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怎樣解決弟兄間的紛爭?
壁爐架上放了一排五隻瓷象。怎料一不留神,你把中間的一隻摔了。這隻瓷象必須修好,否則整套擺設就顯得不和諧了。可是,你對於修補瓷象這高技巧的工作並不在行。你得向專家請教,甚或要請專家代勞才行。
屬靈弟兄姊妹之間的和諧比區區的裝飾品可貴得多。詩篇執筆者很恰當地唱道:“看哪,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地善,何等地美!”(詩篇133:1)有時,解決信徒同工之間的紛爭可能需要相當技巧。再者,有些人由於沒有按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結果“修好”的過程往往不必要地變成苦事,或者由於所用的方法不當而留下難看的裂痕。
有些基督徒不必要地請長老介入一些他們本可以自行解決的問題。這也許是由於他們不肯定應當採取甚麽途徑的緣故。一位善於向人提出聖經勸告的弟兄評論説:“我們當中有不少弟兄不懂得怎樣 應用聖經原則去冰釋彼此間的嫌隙。”他繼續説:“他們常常沒有跟從耶穌的做法。”因此,對於基督徒應當怎樣 解決弟兄間的紛爭,耶穌其實怎樣説?熟悉他的訓示和學會怎樣應用出來為甚麽是這樣重要呢?
較輕微的冒犯
“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馬太福音5:23,24。
耶穌説這番話的日子,猶太人按例慣常在耶路撒冷聖殿獻祭或獻上禮物。如果有猶太人得罪了同胞,冒犯者就要獻上整隻祭牲作燔祭或贖罪祭。耶穌所舉的例子道出了問題的關鍵之處。一個人來到壇前,準備把祭物獻給上帝;就在這個時候,他記起弟兄對他有不滿的地方。不錯,以色列人需要知道,跟弟兄言歸於好比履行宗教義務更為重要。
雖然摩西律法明文規定以色列人要獻上這些祭物,可是在上帝眼中,獻祭本身卻不是最重要的事。先知撒母耳對不忠的掃羅王説:“耶和華喜悦燔祭和平安祭,豈如喜悦人聽從他的話呢?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母耳記上15:22。
耶穌在登山寶訓重申事情的輕重緩急,並表明門徒必須先行冰釋嫌隙,然後才獻上祭物。今日,基督徒所獻上的是屬靈的祭物——“以頌讚為祭,獻給上帝,就是用我們的嘴唇來宣認他的名。”(希伯來書13:15,《現譯》)即使如此,這項原則仍然沒有改變。同樣,使徒約翰表明,人若聲稱愛上帝,卻恨自己的弟兄,他的聲稱就變得毫無意義了。——約翰一書4:20,21。
饒有意思的是,耶穌説那個記起弟兄對他不滿的人要採取第一步。他這樣做所顯出的謙卑很可能會産生良好的效果。人要是看見得罪自己的人來向他承認自己的過錯,他多半不會拒人於千里。摩西律法規定,人如果擅取别人的東西,他不但要悉數償還,更要另加五分之一作為賠償。(利未記6:5)同樣,如果冒犯者表明自己甘願作出額外的努力去彌補自己所造成的損失,這樣,恢復同工之間和平融洽的關係就容易得多了。
可是,為了恢復和好關係而作的努力並非時常都能水到渠成。箴言一書提醒我們,跟一個不願作出回應的人和解是相當困難的事。箴言18:19説:“弟兄結怨,勸他和好,比取堅固城還難;這樣的爭競如同堅寨的門閂。”另一部譯本説:“觸怒弟兄,要勸他和解,比取堅城還難;這樣的紛爭,如同堡壘的門閂。”(《新譯》)可是,如果信徒同工渴望取悦上帝,我們所作的誠懇、謙卑的努力就終久會獲得成功。但是,當事人若被認為犯了嚴重的過失,我們就需要應用耶穌在馬太福音18章所提出的訓示了。
解決嚴重的爭端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樣。”——馬太福音18:15-17。
如果一個猶太人(或後來,一個基督徒)跟另一個敬拜耶和華的人發生了嚴重紛爭,他應該怎樣處理事情呢?認為自己被開罪的人應當採取第一步。他要私下跟冒犯者談談這個問題。他若不試圖找人支持自己的一方,他贏得弟兄的機會就較大;如果事情只是很小的誤會,就更當是這樣。如果只有與事情直接有關的人才知情,問題就會較易解決。
然而,第一步也許仍未足以把問題解決。論到處理這樣的情況,耶穌説:“帶一兩個人同去。”這些很可能是目擊證人。他們也許聽到一個人毁謗别人,或者見過現時鬧翻的雙方以往所訂的書面協議。另一方面,如果在討論期間有任何因素出現,例如書面或口頭的證供,有助於確立難題的成因,同去的人便可以為此作證。在處理這樣的難題時,也應當盡量使知情的人限於最小的數目——“一兩個人”。事情若僅是個誤會,此舉可以避免令情況惡化下去。
受到冒犯的一方應當懷有甚麽動機呢?他應當設法羞辱信徒同工,直至他搖尾乞憐才罷休嗎?鑑於耶穌的勸告,基督徒不應敏於定弟兄的罪。如果犯過者承認自己犯錯而賠罪,並設法糾正弊端,被冒犯的人就‘得了他的弟兄’。——馬太福音18:15。
事情若仍未能解決,就可以把問題交給會衆處理。會衆最初是指猶太人的長老,後來則指基督徒會衆的長老。不肯悔改的犯過者會被逐出會衆。這就是耶穌所説要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樣”的意思,因為猶太人是不跟這些人來往的。可是,個别的基督徒卻不能私自採取這項嚴厲的措施。惟獨代表會衆的受任命長老才有權採取這項行動。——可參閲哥林多前書5:13。
從犯過者有可能被開除一事,我們可以看出馬太福音18:15-17的訓示並不適用於輕微的冒犯。耶穌在這裏所談及的是嚴重的過犯,不過這類過犯是雙方可以自行解決的。例如,過犯也許是誹謗,以致受害者的聲譽蒙受嚴重損害。事情也許涉及金錢瓜葛,因為在接着的經文裏,耶穌打比方論及一個不仁的奴僕,他雖然欠下主人一大筆錢,主人卻免了他的債項。(馬太福音18:23-35)一筆債項若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償還,當事人也許只是周轉不靈,因此雙方可以很容易把問題解決。可是,如果欠債的人堅決不肯償還債項,事情就可能演變成嚴重的過犯,顯明欠債者犯了偷竊罪。
有些其他的罪是不能僅由兩個基督徒自行解決的。在摩西律法之下,以色列人需要舉報嚴重的罪。(利未記5:1;箴言29:24)同樣,一切對組織的潔淨有損的嚴重過犯都必須告知會衆的長老。
然而,基督徒之間發生的大部分摩擦都無需用這個程序處理。
你能够寬大為懷、恝然置之嗎?
耶穌解釋完怎樣處理嚴重爭端之後,他教導門徒另一項重要教訓。我們讀到:“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説:‘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耶穌説:‘我對你説,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馬太福音18:21,22)在另一個場合,耶穌告訴門徒要“一天七次”饒恕人。(路加福音17:3,4)顯然,基督要他的跟從者以敏於寬恕的態度去解決彼此間的紛爭。
這需要人付出很大努力才行。文章起頭引述的弟兄説:“有些弟兄根本不懂得怎樣原諒别人。”他補充説:“如果有人向他們解釋,他們應當寬恕别人,因為保持基督徒會衆的和睦乃是最要緊的事,他們看來對這樣的勸告大感詫異。”
使徒保羅寫道:“倘若這人與那人有嫌隙,總要彼此包容,彼此饒恕;主怎樣饒恕了你們,你們也要怎樣饒恕人。”(歌羅西書3:13)因此,我們去見冒犯了我們的弟兄之前,最好先仔細想想以下的問題:這個冒犯值得向他談及嗎?我是否真的不能够本着真正基督教的精神,對冒犯者既往不咎?如果冒犯的人是我,我豈不期望對方寬恕我嗎?如果我不肯寬恕對方,我能够期望上帝垂聽我的禱告而饒恕我嗎?(馬太福音6:12,14,15)這樣的問題會有助於我們寬恕别人。
身為基督徒,我們所負的重大責任之一是:要在耶和華子民的會衆裏保持和睦。因此,讓我們將耶穌的勸告付諸實行。這可以幫助我們敏於彼此寬恕。這種樂於寬恕的精神會大大促進弟兄間的愛心,而這種愛乃是耶穌門徒的標誌。——約翰福音13: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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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着聽從耶穌的勸告,基督徒能够解決彼此間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