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滥用了言论自由吗?
通往21世纪的大门快要敞开。新的世纪无疑会带来新希望、新理想,甚或兴起另一套道德观念。在技术领域上也可能会有惊人的新发明。此外,世人还纷纷要求拥有更大的自由。关于政府、宗教和人民,传统观点早就失去了主导地位,新主张、新要求已取而代之。在许多地方,民众简直罔顾后果,坚决要求当局撤销一切管制,绝对保障言论自由。
以往广播员、审查员都一致反对电台节目含有污言秽语,也禁止猥亵镜头在电视上出现。今天,在言论自由的幌子下,多个国家的电台广播都充斥下流言词,电视节目也充满淫秽动作,大众早已见怪不怪。
不论大人小孩,两者要是通晓电脑操作,就可在短短几秒内,把赤裸裸的性爱影像传送到别洲,并且跟臭名昭彰的性罪犯、淫辱儿童的色魔通讯联络。这些罪犯不但探问对方的姓名,还约定幽会地点。时下流行的歌曲常常鼓吹听众自杀,或是唆使他们把父母、警察和政府官员置于死地,连为儿童录制的音乐产品也无例外。这类音乐如今大行其道,电台和电视天天都播放。
逾五十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先生就言论自由,写了一则举世闻名的判例。提到这则判例,要求言论不受管制的人很少会表示反对。当年霍姆斯大法官裁定:“[宪法]即使给予言论自由最大程度的保障,也不会保障人在戏院内谎呼失火而引起恐慌的言论。”这样的恶作剧所招致的后果是昭然可见的。所以,要求言论不受管制的人,如果把同一判例接续的一句话置之不理,甚至公然违抗,就显得不合情理了。霍姆斯大法官继续说:“每个案例的关键在于:从发表言论的客观环境及言论的性质来看,这样的言论有没有引起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并造成实际的弊害,而这种弊害是国会有权阻止发生的。”
色情资讯充斥电脑网络
《时代》杂志报道,“色情资讯现今到处泛滥;书刊、杂志、电影、电视、音乐录像带,以至公共汽车候车亭的香水广告,通通都以色情挂帅。甚至在汽车的挡风玻璃雨刮下,也有人悄悄地放了印有电话色情服务的商业名片。……大多数美国人对赤裸裸的色情早已不当一回事了。至于《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为什么要保障裸体色情,美国人对个中原因大都不放在心上。”可是,露骨性爱一旦跟电脑科技联系起来,“色情”这个语词所牵涉的范畴就扩阔了,同时也添上新的含义。电脑色情资讯大受欢迎,而且普及全球,简直无孔不入。
一份研究报告透露,电脑用户如果愿意缴纳10至30美元的月费,就可以使用电子告示板。由于含有色情内容,这样的系统只供成人使用。电子告示板的用户遍布“[美国]50个州、2000多个城市,以及环球40个国家、地区和行政区。在这些国家地区当中,有的政府,例如中国,严禁人民拥有色情作品;他们一旦证明有罪,就会判处死刑。”
《时代》杂志把某种电脑色情资讯描述为“集‘变态’资料的大成,内容包括下列淫秽影像:受捆缚的性快感、施虐受虐狂、撒尿、排粪,以及形形色色的兽奸行为”。那么猥亵的资料居然在公用的电脑网络上出现,供环球各地的男男女女阅览,甚至连孩童也垂手可得。言论自由被人肆意滥用,这种趋势已经引起各界关注。
英国一份报章指出,“儿童一旦接上电脑网络,极度露骨的春宫就不再是成人独享的了。色情资讯既然近在手边,儿童就可以随时阅览,甚至在卧室私下观看”。据估计,到1996年年尾,在拥有电脑的英国家庭中,有百分之47会接上电脑网络。上述报章指出,“英国有许多父母对孩子的生活天地一无所知,子女却自得其乐,沉醉在先进的科技世界里。在过去18个月,‘网上漫游’成了青少年最喜爱的一种消遣。”
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法律系教授凯瑟琳·马奥尼,专门处理有关色情资讯的法律争讼。这位专家说:“公众应该意识到,一个完全不受控制的资讯媒体已经问世。通过这样的媒体,儿童既可被人虐待,也可遭受淫辱。”加拿大警察部门一名官员说:“迹象清楚表明,跟电脑有关的儿童色情案件快将激增。”对家庭问题提供辅导的团体都异口同声地说,电脑上的色情资讯对儿童操有极坏影响,足以构成“明显而立即的危险”。
意见不一
美国国会曾提议,根据霍姆斯大法官和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立法管制色情资讯在电脑网络上流通。捍卫公民自由的人士为此感到愤慨。哈佛大学法律系一位教授声称:“这个提议等于对《第一条修正案》发动正面攻击。”《时代》杂志评论,连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也一笑置之,其中一位说:“经过仔细审查后,这样的提案连审理轻罪的法院也不会通过。”电子隐私资料中心一名官员指出:“这样做跟政府审查言论并无分别。”《时代》杂志引述这名官员的话:“《第一条修正案》的保障范围应该包括互联网络(又称网际网络,Internet)在内。”美国国会一位议员宣称:“很明显,这个提案侵犯言论自由,同时也侵犯成人相互沟通的权利。”
纽约法律学院一位女教授辩称,发表有关性的言论其实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除此之外,这样的言论还有其他好处。关于这些教授的观点,《时代》杂志作了以下的报道:“互联网络的色情资讯其实可以造益年轻人。”她说:“在[电子电脑控制空间(Cyberspace)],用户可以安然进入禁地,冲破一切清规戒律。……通过这样的空间,用户还可以毫不尴尬地切实交谈,增进对性的正确认识,分享一下大家的性幻想。”
许多年轻人,尤其是大学生,都极力反对当局把电脑网络上的色情资讯‘拦截过滤’。有些年轻人愤然上街游行,抗议当局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对于管制色情资讯在网上通行的建议,许多人都表示反对。《纽约时报》引述了一名读者的意见;这人虽不是学生,他的意见却引起不少反对者的共鸣:“我认为,国内的互联网用户会不约而同地对国会的提案一笑置之;至于国外的互联网用户,提案只会使美国成为他们的笑柄。”
提到某一公民自由团体的干事所作的声明,《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评论说:“比起《第一条修正案》,电子电脑控制空间[电脑网络]给予言论自由的活动范围可能大得多。事实上,‘政府怎么可能把人民的言论封锁起来’。”
加拿大有不少人认为,当局也许侵犯了《权利与自由宪章》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这个问题激起很多争论。起因在于评论员和警察部门对某些画家的作品大感不满,甚至把他们的作品列为“淫秽”。这些画家结果被当局扣押。其他画家和捍卫言论自由的人士于是联合起来,抗议当局把上述画家逮捕,谴责他们侵犯言论自由。几年前,加拿大警方还在根据禁止色情的法律,按常规把色情录像带没收,又把出售这些录像带的商人送交法院审理,结果通通被判有罪。
1992年,这一切都改变了。在一个划时代的判例上,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由于《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言论自由,这样的产品是免受起诉的。《麦克林杂志》写道,法院的判决“使加拿大社会起了显著变化”。该杂志评论说:“如今在多个城市,街头小店经常出售赤裸裸的色情杂志和录像带。”即使是法院下令禁制的录像带,消费者也有办法买到。
“我知道,我一走进那些街头小店,就准会找到违法的物品。”警察部门一名官员这样说。“我们可以控告店主藏有违禁品。但……我们实在没有时间巡查并提出指控。”此外,警方也没有把握取得胜诉。在这个放纵的时代,人人都强调个人自由,一味要解除束缚,难怪法院的判决也往往受舆论左右。但不管基本原因是什么,提起取缔色情物品,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显得情绪激动。双方各执己见,争辩不休。
从前日本对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实施严厉管制。举例说,当地要是发生了一场7.9里克特级的地震,有一千多人不幸罹难的话,新闻界就不许如实报道。贪赃枉法、情侣双双自杀等案件一概不得见报。政府日益加强管制,连无关紧要的琐事也要经过审查,报章编辑只好向压力屈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撤销管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障范围日渐扩大。
可是,日本人对言论自由的看法却走向另一极端:杂志期刊充斥着淫秽的图画,连供儿童阅读的连环漫画册也无例外。东京一份大报章《读卖新闻》有一次指出:“在初到日本的外国人看来,最令人震惊的情景也许是,在东京的地铁上,商人和实业家公然阅览露骨的色情连环漫画册。在这种风气的冲击下,看来女性也不甘落后,妇女相继效尤。专为妇女而设的‘裸体’连环漫画册,在书店和超级市场的货架上也有出售。”
1995年,著名的《朝日新闻》把日本称为“色情乐园”。由于父母强烈反对,编辑和出版者宁可表现自律,也不愿政府立法管制。可是,年轻的读者却表示抗议。人不禁纳罕,‘到底鹿死谁手呢?’
在法国,言论自由这个话题颇具争议。法国作家让·莫朗热在一部论述言论自由的著作写道:“毫无疑问,言论自由的发展史并没有完结,还会继续引起分歧。……几乎年年都有影片、电视剧集或宣传活动引致群情激愤。年复一年,审查言论这个老问题都激起纷争,这场论战似乎永无休止。”
巴黎《费加罗报》的一篇文章报道,一支称为“苦差”的吟快板乐队正教唆歌迷把警务人员置于死地。乐队一首歌曲填了以下的歌词:“除非把[警察]扫清,天下难望太平。”该乐队的发言人宣称:“我们通过唱片怂恿歌迷把警察分局烧毁,以[警察]为祭品。这是完全正常的,有什么不妥吗?”当局并没有对该吟快板乐队提出起诉。
美国的吟快板乐队也主张把警务人员通通杀掉,他们自称有权表达这样的意见,因为法律保障言论自由。在法国、意大利、英国、欧洲其他国家,以至环球各地,各界人士都要求有绝对自由公开发表意见,就算言论的“性质会引起明显而立即的危险”,这样的言论也不该受到管制。争论何时了?经过激烈的辩论后,到底谁胜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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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色情资讯,“集‘变态’资料的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