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觀點
教士犯了罪該怎麽處理?
宗教領袖的醜行從未像今日那樣惹人注目。電視佈道家劣迹昭彰,這使基督新教徒苦惱不堪。最近,一名電視佈道家三年來第二次被揭發與妓女有染。東窗事發之後,他向信衆辯稱,上帝告訴他這純粹是他的私事,别人無權過問。
《時代》雜誌根據一項進行了為期25年的研究報告指出:“據一名前本篤會修士……估計,在美國5萬3000名羅馬天主教神父當中,有半數已經背棄了獨身的誓言。”類似地,1990年一篇新聞報導表示,加拿大一些教士被控侵犯兒童。文章指出:“儘管性侵犯的受害人、教區人士、警方、社會工作者及其他教士紛紛提出指控,教會領袖對這些投訴卻充耳不聞、拒絶受理或敷衍了事。”
《時代》雜誌報導:“直至最近,教廷還僅是將犯過的教士從一個教區調往另一個教區服務而已。”可是,到目前為止,受害人要求賠償的金額單在美國一地已高達到3億美元了,許多教士在復職之前都要先接受精神治療。
假若教士、神父或長老犯了罪,該怎麽處理呢?在處理這類可悲的事件時,聖經提供了甚麽指引呢?現在讓我們仔細考慮兩節有關的主要經文——提多書1:7和提摩太前書3:2。
必須“沒有受人指控”
聖經説:“監督[“主教”,《新美國聖經》(天主教譯本)]身為上帝的管家,必須沒有受人指控。”(提多書1:7,《新世》)這項吩咐是保羅給提多的,當時他正委派提多在克里特各會衆裏任命長老。不過,使徒的這番話有甚麽含義?
“沒有受人指控”這句話譯自希臘字詞阿嫩克勒托斯。《新編國際新約神學辭典》對這個字詞作了以下的評論:“阿嫩克勒托斯原本屬於法庭訴訟方面的用語,它含有行為純全;不會受人指控的意思。”因此一個男子在受任命為長老之前,必須道德清白;他不可遭人非難,也不可受人指控。惟獨在沒有人能够以正當的理由指控長老時,他才能够保持自己的職分。——可參閲提摩太前書3:10。
長老不僅要領導會衆,而且也為會衆服務。他要承擔作管家的責任,他是上帝的管家;他所牧養的是上帝的小羊。因此他必須對羊群的主人耶和華負首要的責任,其次也要對上帝吩咐他看管的人負責。——彼得前書5:2,3。
必須“無可指摘”
聖經説:“監督[“主教”,《新美國聖經》]應當無可指摘。”(提摩太前書3:2,《新世》)希臘字詞阿内皮勒姆普托斯在這裏被譯作“無可指摘”,實際的意思是“沒有被人攫住”。換言之,監督不應當有任何把柄給人找着,藉此對他不利。《新約神學辭典》把這個希臘字詞的意思進一步引伸,指出監督“不可在道德上受人(甚至非基督徒)抨擊”。
凡帶頭督導上帝的百姓,教導人認識上帝話語的人,都必須緊守上帝所定的崇高道德標準。雅各論及自己和别的長老説:“我們要受更重的判斷。”耶穌申述這項指導原則説:“多託誰,就向誰多要。”——雅各書3:1;路加福音12:48。
因此,假若一位基督徒監督明目張膽地犯罪,但後來卻悔改過來,會衆仍可接納他為其中的成員。不過,他所持有的監督職分必須受到革除。他已非無可指責了。他也許需要多年的時間才能够恢復名聲,而不再受人指控。他的情況與希西家的家宰舍伯那相似。由於舍伯那行事不當,耶和華指責他説:“我必趕逐你離開官職;你必從你的原位撤下。”可是,後來舍伯那必然已恢復名譽,因為我們從聖經讀到,他再次成為希西家王的書記。——以賽亞書22:15-22;36:3。
教士若不悔改,該怎麽處理?
在基督教國裏,許多教派都縱容屬下的教士犯過。1459年,樞機主教羅德里戈·鮑爾吉亞當上了羅馬天主教的副掌璽官,擔任教廷最高級的行政職位。由於在道德上聲名狼藉,他遭教皇庇護士二世斥責。那時,儘管他有四名私生子女,他仍於1492年獲紅衣主教團推選為教皇!在成為教皇亞歷山大六世之後,他繼續放蕩不羈。顯然,在基督教國的歷史上,許多教派都縱容不知悔改、放蕩淫逸的教士,這促成了今日基督教國出現這麽腐敗的情況。既然如此,假若犯罪的教士不肯悔改,事情該怎樣處理呢?
如果一個基督徒服事者犯了嚴重的罪,又沒有證據表明他悔改。這樣,便應當將他逐出會衆。使徒保羅寫道:“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哥林多前書5:11-13。
採取適當的堅決行動可以保護會衆的聲譽,從而與那些“説是認識上帝,行事卻和他相背”的人保持分離。宗教組織對待犯過的服事者的方式,可以表明它們究竟是否屬於純真的基督教。——提多書1:16;馬太福音7: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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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亞歷山大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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