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血仇的人
(Avenger of Blood)
在希伯來語,這個短語是go·ʼelʹ had·damʹ(戈埃·哈丹)。希伯來語go·ʼelʹ(戈埃,可以用來指報血仇的人)是ga·ʼalʹ(加阿)的分詞,意思是「救贖;購贖;贖回」。(出15:13;詩69:18;利25:25;賽43:1;詩72:14)希伯來律法規定,「報血仇的」必須是死者最親的男性親屬,他有義務要為被殺的人報仇。(民35:19)「戈埃」也指一個擁有購贖權的親屬。(利25:48,49;得2:20,Rbi8 腳注;見購贖,購贖者)
報血仇這行動所依據的,是耶和華向挪亞頒布的命令。當時耶和華宣告,血和人命都是神聖的,並説:「凡殺害你們的,我都要向他追討血債。……殺人的是人,是人自己的弟兄,我也要他以命償命。誰殺人流血,都要被人殺掉流血,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9:5,6)故意殺人的,會被「報血仇的」所殺;人不能用贖價去救殺人犯的命。(民35:19-21,31)
耶和華必定會在自己所定的時候,為手下所有忠僕的血伸冤復仇,向殺害他們的人追討血債。(申32:43;啟6:9-11)
耶和華的公正律法清楚界定了故殺和誤殺之間的分别。他仁愛地為誤殺犯設立了庇護城的安排,讓他們可以得到庇護,躲避報血仇的人。(民35:6-29;申19:2-13;書20:2-9)此外,上帝也設立審判官,去審訊殺人流血的疑案。(申17:8,9;代下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