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申命記24:16和以西結書18:20説兒子不應因父親的罪被殺。既然如此,大衛和拔示巴犯罪之後,何以他們的兒子要死呢?
大衛和拔示巴犯姦淫時,他們兩者均是已婚的人。後來拔示巴懷了孕。在上帝的律法之下,通姦是一項可被判處死刑的嚴重罪行。(撒母耳記下11:1-5;申命記5:18;22:22)上帝若容許他們二人在律法之下由人處置,拔示巴所懷的胎兒便會隨着她自己被處死而喪生。然而,耶和華卻選擇以不同的方式處理這件事。身為“審判全地的主”,他無疑有權如此行。——創世記18:25。
過犯被揭發之後,大衛承認説:“我得罪耶和華了。”上帝的代言人告訴大衛説:“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於死。”(撒母耳記下12:13)由於王國之約的緣故,上帝向大衛表現憐憫。同時,由於上帝能鑑察人心,他必然看出大衛的悔改是衷心的,因此認為有理由向大衛和拔示巴開恩。雖然如此,他們並不能免去一切應得的懲罰。上帝的代言人告訴他們説:“只是你行這事,叫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故此你所得的孩子,必定要死。”——撒母耳記下12:14。
上帝予以大衛和拔示巴的‘打擊’涉及他們所不配得的孩子。結果這孩子患病死去。今日的人可能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的死亡之上而認為上帝的判決過度嚴厲。然而,我們最好記住:上帝若把這宗通姦的案子交給律法之下的屬人法官去處理,三人(大衛、拔示巴和後者所懷的孩子)均會全部喪生。有鑒於此,上帝容許大衛和拔示巴活下去已經是一項慈悲之舉了。再者,今日我們距離大衛的日子這麽久遠,我們並不知道全部的事實——例如嬰孩出生之後的健康情況等資料。可是我們可以接受上帝處理事情的方式,深信他所行的一切都是公平、睿智和公義的。甚至大衛本身在後來也承認説:“至於上帝,他的道是完全的。”——撒母耳記下22:31;可參閲約伯記34:12;以賽亞書55:11。
大衛所表現的這種信心與他獲悉上帝的判決之後所生的反應正好一致。孩子病重之際,大衛為之憂傷和禁食。但孩子一去世,大衛便意識到事情已告結束了。(撒母耳記下12:22,23)大衛信賴上帝的判決,於是轉而安慰拔示巴(現已是大衛的合法妻子),向她提出保證他們的婚姻關係會維持下去。後來,拔示巴生了所羅門,後者成為大衛的繼承人。
我們無需將上帝處理這件事的方式認為與申命記24:16或以西結書18:20的規定有所抵觸。
作為律法的一部分,上帝吩咐説:“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命記24:16)上帝將這項訓示授予以色列的法官以幫助他們處理案件。法官無法察驗人的内心。他們必須根據事實按各人所行的施行審判。
類似地,以西結書18:20説:“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這主要是指成年人而言。經文的上、下文談及兒子目擊父親的惡行,但卻拒絶參與。反之,兒子執行耶和華的裁判,並且按照上帝的法令而行。這樣的兒子在父親喪生時得以保全性命。——以西結書18:14-17。
可是,無可否認的一點是,兒女可以因父母的行動蒙受不良後果的影響。父母若揮霍無度或行事愚昧,便可以為整個家庭帶來窮困。試想想父母若因犯罪而被判入獄,這會對孩子造成甚麽影響。甚至在上帝由於以色列人犯罪而降禍與他們時,以色列人的兒女也蒙受不利的影響。(申命記28:15,20-32;以西結書8:6-18;9:5-10)但在另一方面,上帝促請他的百姓説:“你要揀選生命,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且愛耶和華你的上帝,聽從他的話,專靠他,因為他是你的生命。你的日子長久,也在乎他。”——申命記30:19,20。
因此,大衛和拔示巴的經歷是父母們的一項鑑戒,有力地表明父母的行為可以對兒女有莫大的影響。父母們若‘敬畏上帝的名,必有公義的日頭照耀,’使他們的全家得福。——瑪拉基書4:2。
“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上帝,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埃及記3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