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基督徒可以怎樣分辨(聖經所譴責的)賄賂和為别人所作的服務給予“小費”或“賞錢”?
我們必須體會到生活習慣因地而異。某些地區所接納的方式也許在其他地區被視為不法或不當。例如,某個國家裏的人也許習慣向政府官員下拜;但若換了另一個地區,這樣行便會被視為偶像崇拜了。a類似地,在某個地區裏流行的給“小費”的習慣也許在另一個地區裏被視為令人震驚或違法的事。雖把這些差異謹記在心,所有基督徒均應當聽從上帝吩咐人不可行賄的勸告。
賄賂是甚麽意思?關於這點,聖經怎樣説?《世界書本百科全書》解釋説:“賄賂是指向一個持有負責職位的人贈送或提供有價值的東西,使後者違反自己的職責或法律去造益饋贈人。”因此,給予法官金錢(或禮物)去影響後者的裁判而屈枉公正便是賄賂。此外,運用金錢去舞弊犯法——例如要求建築物或汽車稽查員去忽視一件違例的事——也是賄賂。上帝譴責一切賄賂的行為。他吩咐以色列的法官説:“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申命記16:19;可參閲箴言17:23;以賽亞書1:23;5:23;撒母耳記上8:3-5。)耶和華親自訂立標準;他“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歷代志下19:7;申命記10:17)渴望贏得上帝嘉許的基督徒拒絶採用任何賄賂的手段。——可參閲使徒行傳24:26。
雖然普世各地的人均譴責賄賂,並且制訂法律防止賄賂的行為,許多人仍然面對上述問題所反映的難題。他們知道自己地區裏的低級官員必須給予“賞錢”或“小費”才肯做事或公正地執行職務。例如,《華爾街日報》論及一個通貨膨脹嚴重的地區説:“為了獲得糊口所需的額外金錢,公務員不惜採用輕微的貪污手段。一位政府機關的首腦説,‘僅是要他們發給你一張表格,你也必須給予小費。’在另一方面,國際機場的外國遊客則因移民局官員的纏擾而感到震驚。這些外國遊客要付出20美元,使他們的護照能够及時蓋印而不致錯過了班機。”
最近,《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週刊評論官僚作風導致普世流行給賞錢的習慣。例如,該週刊説:“今日印度人送兒女入學,進醫院,甚至在火車上訂座,都必須暗地付錢給有關人員。”其他的事例則包括:
——商人必須獲得許可證才能經商。如衆週知,商人在政府辦事處付費時若沒有連帶付“賞錢”,他的申請表便會被押至最後。付出普通的“小費”並非要使申請獲得優先處理,反之只是使申請能够循着正常程序進行而已。
——在某個國家,人們熟知交通官員的薪酬微薄,因此渴望獲得“茶錢”以增加收入。一個交通官員會截停一位駕駛人,聲稱後者觸犯了法例,因此必須繳付罰款。駕駛人提出抗議,説自己並沒有違反法例。但官員警告説,案件若交法庭處理,他會加控駕駛員毆打官員的罪名。這樣,許多人寧可繳付“罰款”了事。他們視之為非官式的徵税。其他的人則拒絶如此行,甘願承擔一切後果。
——市政當局理應負責收集垃圾。但以一般而言,户主必須付給垃圾工人一點“賞錢”。户主若沒有如此行,他的垃圾便會“被遺忘”。這樣,他便有可能因妨礙環境衛生而被檢控和罰款。
這些難題顯示,許多持有政府職位的人濫用職權以求獲得不公平的利益。(傳道書8:9)基督徒寄望於上帝公義的新制度。但在新制度來臨之前,基督徒必須應付目前的舊制度。(彼得後書3:13)這可能意味到他們不得不承認當地的環境——公務員期望獲得賞錢才肯執行職務。甚至在一些給賞錢是例行慣事的國家裏,在應付檢查員和關税員時,許多耶和華見證人仍拒絶為了享有某些從法律説來他們應得的權利而付“小費”。由於見證人以緊守立場為人所知,他們所受到的待遇是大部分人必須付出“小費”才能獲得的。(箴言10:9)可是,每個基督徒必須按照當地的環境跟從自己那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的指引。
一個必須考慮的因素是對鄰人的愛。(馬太福音22:39)為了獲得特别優待——例如越過輪候的人龍到隊伍的前頭去——而使用“賞錢”並不是愛心的表現。耶穌勸勉我們,若要人怎樣待我們,我們也要怎樣待人。(馬太福音7:12)有些基督徒也許認為,當輪到他們時,他們可以按當地的習慣給官員一點“賞錢”,使後者執行職務。當然,當地若沒有給“賞錢”的習慣,或這樣行會令公衆人士感到震驚的話,仁愛的基督徒便會小心行事以免使别人跌倒。——哥林多前書10:31-33。
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奉公守法。耶穌敦促人説:“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b(馬可福音12:17;也可參閲馬太福音17:24-27。)基督徒若在沒有觸犯法律的情況之下需要給政府僱員或其他官員“小費”,這是一回事。但基督徒若實際犯了法,那又如何呢?在這個事例上,基督徒若運用賄賂的手段誘使官員去寬容一件違例的事,他又怎可能懷有清白的良心?使徒保羅寫道,我們應當懼怕在上有權柄者(政府),因為它們有權“刑罰那作惡的”人。(羅馬書13:3,4)保羅自己的立場是:他若犯了錯,就甘願接受應得的懲罰。(使徒行傳25:10,11)因此,基督徒若犯了交通法例,就可能要根據官員或法官的指示繳付罰款。
此外,保羅説政府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雖然有些官員貪贓枉法,政府當局卻為了大衆的福利提供各種服務。例如,政府官員為了道路安全而檢驗汽車,他們視察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條例等。因此,基督徒在法律許可之下,若認為他可以“賞給”某個官員若干“服務費”的話,顯然這與賄賂稽查員去忽視一件違例的事不同。
不論基督徒住在甚麽地區,他們均應當運用切合實際的智慧去處理當地的情況。上帝的僕人應當謹記,“寄居上帝的帳幕,住在上帝的聖山”的人是不能採用賄賂手段的。(詩篇15:1,5)至於為了享有應得的服務或避免官員不公平的待遇而給“小費”一事,基督徒必須在自己良心容許的範圍内自行作出決定,並要為這樣行所引起的任何麻煩負責。基督徒無疑應當跟從一條使自己無愧於心的途徑——一條不會羞辱基督教的良好名聲或使旁觀者跌倒的途徑。——哥林多後書6:3。
[腳注]
a “讀者來函”,《守望台》1968年12月15日刊。
b 基督徒小組的長老們有責任要處理違反上帝律法的事,諸如偷竊、謀殺和不道德等。可是,上帝並沒有授權給小組的長老們去執行該撒的法律和條例。因此,保羅並不感到他需要把阿尼西母,一個在羅馬法律之下的逃犯,交給羅馬政府。(腓利門書10,15)當然,若有人公然違反世俗的法律而招致犯法者的惡名,就不再是小組的好榜樣了;他也許甚至要被小組開除。(提摩太前書3:2,7,10)違法的事件若涉及别人的死亡,當事人就可能犯了需要小組加以調查的流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