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自由人
(Freedman,Freeman)
在羅馬帝國治下,有些人是「自由民」,又稱「獲釋奴隸」(希臘語a·pe·leuʹthe·ros阿佩柳泰羅斯);有些人是「自由人」(希臘語e·leuʹthe·ros埃柳泰羅斯),生來就享有自由,擁有羅馬公民的所有權利,正如使徒保羅那樣。(徒22:28)
正式獲釋的奴隸可享有羅馬公民權,但沒有資格擔任政治職位,不過,他的第二代或至少第三代則可參政。非正式獲釋的奴隸只可享有人身自由,但不會有公民權利。(見公民)
既然獲釋奴隸曾是前主人家裏的成員,雙方就都要承擔義務。獲釋的奴隸可以受前主人雇用而繼續住在前主人的家裏,或獲發一塊田和一些金錢,去開展自己的新生活。獲釋奴隸要是死了,前主人就要把他葬在家族的墓園裏,並照顧他遺下的年幼子女;如果他沒有子女,前主人就會繼承他的遺産。另一方面,如果前主人家道中落,律法規定獲釋奴隸要照顧他。不過,前主人對獲釋奴隸行使的權利不能傳給下一代。
有學者認為,「自由民[字面意思是不受約束的人]會堂」的人是指一些曾被羅馬人俘擄而後來獲釋的猶太人。也有學者認為這些人是獲釋奴隸,後來歸信了猶太教。《亞美尼亞語譯本》則説這些人是「利比亞人」,即來自利比亞的人。(徒6:9)
聖經表明,一個基督徒雖然可能是某個主人的奴隸,卻是基督手下的自由民,已經獲釋,擺脱了罪和死亡的奴役。既然基督徒是用基督的寶血這個重價買來的,他們即使生來是自由人,卻是上帝和耶穌基督手下的奴隸,有義務服從他們的吩咐。由此可見,人所享的自由總是相對而非絶對的。因此,上帝的觀點是,基督徒會衆裏並沒有奴隸和自由人之分。再者,基督徒也不該用自由掩飾惡事。(林前7:22,23;加3:28;來2:14,15;彼前1:18,19;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