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頒布律法時,首次發出「撥出來當滅的」這個命令。我們在出埃及記22:20讀到:「誰獻祭給别神,不專一獻祭給耶和華,就必須滅絶[cha·ramʹ『哈蘭』的一個形態]。」上帝也大公無私地向以色列人執行這個命令,例如以色列人在什亭就有2萬4000人因拜偶像而被處死。(民25:1-9)人若擁有「當滅的東西」,也可以成為「當滅的」。因此,上帝警告以色列人不可擁有迦南各族的宗教偶像,説:「凡可憎的偶像,你不可帶進家裏,免得你成為當滅的[cheʹrem『赫倫』]。你倒要對偶像深惡痛絶,因為這是當滅的東西。」(申7: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