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當權的
(Superior Authorities)
羅馬書13:1指人間政權的用語。這節經文有以下不同譯法:「在上當權的,人人都要順服,因為權柄無不出於上帝。目前的當權者都在上帝的安排下,各在其位。」(新世)「政府的權柄,人人都應當服從。因為沒有一樣權柄不是從上帝來的;掌權的都是上帝設立的。」(新譯)「人人都應該服從國家的權力機構,因為權力的存在是上帝所准許的;當政者的權力是從上帝來的。」(現譯)
耶和華上帝雖然沒有設立人間政權(參看太4:8,9;約一5:19;啟13:1,2),卻容許這些政權産生和延續。他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鏟除、引導或支配這些政權,好達成他的旨意。但以理先知説耶和華能「改變時候時代,廢王立王」。(但2:21)箴言21:1説:「君王的心在耶和華手中好像流水,隨上帝的意思轉到他喜歡的地方。」(參看尼2:3-6;斯6:1-11)
基督徒順服政府的理由 基督徒沒有理由跟上帝所容許的安排作對,因此理應順服在上當權的。一般來説,政府官員即使貪污腐敗,也很少處罰奉公守法的好人。假若有人偷竊、殺人,或做了其他違法的事,就準會受當局制裁,例如殺人犯或許會被處死。耶和華上帝在大洪水降下以後曾經授權人處決殺人兇手(創9:6),因此把殺人犯處死的當權者可以説是「上帝的僕人,向作惡的人施刑降怒」。(羅13:2-4;多3:1;彼前2:11-17)
基督徒順服在上當權的,不是單單因為他們有權處罰作惡的人,也是因為良心的緣故。基督徒順服政府,因為他們意識到這樣做才符合上帝的旨意。(羅13:5;彼前2:13-15)既然這樣,對在上當權的——人間政權——的順服決不可能是絶對的。試問基督徒如果為了遵從政府的規定而違反上帝的律法,他又怎能有清白的良心,怎能遵行上帝的旨意呢?因此,基督徒在順服當權者的同時,也必須緊記使徒對猶太公議會所説的話:「我們必須接受上帝的統治,服從上帝而不是服從人。」(徒5:29)
既然政府維持治安,服務大衆,造福社會,自然有權要求人民納税作為回報。政府官員為人民服務,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説是「上帝的公僕」。(羅13:6,7)有時當權者甚至主動幫助上帝的僕人,比如波斯王居魯士讓猶太人返回猶大地和耶路撒冷,重建聖殿。(代下36:22,23;拉1:1-4)政治清明,百姓得益。這包括維護法紀,伸張公正,防止暴亂,保障大衆安全。(腓1:7;徒21:30-32;23:12-32)
當然,當權者要是濫用職權,就得向上帝交賬。使徒保羅寫道:「親愛的,不要自己伸冤,只要聽憑上帝發怒,因為經上記着説:『我必伸冤,也必報應,這是耶和華説的。』」(羅12:19;傳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