羊(不用飛鳥,因為量少,不足以做一桌宴席)。(利3:1,6,12)獻祭的人要按手在祭牲的頭上;祭牲宰殺之後,祭司要把祭牲的血灑在全燒祭壇上四周(利3:2,8,13);祭牲的脂肪(包括羊的肥尾巴)要放進全燒祭壇裏(利3:3-5,9);祭牲的胸歸祭司家族,右腿歸負責獻祭的祭司(出29:26,28;利7:28-36)。
(4)類型:感恩或讚美;起誓(參看民6:13,14,17);自願奉獻。
贖罪祭 贖罪祭是為非蓄意犯罪的人而設的。當事人並非公然犯罪、毫無顧忌、恬不知恥,而是因肉體軟弱而失足。(民15:30,31,Rbi8 腳注)可選用的祭牲,從鴿子至公牛不等,視乎犯罪人的經濟情況和環境而定。值得注意的是,人犯了利未記第4章所説的罪,就是「做了耶和華吩咐不可做的一件事」。(利4:2,13,22,27)關於在贖罪日所獻的贖罪祭,見贖罪日。
獻贖罪祭的場合及其特色:
(1)如果是大祭司誤犯了罪,連累人民擔負罪責(利4:3),大祭司就要把一頭公牛帶到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公牛宰殺之後,祭司要拿些牛血帶進聖所,用指頭灑在聖所的帷幔前,也要拿些血抹在香壇 的角上,其餘的血都要倒在全燒祭壇 的壇腳那裏;公牛的脂肪(跟處理交誼祭牲的脂肪一樣)要燒在全燒祭壇上(利4:4-10);公牛的屍體(連皮帶肉)要移到營外潔淨的地方,就是倒壇灰的地方,用火焚燒(利4:11,12)。
(2)如果是以色列全會衆誤犯了罪(即會衆犯了罪,衆首領事後才察覺;利4:13),會衆就要牽一頭公牛犢來,各長老要按手在公牛的頭上;公牛宰殺之後,其餘的程序跟為大祭司贖罪的步驟一樣(利4:14-21)。
大祭司在耶和華面前代表全國人民,如果他任職大祭司期間誤犯了罪(例如判斷錯誤、誤用律法或對國事處理不當等),連累人民擔負罪責,就要為自己和全會衆所犯的罪獻上價值最高的祭牲,一頭公牛作贖罪祭(利4:3,13-15)。
為個人所犯的罪獻上贖罪祭,只須把祭牲的血帶到祭壇。但如果是為大祭司和全會衆贖罪,就要把祭牲的血帶進聖所(即聖所的第一部分),灑在帷幔前。帷幔的另一邊是至聖所,就是約櫃蓋上有神奇的光做代表的耶和華「所居之處」(惟獨在每年贖罪日獻上贖罪祭時,祭牲的血才被帶進至聖所,即聖所的第二部分;利16章)。祭牲的血如果被帶進聖所,這祭牲的肉祭司就不可吃(利6:30)。
(3)如果是首領誤犯了罪,程序跟上述類似,不同之處是:要用一隻公山羊羔做祭牲,而且祭司不會把祭牲的血帶進聖所。祭司要把祭牲的血抹在全燒祭壇 的壇角上,其餘的血則要倒在壇腳那裏;祭牲的脂肪要燒在壇上,使煙氣上騰(利4:22-26);祭牲的一部分會歸祭司,就像别的贖罪祭牲一樣(利6:24-26,29)。煮祭牲的銅器要擦淨(若是瓦器,就要打碎),免得祭肉黏在器皿上,日後器皿被撥作普通用途時,「聖物」就被玷污了(利6:27,28)。
(4)如果是以色列國民誤犯了罪,就要用一隻母山羊羔或一隻母綿羊羔做祭牲,程序跟為首領贖罪的步驟一樣(利4:27-35)。
以下所説的罪跟上文談及的不同:人誤犯了罪,沒有謹守上帝的一切誡命,他的過犯可説是無心之失(民15:22)。
(5)如果是為全會衆贖罪,就要用一隻山羊羔(民15:22-26);如果是為個别的人贖罪,則要用一隻一歲的母山羊(民15:27-29)。
贖罪祭牲的肉,祭司可以吃一部分,這看來表示,他們要「擔當」獻祭的人的「罪過」。祭司持有聖潔的職位,因此能够「在耶和華面前為[人民]贖罪」(利10:16-18;9:3,15)。
贖愆祭 贖愆祭也是為贖罪而獻上的,因為每種過失都跟罪有關。但贖愆祭跟贖罪祭稍有不同,當事人所犯的罪是無心之失,獻上贖愆祭看來表示作出補償或想要恢復權利。他可能侵犯了耶和華的權利,或可能損害了自己所屬的聖潔國族的權利,因此獻上贖愆祭去補償被侵犯了的耶和華的權利,或是想恢復自己在律法之約下的某些權利,同時又免除犯罪所招致的懲罰。(參看賽53:10)
利未記5:1-6,17-19所提及的過失,是當事人不自覺地或無意中犯的錯誤,知道錯後就設法補救,修正錯誤。另一方面,利未記6:1-7所説的過錯,雖不屬無心之失,但也是因肉體一時軟弱而犯的,並非蓄意反叛,忤逆上帝。事後當事人感到良心不安,悔改認罪,作出補償後懇求上帝開恩寬恕。(太5:23,24)
這些規定强調,律法雖然對蓄意犯罪、不願悔改的人十分嚴厲,卻給犯過者留有餘地,因應犯過者的動機、環境、態度而予以寬容,這跟基督徒會衆的情形是一樣的。(對照利6:1-7;出21:29-31;民35:22-25;林後2:5-11;7:8-12;提前1:2-16)但請留意,犯過者並非完全免受制裁;當事人必須對受害者作出賠償,並向耶和華獻上贖愆祭。除了某些差異之外,贖愆祭的程序跟贖罪祭一樣,祭司可以吃祭牲的一部分(利7:1,5-7)。
獻贖愆祭的場合及其特色:
(1)這些場合包括:目睹别人犯錯誤,卻沒有作證;聽見别人公開起誓咒詛,卻沒有舉報;無意中接觸了屍體或不潔淨的人而變成不潔;魯莽發誓要做或不做某件事(利5:1-4)。當事人必須承認所犯的罪(利5:5),要獻的贖愆祭則按犯過者的經濟能力而定(利5:6-10)。如果獻的是穀祭,不可在麪粉上澆油,也不可放上乳香,因為這是贖罪祭,是律法規定 要獻而不是自願奉獻的。自願奉獻的穀祭,是在上帝面前有清白地位的人甘心樂意 獻的(利5:11-13)。
(2)如果人無意中犯了罪,冒犯了耶和華的聖物(比方説,原本撥出來奉獻給聖所的十分之一穀物,人卻無意中用了或被自己的家人用了[充作俗用,因而冒犯了聖物];利5:15上;另見利22:14-16),就要獻上贖愆祭。當事人要將聖物償還給聖所,另加五分之一(利5:16)。他要拿一隻公綿羊獻做贖愆祭(利5:15)。
(3)如果人無意中(也許因為疏忽大意)做了耶和華吩咐不可做的事,就要「按估定的價」,拿一隻公綿羊獻做贖愆祭(利5:17-19)。
(4)如果人做了不忠的事,在託管代存的事上瞞騙同胞,暗中搶掠,或欺詐同胞,或隱瞞撿到失物(利6:2,3;對照出22:7-13,請留意,這裏所説的情況跟申命記5:20所説的不同,並不包括作假見證誣害 同胞一事),就必須首先坦白認罪,然後如數償還給受害者,另加五分之一(利6:4,5;民5:6,7)。如果受害者已死,就賠給受害者的親屬中最親的男性;如果受害者沒有近親,就由祭司接收(民5:8)。當事人還要拿一隻公綿羊獻做贖愆祭。
穀祭 穀祭可以跟交誼祭、全燒祭和贖罪祭一起獻,作為「最早的收成」獻上,有時也可以單獨獻上。(出29:40-42;利23:10-13,15-18;民15:8,9,22-24;28:9,10,20,26-28;29章)獻穀祭的目的是感恩,表示承認上帝的慷慨供應,感激他所賜的福分和繁榮。祭物常伴以油和乳香。人可以拿攙油的圈餅、塗油的薄餅,以及用上等麪粉攙油調匀做的圈餅獻做穀祭。有些穀祭放在全燒祭壇上燒掉,剩下的給祭司吃。如果獻的是交誼祭,獻祭的人也可以吃。(利6:14-23;7:11-13;民18:8-11)獻在壇上的穀祭不可有酵或發過酵的「蜜」(看來是指無花果的糖液或果汁)。(利2:1-16)
澆祭 以色列人在應許之地定居後,澆祭大都跟别的祭同獻(民15:2,5,8-10)。澆祭用的是酒,獻祭的人把酒倒在壇上(民28:7,14;另見出30:9;民15:10)。使徒保羅寫信給腓立比的基督徒説:「就算我現在像澆祭一樣,澆在你們憑信心而獻的祭物和為衆人所作的服務上,我也喜樂」。(腓2:17)保羅以澆祭為喻去説明他甘願為其他信徒獻出自己。他去世前不久寫信給提摩太説:「我現在已經像澆祭一樣澆出來,我得釋放的時候近了。」(提後4:6)
搖祭 獻搖祭的過程是:獻祭的人手拿祭物,祭司的手看來托住獻祭人的手來回搖動祭物;或由祭司本人拿着祭物來回搖動(利23:11上)。看來在亞倫和他兒子的祭司就職禮上,摩西以律法之約的居間人的身份用這種方式獻上搖祭(利8:28,29)。這項行動代表人把祭物呈獻 給耶和華。某些搖祭有一部分歸祭司所有(出29:27)。
在尼散月十六日,大祭司把一捆(或一俄梅珥,約兩升)最早收成的大麥獻做搖祭。在公元33年的這一天,耶穌基督從死裏復活,「在長眠的人當中成了最早的收成」。(林前15:20;利23:11下;約20:1)在五旬節的日子,祭司用最早收成的小麥加酵烤成的兩個餅獻做搖祭。(利23:15-17)在公元33年的五旬節,耶穌在天上以大祭司的身份,把最早加入基督徒會衆的屬靈弟兄獻給耶和華。這些人是從有罪的人類當中挑選出來的,曾受傾注下來的聖靈所膏。(徒2:1-4,32,33;對照雅1:18)
聖祭 希伯來語teru·mahʹ「特魯馬」有時被譯作「聖祭」,指的是從祭牲身上取走,或撥出來歸祭司的一部分(出29:27,28;利7:14,32;10:14,15)。這個詞也常譯作「奉獻」,指的是奉獻給聖所的禮物。除了獻在壇上的祭物之外,這些至聖之物也歸祭司,用來維持他們的生活(民18:8-13,19,24,26-29;31:29;申1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