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和華——秉公“審判全地的主”
“那按各人的工作秉公審判的父親”。——彼得前書1:17,《新世》。
1,2.(甲)為甚麽想到耶和華是偉大的審判者應當令我們同時感到畏懼和安慰?(乙)在耶和華與列國所發生的爭訟中,他在地上的僕人擔任甚麽角色?
耶和華是“審判全地的主”。(創世記18:25)身為宇宙至高的上帝,他絶對有權審判他所創造的衆生。想到這件事一方面令人懍然生畏,同時也予人安慰。摩西以感人的方式表達這種看來矛盾的感覺,説:“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他是萬神之神,萬主之主,至大的上帝,大有能力,大而可畏,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賄賂。他為孤兒寡婦伸冤,又憐愛寄居的,賜給他衣食。”——申命記10:17,18。
2 多麽傑出的平衡!一位崇高偉大、能力高強、令人生畏的上帝,但卻大公無私地懷着愛心維護孤兒寡婦和寄居者的權益。有甚麽審判者能够比耶和華更仁愛呢?耶和華上帝形容自己與撒但世界的列國發生訴訟,並且籲請他在地上的僕人作他的見證人。(以賽亞書34:8;43:9-12)他並不倚賴他們的作證去證明他的上帝地位和合法的至高統治權。但是他賜給他的見證人一項莫大的特權,讓他們在全人類面前作證他們承認他的至高地位。他的見證人全心順服他公義的至高統治權,同時藉着他們的公開服事職務促使别人也歸於至高審判者的權柄之下。
耶和華的審判方式
3.我們可以怎樣簡述耶和華的審判方式?在亞當和夏娃的事例上,怎樣表明這點?
3 在人類歷史的早期,耶和華曾親自審判若干犯過者。他處理司法事件的方式為他的僕人立下典範,其中有些人後來奉命在他的子民當中負責處理司法事務。(詩篇77:11,12)簡而言之,他的審判方式是:在有必要時嚴格,只要可能便開恩。以亞當夏娃而言,既然他們是完美的人,而且蓄意反叛,他們不配受到慈悲的對待。因此耶和華將他們判處死刑。但上帝卻對他們的後代表現慈悲。耶和華暫緩執行死刑的懲罰,從而容許亞當夏娃生下兒女。他仁愛地向亞當夏娃的後代提出從罪與死的奴役獲得釋放的希望。——創世記3:15;羅馬書8:20,21。
4.耶和華怎樣對待該隱?為甚麽我們對這件事特别感興趣?
4 耶和華對待該隱的方式特别令我們感興趣,因為這是聖經所載的第一宗牽涉到亞當夏娃不完美的後代的案件;這些後代都是‘賣了給罪’的人。(羅馬書7:14)耶和華有考慮到這件事嗎?有鑑於此,他對待該隱的方式與他對待該隱父母的方式有所不同嗎?今日的基督徒監督能够從這件事學得甚麽教訓呢?讓我們看看。耶和華看見該隱在自己的祭物不蒙悦納時反應很惡劣,於是仁愛地警告他提防他所面對的危險。一句古老的格言説:‘預防勝於治療。’耶和華盡可能警告該隱不要受自己有罪的傾向所支配。他試圖幫助該隱“行得好”。(創世記4:5-7)這是上帝首次促請有罪的人悔改。該隱表現頑梗的態度,悍然作惡犯罪之後,耶和華將他放逐到外地,但卻同時下令禁止人殺他以緩和這項懲罰。——創世記4:8-15。
5,6.(甲)耶和華怎樣對待洪水以前的世代?(乙)耶和華對所多瑪、蛾摩拉城的居民執行判決之前先怎樣行?
5 洪水之前,‘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便心中憂傷。’(創世記6:5,6)他感到“後悔”,因為在洪水之前的世代,大部分人都濫用了他們的自由意志,以致上帝不得不對他們執行判決;這令他十分遺憾。可是,他給他們充分的警告,派挪亞作‘傳義道者’達多年之久。在此之後,耶和華就再沒有理由‘寬容那不敬虔的世代’了。——彼得後書2:5。
6 耶和華也不得不處理一宗控告所多瑪、蛾摩拉的墮落居民的案件。但是請留意他怎樣着手。他首先聽見有人對這些居民的可恥行為提出“指控”,即使僅是公義的羅得在禱告中如此行。(創世記18:20,《現譯》;彼得後書2:7,8)但在採取行動之前,他先差遣天使“下去”查清楚事實。(創世記18:21,22;19:1)他也撥出時間向亞伯拉罕聲明他絶不會行事不公。——創世記18:23-32。
7.在司法委員會任職的長老能够從耶和華的審判方式學到甚麽教訓?
7 今日長老們能够從這些事例學得甚麽教訓呢?在亞當夏娃的事例上,耶和華對那些受到牽連的無辜者表現愛心和體恤。他對亞當夏娃的後代表現慈悲。在該隱的事例上,耶和華預見該隱所面對的危險,於是仁慈地與他推理,試圖阻止他犯罪。耶和華甚至將該隱放逐外地之後仍然以體貼待他。除此之外,耶和華表現了很大的忍耐之後才對洪水以前的世代執行判決。耶和華見到世人執迷不悟,作惡多端,他感到“心中憂傷”。世人反叛他的公義統治,以致他不得不對他們作出不利的判決,他對此深感遺憾。(創世記6:6;可參閲以西結書18:31;彼得後書3:9。)在所多瑪、蛾摩拉的事例上,耶和華查清楚了事實之後才採取行動。他為今日負責處理司法案件的人立下多麽優良的榜樣!
族長時代屬人的審判者
8.耶和華的甚麽基本律法在族長時代已為人所知?
8 雖然當時看來還沒有任何寫下來的法典,族長社會卻熟知耶和華的基本律法,而且上帝的僕人有義務要遵守這些律法。(可參閲創世記26:5。)在伊甸園發生的戲劇性事件清楚表明人必須服從和承認耶和華的至高統治權。該隱的事件則顯示耶和華譴責謀殺。洪水過去之後,耶和華隨即頒布有關生命的神聖、殺人、死刑和吃血等事的律法。(創世記9:3-6)在牽涉到亞伯拉罕、撒拉和迦薩附近的基拉耳王亞比米勒的事件上,耶和華大力譴責姦淫。——創世記20:1-7。
9,10.甚麽事例表明在族長社會裏已有司法制度存在?
9 在古代的日子,族長以審判者的身分處理司法案子。耶和華論及亞伯拉罕説:“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衆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秉公行義,使我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話都成就了。”(創世記18:19)亞伯拉罕表現不自私的精神和辨識力,解決了在他的牧人和羅得的牧人之間的爭端。(創世記13:7-11)由於猶大以為他的媳婦她瑪犯了姦淫,於是猶大便以族長和審判官的身分判定用石頭將她瑪打死,然後用火焚燒。(創世記38:11,24;可參閲約書亞記7:25。)可是,後來他獲知所有的事實,便宣稱媳婦比他自己更公義。(創世記38:25,26)在作出司法決定之前,我們必須獲知所有的事實。這樣行是多麽重要!
10 約伯記一書暗示當時已設有司法制度,並且表明行審判應當大公無私。(約伯記13:8,10;31:11;32:21)約伯自己憶述,有一個時候他是個受人尊重的審判者,坐在城門口替人主持公道,維護孤兒寡婦的權益。(約伯記29:7-16)因此,證據顯示在族長社會裏,甚至在以色列人離開埃及,從上帝接獲國家的憲法之前,“長老”已經在亞伯拉罕的後代當中作審判者了。(出埃及記3:16,18)事實上,摩西將律法之約的條文授予代表人民的以色列“長老”。——出埃及記19:3-7。
以色列的司法制度
11,12.據兩位聖經學者説,甚麽特色令以色列的司法制度與其他國家的制度截然不同?
11 以色列的司法程序與四周列國所採納的法律制度頗為不同。以色列人並沒有民法與刑法的分别。兩者均與道德和宗教律法融為一體。冒犯鄰人就等於冒犯耶和華。作者安德烈·舒拉基在《聖經的人民與信仰》一書中寫道:“希伯來人的司法傳統與四周的民族頗為不同,不是僅在過犯的界説與所定的懲罰方面,而是在律法的精神方面。……托拉[律法]與日常生活有密切不可分的關係;律法透過所作的祝福和咒詛控制日常生活的性質和内容。……在以色列,……將城市的司法活動作清楚的劃分差不多是不可能的事。這些活動隱藏在一種專一的生活之中,這種生活完全以達成永生上帝的旨意為目的。”
12 這種獨特的情形使以色列的司法制度居於一個比同時代的列國崇高得多的水平。聖經學者羅朗·德沃寫道:“以色列的律法雖然在形式與内容方面與其他國家的律法有相似之處,卻與東方各種‘條約’的條款和他們的‘法典’的條文截然不同。這是一套宗教律法。……以色列的律法全是上帝所設立的,沒有任何東方的律法可以與之相比。如果這套律法含有道德和禮儀的規定,並時常將兩者混合起來,乃是由於它將上帝的約的全部範疇都包括在内,而且人際關係以及人與上帝的關係均受這個約所支配。”難怪摩西問道:“哪一大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們面前所陳明的這一切律法呢?”——申命記4:8。
以色列的審判者
13.在甚麽方面摩西為今日的長老立下優良榜樣?
13 既有這麽優秀的司法制度,怎樣的人才有資格作審判者呢?論到第一個在以色列被立為審判者的人,聖經説:“摩西為人極其謙和,勝過世上的衆人。”(民數記12:3)他絶沒有自命不凡、過度自信。(出埃及記4:10)他雖然要審判人民,卻不時代他們向耶和華説項,求他寬恕他們,甚至甘願為他們犧牲自己。(出埃及記32:11,30-32)他以詩意的口吻説:“我的言語要滴落如露,如細雨降在嫩草上,如甘霖降在菜蔬中。”(申命記32:2)他審判人民絶非藉賴自己的智慧,相反,他宣告説:“他們有事的時候就到我這裏來,我便在兩造之間施行審判;我又叫他們知道上帝的律例和法度。”(出埃及記18:16)他若有疑問,就將事情交給耶和華定奪。(民數記9:6-8;15:32-36;27:1-11)今日的長老要‘牧養上帝的羊群’和負責作司法決定,摩西無疑為他們立下優良榜樣。(使徒行傳20:28)願他們與弟兄的關係好像“細雨降在嫩草上”一般。
14.摩西在以色列國中立為審判官的人具備甚麽屬靈資格?
14 過了一段時候,摩西不再能够獨力負起審判人民的責任了。(出埃及記18:13,18)於是他接受岳父的提議,找人在這件事上協助他。他揀選怎樣的人呢?我們讀到:“‘要從百姓中揀選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上帝、誠實無妄、恨不義之財的人。’……摩西從以色列人中揀選了有才能的人,立他們為百姓的首領,作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他們隨時審判百姓,有難斷的案件就呈到摩西那裏,但各樣小事他們自己審判。”——出埃及記18:21-26。
15.在以色列國中作審判官的人具備甚麽資格?
15 我們可以看出,在揀選人作審判者方面,年歲並不是惟一的準則。摩西説:“你們要按着各支派選舉有智慧、有見識、[有經驗]的,我立他們為你們的首領。”(申命記1:13)摩西很熟悉年輕的以利户在許多年前所説的話:“尊貴的不都有智慧;壽高的不都能明白公平。”(約伯記32:9)顯然,受任命的必須是‘有經驗的人’。但最重要的是,他們必須是有才能、敬畏上帝、信實可靠的人;他們必須明智謹慎,恨惡不義之財。因此,看來約書亞記23:2和24:1所提及的“族長”和“審判官”跟同一節經文所説的“長老”並不是指不同的人,反之,他們是從長老當中揀選出來的。——可參閲《洞察聖經》,第2册,549頁。
施行審判
16.關於摩西給新受任作審判官的人的訓示,今天我們應當留意甚麽要點?
16 受任命的審判者從摩西獲得適當的訓示,他説:“當時,我囑咐你們的審判官説:‘你們聽訟,無論是弟兄彼此爭訟,是與同居的外人爭訟,都要按公義判斷。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聽訟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因為審判是屬乎上帝的。若有難斷的案件,可以呈到我這裏,我就判斷。’”——申命記1:16,17。
17.約沙法王立誰作審判官?他向這些人提出甚麽警戒?
17 當然,惟獨摩西在生的時候,案件才可以呈交給他。因此上帝作了安排將難斷的案件交給祭司、利未人,特别是受任命的審判官去處理。(申命記17:8-12;歷代志上23:1-4;歷代志下19:5,8)約沙法王曾在猶大諸城設立審判官,他對這些人説:“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你們當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住在各城裏你們的弟兄,若有爭訟的事來到你們這裏,……你們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他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這樣行,你們就沒有罪了。”——歷代志下19:6-10。
18.(甲)有些甚麽原則是以色列的審判官必須遵從的?(乙)審判官必須時刻將甚麽事緊記在心?甚麽經文表明他們忘記這樣行便招致嚴重的後果?
18 有些重要原則是以色列的審判官必須遵從的,包括以下幾條:對貧富一視同仁(出埃及記23:3,6;利未記19:15);大公無私、不偏不倚(申命記1:17);不受賄賂。(申命記16:18-20)審判官必須時刻緊記在心,他們所審判的乃是耶和華的羊。(詩篇100:3)事實上,後來耶和華捨棄了肉體上的以色列人,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他們的祭司和牧人對同胞作威作福而沒有憑公義審判人民。——耶利米書22:3,5,25;23:1,2;以西結書34:1-4;瑪拉基書2:8,9。
19.查考一下耶和華在公元前的司法標準對我們有甚麽益處?我們在下一篇文章會考慮甚麽問題?
19 耶和華是不改變的。(瑪拉基書3:6)關於在以色列國中施行審判的正確方式,以及耶和華對審判不公所懷的看法,我們在以上作了一番簡略的檢討。這應當使今日負責作司法決定的長老們三思。耶和華自己在審判方面所立的榜樣,以及他在以色列國中設立的司法制度,確立了若干原則,從而為基督徒會衆裏所施行的審判定下模式。我們會在下一篇文章討論這個問題。
温習的問題
◻ 我們可以怎樣簡述耶和華的審判方式?
◻ 耶和華對待該隱和洪水以前的世代的方式怎樣將他的審判方式表明出來?
◻ 誰在族長時代擔任審判者的角色?他們怎樣執行職責?
◻ 甚麽特色使以色列的司法制度與其他國家的制度截然不同?
◻ 怎樣的人在以色列國中被立為審判官?他們本應當遵從甚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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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族長時代以及在以色列國中,受任命的長老在城門口施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