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在法庭下令或授權的情況下,基督徒在拒絶接受輸血方面應該堅決到甚麽程度?
在這件事上,由於環境各有不同,所以沒有任何劃一的定例。基督徒一向以尊敬、服從世俗政府的法律,將‘凱撒的物歸給凱撒’著稱。然而,他們卻意識到自己負有更大的責任,要將‘上帝的物歸給上帝’而避免違反他的律法。——馬可福音12:17。
羅馬書13:1-7論及基督徒與政府‘較高權威’之間的關係。世上的政府有權制定法律或頒布命令,目的通常是為了要促進人民的福利。這些政府均‘佩着劍’而有權執行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替人‘伸冤,刑罰那作惡的’。基督徒既然順服較高的權威,他們願意服從政府的法律和法庭的判決,但這種順服必須是相對的。政府若要求基督徒服從一些與上帝的較高律法有所抵觸的規定,基督徒就必須將上帝的律法置於首位了。
有些現代法律雖然基本上説來是好的,但卻可能被人誤用去授權給醫院強行替基督徒輸血。在這種情況下,基督徒必須與使徒彼得採取同一的立場:“我們必須服從上帝為統治者,過於服從人”。——使徒行傳5:29,《新世》。
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説:“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與肉同吃。”(申命記12:23)一本於1917年出版的猶太聖經譯本把這節經文譯作:“惟獨在不吃血方面要堅定不移。”以撒·利斯則將這節經文譯作:“務要堅決不吃血。”這些經文是否暗示上帝的僕人在緊守他的律法方面可以漫不經心或得過且過呢?
即使政府頒布的法令與上帝的命令有所抵觸,基督徒仍有充分理由要絶對服從上帝。羅伯特·L·威爾克博士寫道:“基督徒不但拒絶參與[羅馬的]戰爭,也不肯接受任何官職或管理城市的責任。”(《羅馬人眼中的基督徒》)他們拒絶如此行可能意味到要被判作違法分子或被帶到羅馬的競技場上遭受處決。
基督徒在今日也必須忠貞不移,堅決拒絶違反上帝的律法,即使這樣行會令他們在世俗政府手中遭受若干懲罰。宇宙至高的律法——上帝的律法——要求基督徒避免濫用血,正如上帝曾吩咐他們要避免犯姦淫(性不道德)一般。聖經將這些禁令稱為“不可少”的事。(使徒行傳15:19-21,28,29)這項規定絶不容許人得過且過,彷彿這些只是在方便時或順境下才須要遵守的律法。我們必須謹守上帝的律法!
所以,我們可以理解第17頁所提及的年輕基督徒何以會告訴法庭“她認為輸血是一項侵犯她身體的行動,其實與強姦無異。”即使法律授權給人進行性侵犯,有任何基督徒婦女,不論老幼,會任由别人強姦而毫不抵抗嗎?
照樣,第17頁所引述的12歲少女斬釘截鐵地指出,‘她會竭盡全力反抗任何法庭下令進行的輸血,她會高聲尖叫,奮力掙扎,她會將注射管從臂上拔出,並且試圖毁去懸掛在她床上的輸血袋。’她決心要服從上帝的律法。
有一次,群衆想擁立耶穌作王,但他立刻便離開現場。類似地,如果看來法庭很可能會下令強迫人接受輸血,基督徒便可能選擇避免在場讓人迫使他違反上帝的律法。(馬太福音10:16;約翰福音6:15)與此同時,基督徒應該明智地設法找尋别的醫療法以求保全性命,恢復健康。
如果一個基督徒竭力設法避免違反上帝就血所定的律法,而掌權者因此認為他違反法律而將他繩之於法,最終甚至為此受罰,基督徒便可以將這項經歷視作為義而受苦。(可參看彼得前書2:18-20。)但在大多數事例上,基督徒均能够避免接受輸血,並藉着其他適當的醫藥護理而康復,結果無需面對持續的法律難題。最重要的是,他們能够對賜生命者和審判衆生的上帝保持忠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