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
(Lawgiver)
制定法律的人;有權立法的人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法律。聖經以耶和華是至高的立法者為主要的着眼點。
耶和華是立法者 基本來説,耶和華是宇宙中惟一的立法者。非生物(伯38:4-38;詩104:5-19)和生物(伯39:1-30)所遵循的自然法則都是他制定的。人既然是耶和華所創造的,就受制於上帝所定的自然法則。人既有道德感和思維,能够推理及滿足屬靈的需要,自然也受上帝的道德律法所規範。(羅12:1;林前2:14-16)靈體天使同樣要遵行耶和華的律法。(詩103:20;彼後2:4,11)
耶和華的自然法則是不可能被破壞的。(耶33:20,21)這些法則在可見和已知的宇宙中相當穩定可靠。科學家在某些範疇能够根據所知的法則,計算出月亮、行星和其他天體的運行,毫厘不爽。蓄意違反自然法則的人會即時承受不良後果。同樣,上帝所定的道德規範也是不可逾越的,無視這些規範的人必定要受罰。上帝的道德規範跟他的自然法則一樣可靠,即使違犯的人沒有即時受到制裁,早晚也必有報應。「上帝是不可蔑視的。人種的是甚麽,收的也是甚麽。」(加6:7;提前5:24)
耶和華向以色列人頒布律法之前,人如何得知上帝的旨意?
亞當反叛之後,直到大洪水的日子,亞當的後代大都肆意作惡,而且越來越壞,但忠信的人卻「一直與上帝同行」。(創5:22-24;6:9;來11:4-7)聖經記述,那段時間上帝惟一頒下的明確命令,就是他給挪亞關於方舟的訓示。凡上帝吩咐的,挪亞都照着做了。(創6:13-22)不過,當時忠心的人也有若干原則和先例,足以指引他們「與上帝同行」。
忠心的人知道,上帝無比慷慨,為人類預備了伊甸樂園,而四周的事物也充分顯示了上帝無私的愛。他們也知道,領導權的原則從起初就發揮作用:上帝領導男子,男子領導女子。這些忠僕清楚上帝指派給人類甚麽工作,也明白上帝賜給人類甚麽東西,而且還關注他們怎樣運用和享受這些東西。他們知道,性交只限於男女,而男女的交合又只限於夫妻。男女一旦結為夫妻,就要「離開父母」,永遠廝守,而非短暫的相處(像淫亂的人那樣)。從上帝針對伊甸園中的各樹(尤其是「辨識善惡樹」)所下的命令,這些忠僕不難看出,他們必須尊重物主和别人的財産。他們深深意識到第一個謊言所帶來的惡果。他們知道,上帝悦納亞伯的崇拜,不喜歡該隱妒忌和仇恨弟弟,也知道該隱因殺害弟弟而被上帝懲罰。(創1:26-4:16)
因此,即使上帝在當時沒有賜下其他具體的律例、法令或規定,他的忠僕也可根據上述原則和先例,應付其他相關的情況。許多世紀之後,耶穌和他的使徒也都是以這些原則和先例為依據,去評論大洪水之前的情況。(太19:3-9;約8:43-47;提前2:11-14;約一3:11,12)律法是一套行為準則。上帝的忠僕從他所説的話和所做的事,得知他的行事方式和標準,也就是他們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或規範。遵循的,就能「一直與上帝同行」;不遵循的,即使沒有法典的指證,也是有罪的,因為「達不到標準」。
大洪水之後,上帝向挪亞頒布的命令,其實也是給全人類的。他容許人類吃肉,但不能吃血;殺人流血的,必被處死。(創9:1-6)大洪水之後一段較早的歷史時期,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約瑟等人認真留意上帝的行事方式,遵循他的行為準則。(創18:17-19;39:7-9;出3:6)儘管上帝當時曾向這些忠心的人頒布明確的命令(創26:5),例如要行割禮,卻沒有證據表明他賜下了一套詳盡的法典。(參看申5:1-3)然而,這些忠僕仍可遵循大洪水之前的原則和先例,也可用大洪水之後更多的原則和先例(上帝所説的話和他對待人類的方式)作為行為的依據。
所以,即使上帝那時還沒有賜下一套詳盡的法典(像他後來賜給以色列人一套律法那樣),人們仍然有判斷是非對錯的依據。舉個例:當時上帝還沒有明文規定人不可拜偶像,但正如使徒保羅指出,「自從創世以來,上帝那些看不見的特質,就是他的永恆力量和神性,都已清楚可見,從他所造的東西就能看出來」,人確實是沒有藉口去拜偶像的。「尊崇敬奉受造物而不是造物主」是完全不合理的。這樣做的人思想空洞,會輕易做出許多不義的事來,比如同性戀,就「改變了身體的自然功用,做出違反自然的事」。同樣,即使沒有明文律法的指證,這種行為也顯然跟上帝造人的目的背道而馳,跟男女的構造相悖。人是照着上帝的形像造的,是有智慧的生物,應該能够看出這一點。如果一個人行事違背上帝的規定,即使沒有明文律法去指證他有罪,他在上帝面前仍然是有罪的,因為「達不到標準」。(羅1:18-27;另見羅5:13)
律法之約 以色列人離開埃及之前,從某種程度上説,耶和華已是他子民的立法者。(出12:1,14-20;13:10)不過,當他賜律法給以色列人,跟他們訂立律法之約的時候,就正式成為以色列的立法者。那是頭一次有一套完整的法典,針對以色列人生活的各個方面作出規定。律法之約使以色列人成為萬民中獨特的一群,分别出來成為上帝特别擁有的國族。(出31:16,17;申4:8;詩78:5;147:19,20)
以賽亞先知在一個預言裏預告耶和華的拯救,説:「耶和華是我們的審判官,耶和華是我們的立法者,耶和華是我們的王,他必拯救我們。」(賽33:22)由此可見,耶和華在以色列行使司法、立法和執法的權力,集三方面的權力於一身。以賽亞的預言提出保證,以色列會得到絶對的保護和指引,因為耶和華真真正正是至高的統治者。
以賽亞描述耶和華這位以色列的立法者,所用的是希伯來語cha·qaqʹ「哈卡克」的一個詞形,字面意思是「鑿出」或「刻上」。W.格澤紐斯在他所編的希伯來語詞典中論述「哈卡克」這個詞,説:「既然把法令律例刻在紀念碑上,是立法者的工作之一,這意味着他有權制定法律。」(《舊約希伯來語英語詞典》,譯自E.魯濱遜的英譯本,1836,366頁)聖經譯者一般把「哈卡克」譯作「頒律法的」「掌權的」「指揮者」。(創49:10;申33:21;士5:14;詩60:7;108:8;參看新世,和合,呂譯,AT,KJ,RS,Yg)「立法者」這個譯法是根據「哈卡克」的其中一個意思翻譯的,這個譯法在以賽亞書33:22形成一個適當的對照,而且有更完整的意思,因為在經文裏「立法者」一詞跟「審判官」和「君王」同時出現。
上帝從沒有賜給别的國家或民族這樣一套詳盡的律法。不過,上帝是按照他的正義特質造人的,並賦予人一顆良心。人類的始祖墮落犯罪後,他的後代生來就不完美,有犯罪的傾向;雖然如此,按照造物主的形像和樣式被造的人,良心仍然發揮作用,這一點是有跡可尋的。非以色列族的外邦人,他們的行為準則和司法條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上帝的正義原則。
使徒保羅就此評論説:「凡沒有律法[即上帝賜給他子民的律法]約束而犯罪的人,即使沒有律法,也要滅亡;凡受律法約束而犯罪的人,就要按律法定罪。在上帝面前,聽律法的還不算義人,行律法的才能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如果憑天性做合乎律法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約束,但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們正好表明,律法的本質寫在他們心裏。良心和他們一同作證,他們就自我省察,或是指控自己有罪,或是裁定自己無罪。」(羅2:12-15)由此可見,外邦人跟上帝雖然沒有立約的關係,卻不是無罪的,因為他們同樣「達不到」耶和華的完美標準。(參看羅3:9)
上帝跟以色列人訂立律法之約,藉此表明人人(不僅是拜偶像的異教徒,也包括以色列人)都是有罪的。律法使以色列人深深意識到,他們在許多方面都無法達到上帝的完美標準。這就「堵住各人的口,叫全世界的人都要受上帝治罪……因為律法原是要讓人認清甚麽是罪」。(羅3:19,20)一個以色列人即使沒有拜偶像,又禁戒血,也沒有殺人害命,律法仍能定他有罪,因為律法明文規定某些行為和態度是罪。所以保羅認為未有律法之前,他是靠祖先「活着」。他説:「其實,如果沒有律法,我根本就不認識罪。例如,要不是律法説『不可貪婪』,我根本就不知道貪婪是甚麽。……以往沒有律法的時候,我是『活着』的。可是有了誡命,罪活過來,我就死了。」(羅7:7-9)
别的立法者 上帝的兒子來到地上時,承認耶和華是他的立法者和上帝。身為猶太人,耶穌生在律法之下,因此有義務要遵守摩西律法。(加4:4,5)但耶穌本身也是立法者,他一方面口授身教,一方面通過聖靈的作用讓門徒寫成基督教聖經,藉此為門徒制定律法,統稱為「基督的律法」。(加6:2;約15:10-15;林前9:21)這套律法引導「上帝的以色列」,一個屬靈「國族」。(加6:16;彼前2:9)不過,這些律法其實不是源自基督,而是來自更大的立法者耶和華的。(約14:10)
摩西 聖經雖然屢次提及「摩西的律法」(書8:31,32;王上2:3;代下23:18;30:16),卻清楚表明耶和華才是真正的立法者,他通過摩西將律法傳給以色列人,所以摩西是耶和華的代表。(代下34:14)甚至天使也曾代表上帝傳達律法,因為「律法是通過天使由居間人經手頒布的」。上帝和以色列人立約時,摩西既是耶和華所任命的居間人,就彷彿是立法者了。(加3:19;來2:2)
統治者兼任立法者 世上的政府並不是上帝設立的,他也沒有授權讓他們管轄人。上帝容許這些政府存在,並讓新的取代舊的,好使他的旨意能够成就。(申32:8;但4:35;5:26-31;徒17:26;羅13:1)有些統治者兼任自己國家或社區的立法者,但惟獨他們的法令和律例以更大的立法者耶和華上帝的律法為依據,跟上帝的律法協調一致,才可説是適當的。論到上帝所定的自然法則,英國有名的法理學家布萊克斯通爵士説:「無論何時何地,全球都受自然法則所約束:人的法律若跟自然法則背道而馳,就會失去效用;有效用的法律,它們的力量和權柄直接也好,間接也好,都根源於自然法則。」他又説:「人的法律都奠基於自然法則和啟示法則[只記載在聖經中]這兩個基礎上,也就是説,人的法律是不能跟這兩種法則相抵觸的。」(《查德曼法律百科全書》,1912,1卷,89,91頁;另見太22:21;徒5:29)
在基督徒會衆裏 基督徒會衆裏有些人變得高傲自大,喜歡自誇,又愛批評弟兄,所以耶穌同母異父的弟弟雅各寫信給這些人,説:「弟兄們,不要再彼此抨擊了。凡抨擊弟兄,妄斷弟兄的,就是抨擊律法,妄斷律法。你要是妄斷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而是自比審判官了。賜律法[希臘語no·mo·theʹtes諾莫泰泰斯]、行審判的,只有一位,就是能拯救人,也能毁滅人的上帝。你是誰,竟敢妄斷鄰人呢?」接着雅各談到,有些人誇耀自己將要做的事,彷彿他們不會受客觀環境的掣肘,其實他們應該説「如果耶和華願意」才對。(雅4:11-16)雅各曾經提及「至尊的律法」,就是「要愛人如己」。(雅2:8)這些基督徒非但沒有對人表現愛心,而且還妄斷鄰人,那就等於以上帝律法的審判官和立法者自居。
使徒保羅也曾寫信給羅馬會衆,就某些人在飲食的事上批評弟兄而提出忠告:「你是誰,竟然妄斷别人的家僕?他站住還是跌倒,都是他主人的事。老實説,他必獲得扶持站立得住,因為耶和華能使他站立得住。」(羅14:4)
既然如此,我們對保羅給哥林多會衆的訓示又該有怎樣的看法呢?保羅因這會衆中有淫亂的事而告誡他們説:「我身不在你們那裏,心卻與你們同在。我已經審判了做這件事的人,就像我親身在你們那裏一樣。……教内的人不是你們審判的嗎?教外的人自有上帝審判他們。『你們要除去你們當中的惡人。』」然後,他提到有關「審理今生的事」「請不受會衆看重的人來主持公道」等問題。(林前5:1-3,12,13;6:3,4;另見約7:24)
身為耶穌基督的使徒,保羅既有權力,也有責任維護會衆的潔淨和權益(林後1:1;11:28),因此他寫信給那些受中央長老團委任、有權在會衆裏行使權力的人(徒14:23;16:4,5;提前3:1-13;5:22),指出他們有責任保持會衆在上帝眼中的美譽和純潔。但在上述明目張膽、公然違犯上帝律法的事例中,這些有權力的人雖然坐在審判席上,卻不是至高的審判官,絶不能按自己的喜好立法,也不能逾越上帝律法的界限,倒要按照偉大的立法者所賜的律法,譴責淫亂不潔的事。上帝的律法規定,慣行不潔的人不能進入上帝的王國(林前6:9,10),也不配留在基督徒會衆裏跟會衆交往。有責任維護會衆潔淨的人必須把不潔的人從會衆裏開除。儘管如此,有權力的人卻不能取代立法者的地位,上帝會親自執行懲罰,判定那些常常犯罪而不肯悔改的人是該死的。(羅1:24-27,32)
保羅提醒基督徒,「將來聖民要審判世人」,也「要審判天使」。他所説的,不是今生的事,而是將來的事;到時,跟基督一起在天上的王國裏統治的人會做審判官,執行上帝的律法而懲罰惡人。(林前6:1-3;啟20:6;另見林前4:8)
摩西給迦得的祝福 摩西臨死前祝福以色列各部族。論到迦得,他説:「使迦得擴張疆土的,當受稱頌。……他[迦得]必最先挑選自己的土地,在那裏為頒律法的保存一份。」(申33:20,21)這最後一句所説的,可能有以下含意:在約書亞和大祭司以利亞撒的指揮下,以色列各部族大都以抽籤的方式分得自己的産業。不過,他們擊敗米甸人之後不久,迦得部族(連同呂便部族)請求摩西把約旦河東的地分給他們做産業,因為他們的牲畜多得不可勝數,那塊地對他們來説很適用。摩西應允把約旦河東的地賜給他們。(民32:1-5,20-22,28)這樣,他們的産業可説是以色列那「頒律法的」摩西分配給他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