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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洞悉聖經(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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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禍人間 羅馬書5:12説:「罪通過一個人進了世間,死又通過罪而來,於是死就傳給所有人,因為所有人都犯了罪。」(參看約一1:8-10)有人認為這節經文的意思是:亞當是代表人類大家庭的家主,所以亞當犯罪時,他的子子孫孫也跟他一起犯罪,即所有人都是亞當的從犯。問題是,使徒保羅在這裏説死亡是「傳給」所有人的,即一代傳一代,不是同時發生的。
接下來,保羅把死亡形容為一個王,説:「從亞當到摩西,死亡一直作王管轄人,儘管人所犯的罪跟亞當所犯的不同 」。(羅5:14)亞當違背上帝的禁令,觸犯上帝的律法,因此他犯罪也可以説是「犯法」。再説,亞當本來身心完美,毫無缺陷,因此他犯罪完全是自主自願的。他的後代卻完全不同,生來就不完美。基於上述理由,認為「亞當犯罪時,他那些還沒出生的子子孫孫都跟他一起犯罪」,看來很難言之成理。假如説亞當的後代都是亞當的從犯,要承擔他的罪責,那就得先證明他們曾經表達意願,同意亞當做他們的家主才行。問題是,所有人生來就是亞當的後代,都不是出於自己的意願,而是出於各人父母的意願。(約1:13)
因此證據顯示,罪是通過遺傳這個定律,從亞當開始一代傳一代的。詩篇執筆者説:「我母親辛苦生我的時候,我已有罪過;我母親懷我的時候,我已經有罪」,顯然就是這個意思。(詩51:5)罪以及罪的禍害之所以進入世間,代代相傳,不但因為亞當是人類大家庭的家主,也因為亞當(不是夏娃)是人類的始祖,所有人的生命都源於他。因此,身為亞當和夏娃的後代,他們不但繼承了亞當的身體特徵,也繼承了他的性格特徵,包括犯罪的傾向。(參看林前15:22,48,49)
保羅指出:「因一個人[亞當]的悖逆,衆人就列為罪人;照樣,因一個人[基督耶穌]的服從,衆人也就列為義人了。」(羅5:19)顯然,衆人不是在耶穌把贖價祭物獻給上帝的那一刻,就馬上因耶穌的服從被「列為義人」的。相反,他們必須對贖價顯出信心,跟上帝和好,然後逐步從贖價得益。(約3:36;徒3:19)同樣道理,亞當的後代也是一代接一代,在不完美的父母生下他們後,才被「列為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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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洞悉聖經(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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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律法 使徒約翰説:「凡慣常犯罪的,就是常行不法的事,可見罪就是不法。」(約一3:4)又説:「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一5:17)另外使徒保羅也提到「沒有律法約束而犯罪的人」,説:「沒有[通過摩西頒布的]律法以前,罪已經在世上了。不過,由於沒有律法,罪就沒有記在誰的賬上。可是從亞當到摩西,死亡一直作王管轄人,儘管人所犯的罪跟亞當所犯的不同,也得受死所管轄。」(羅2:12;5:13,14)要明白保羅這番話是甚麽意思,先得看看上下文。在這封寫給羅馬人的信中,保羅將兩群人作比較,一群是有摩西律法約束的猶太人,另一群是沒有律法約束的外邦人。保羅指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全都被罪所支配。(羅3:9)
從亞當犯罪到公元前1513年律法之約訂立的大約2500年間,上帝沒有向人類頒布任何成文律法或規條,沒有清楚界定何謂罪,也沒有列明不同形式的罪。當然,上帝曾頒布過某些法令,比如洪水後向挪亞發布命令(創9:1-7),以及跟亞伯拉罕和他一家(包括他的外邦奴隸)立了割禮之約等(創17:9-14)。以色列人的情況則十分特殊,正如詩篇執筆者説,上帝只「向雅各傳達自己的話,向以色列頒布自己的條例和法令。他沒有這樣待過别國,萬國都不認識他的法令」。(詩147:19,20;另見出19:5,6;申4:8;7:6,11)談到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聖經説:「人行律法所定的正義,就能因此而活下去」,只有完美無罪的人,比如耶穌基督,才能十全十美地遵守律法。(羅10:5;太5:17;約8:46;來4:15;7:26;彼前2:22)從亞當的日子到訂立律法之約,其間所頒布的法令都沒有這些特點。
「憑天性做合乎律法的事」 但這不是説,既然沒有完備的法典去衡量人的行為,因此從亞當到摩西日子的人就沒有罪。保羅在羅馬書2:14,15説:「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如果憑天性做合乎律法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約束,但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們正好表明,律法的本質寫在他們心裏。良心和他們一同作證,他們就自我省察,或是指控自己有罪,或是裁定自己無罪。」人是照上帝的形像和樣式造的,天生就有道德感,也因此有良心。正如保羅指出,人即使是不完美的罪人,他們的良心仍能發揮一定的作用。(見良心)律法基本上就是行為的準則,因此天生的道德感彷彿是人心中的律法。不過,除了道德的律法,人還受着另一種律法支配,就是「罪的律法」。犯罪的傾向跟正義的願望交戰,把一切沒有奮力對抗罪性的人擄去。(羅6:12;7:22,23)
在該隱的例子上,也可以看到天生的道德感和良心怎樣發揮作用。儘管上帝還沒頒下不可殺人的律法,從該隱回答上帝追問時閃爍其詞,可以看到他殺死亞伯後受到良心的譴責。(創4:8,9)希伯來人約瑟受波提乏的妻子勾引時,説:「我怎能做這麽大的惡事,得罪上帝呢?」可見上帝的律法就在他的心裏。雖然上帝沒有明令禁止人通姦,但約瑟知道通姦違背了上帝在伊甸園向人類頒布的旨意,因此是不對的。(創39:7-9;另見創2:24)
在族長時代,即亞伯拉罕到雅各十二個兒子的日子,不同國家民族的人都提到自己犯了「罪」(哈塔特)。例如,他們説自己得罪了雇主(創31:36)、統治者(創40:1;41:9)、家人(創42:22;43:9;50:17)或其他人(創20:9)。無論如何,當事人既然用「得罪」這個詞,就顯示他們承認自己曾經得罪(或可能得罪)的人跟自己有某種關係,並承認自己有義務要尊重别人的權益和想法,有責任順服統治者的權威等等。由此可見,他們都有内在的道德感。可是,隨着時間過去,不敬奉上帝的人越發被罪纏住,結果牢牢被罪所操控。難怪保羅説列國的人「思想昏暗,跟上帝所賜的生命疏遠……喪盡道德感」。(弗4: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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