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犯罪为什么劳而无功
请听一位警界老前辈的解释
没有城市比纽约市更多罪案。最近一年被凶杀的人数——1,669——比北爱尔兰七年骚乱的死亡人数还多!
作为一个服务了十四年以上的纽约市警官,我目睹各种遏止罪行的努力归于失败。
纽约州特别检察官黎泽利说得不错:“我们再没有能力除暴安良了。”
纽约每日有数以百计的市民被凶杀、殴打、强奸或抢劫——据报差不多每分钟都有严重罪案发生。纽约《时报》的头条新闻报导1975年最先数月比1974同期的犯罪增加率说:“市内的严重罪行增加了百分的21.3。”难怪纽约市多个地区的市民不敢冒险外出——他们不啻是囚在自己家中的犯人。
警方应负其咎吗?
由于恐惧和愤怒——这是可想而知的——人们往往咎责警方。我们在对付犯罪方面被称为颟顸无能或过于懒惰。许多人认为我们经常受贿,正如最近一出电影所给人的印象一般。许多人说我们怀着无法无天的态度,以我们不服从自己负责执行的法律为证。其他的人则指控我们对大众漠不关心以及虐待嫌疑犯人。
这些指控也许有点道理,但我认为这些指控通常予人的印象是不公平的。警察工作的性质很易招致大众的误解。因此只凭一面之词而遽下判断是不公道的。我认为,听听我们这一方的诉说不仅帮助你了解犯罪激增的成因,而且体会到警察所受的挫折和压力。
对警察的现实看法
有人声称罪恶蔓延的主要原因是警察贪污。他们引以为证的是一项报导,据说五十一名接获别人“遗失”的钱包的纽约警官中,有十五人窃取其中的金钱。《纽约时报》,1973年十一月十七日)可是,试用分析的眼光观察一下。
你知道后来在纽约市民中所作的抽样调查显示每五十人中即有四十二人不忠实地将金钱中饱私囊吗?因此,至相当大的程度,警察仅是反映社会的标准而已,因为他们是社会的一部分,对吗?至于贿赂,向警察行贿的岂不是大众吗?
我并不是为警察的不忠实辩护。但察看事实的全貌是好的。警察贪污的事的确存在。可是,老实说,我们警官岂不是在防止犯罪方面有颇大贡献吗?人们看见警察在场时岂不是通常都会奉公守法吗?
请回想在1969年,加拿大蒙特利尔有3,700名警察罢工时有什么事发生。犯罪激增到如此猖獗的程度,以致政府领袖们声称该市已受到“无政府状态所威胁”。纽约遇到这种事情必然会更糟。若没有警察当值,纽约市民就不得不将自己关在家里了。城市便会陷于瘫痪!
警察的经历
为了说明警察在与犯罪作战时所受的挫折,请听我以下的叙述:一位同事最近逮捕了两名十二岁和十三岁的男女,他们正在一间廉租屋的天台上性交。他将女孩带返其父母处。可是那位母亲却劝他别管闲事,说:“她现在长大了;只要她喜欢,任何时候都可以这样行。”诸如此类的经验使这位警察徒唤奈何。我认为现代百无禁忌的放任态度促成了犯罪的激增。
在贫民区;警员被视为代表上层社会欺压民众,使他们处在暗无天日的情况中的人。因此在这些地区里,警察被视为一项威胁过于帮助。例如,有一次我们在那里附近逮捕一名毒贩,邻人却起而帮助毒贩反抗我们。我认为这种反警方的态度也是促成罪行增加的另一因素。
我记得在布洛克林的百福·史蒂维新区发生的一件事。有两个人偷了汽车意欲逃走。我们追赶,于是偷车贼将车撞毁。我们将贼迫在一隅,面向墙壁,用枪指住他们。但群众突然聚集起来,开始威胁我们。老实说,在我听来,不久传来的最美妙的声音便是警车驰援号声。
你必须面临此情此景才能了解这种令人不寒而栗的恐怖感。我知道人们纷纷批评警员开枪太快和不必要地行使权力。但在安全地方发出批评是容易的。我相信,倘若他们对着武装盗匪,他们的感觉便会大为不同了。
事态的确令人震惊!市内差不多每月都有一名警员被杀!罪案的数目已达到难以置信的地步——日前一位同僚声称,一辆巡逻车出勤一次便要应付五宗劫案,大多数是打劫药房。
凶杀已成为例行惯事,警方对此已变成无动于中。在布朗斯维尔的第73区工作的警官佛罗尔描述一次出勤时忙乱不堪,在停下来吃三文治时才发觉他还未洗去手上从凶杀案事主所染的血。
这些地区里的人也已经变成木无感觉。在另一宗案件里,丈夫杀了妻子,他们有十二个儿女,当调查进行时,其中几名孩子还在附近若无其事地玩着捉迷藏游戏!
可是为什么我们在对抗犯罪方面劳而无功呢?是否错在警员的训练有所欠缺?
准备与犯罪作战
1961年,我在二十四岁时进入纽约警察学校受训。体力训练包括柔软体操、柔道和使用武器。我们在课室里研究每种犯罪因素和拘捕时牵涉到什么。事情并不是仅说,“你现在已被捕了!”这么简单。我学到将一个人逮捕到拘留所以后的手续,如印下指纹,拍照和办妥一切准备呈堂事物。我也获悉需要向法庭提出那一种构成拘捕理由的证据。
受训五个月之后即告毕业,我被派往查洛克林波立公园第66区。我在那里步行或用警车巡逻。我很满意自己能帮助人解决难题,并给予人救伤或其他的援助。
可是,我不喜欢发出交通违例告票,此举很易使人发生反感。因此到月杪时我交不出预期的告票数目。于是我只好检举所谓“模棱两可的违例”,如车未完全停定或转灯时冲过等。这使我深感不安。
我永不忘记第一次所作的拘捕。我截停一名没有执照的驾车人,他交出100美元叫我放走他。可是我将他逮捕,送往拘留所。
此后我作了数百次的逮捕,《但》第一次出庭作证时的印象特别难忘。我在那里看见的是情况混乱。现实与我们在训练学校所期的大相径庭。我不久也获悉其他的惊人现实,与我们所受的良好警察训练完全相反。
事实真相
我入警界服务之后不久便看出许多警员显然收受黑钱。征收保护费去包庇赌档和黑社会人物已成为公开秘密。
后来政府成立纳普委员会专查警察贪污。约在四年之前委员会揭发了不少贪污案件,许多警员被判罪入狱!再者,沉默的内幕打破了,警员开始举报贪污。于是警员彼此怀有戒心,害怕被同僚揭发拘捕,这样颇有助于清除贪污。
一项大事宣传的反贪污计划遂告展开。例如,各警署张贴壁报,解释一名警官二十年服务期间的公积金和二十年的退休金总共可得500,000美元,借此鼓励各人不可冒险受贿。我们现时薪金优厚,无疑许多警员不敢冒失职之险而收受贿赂或黑钱。
但这并不是说所有警官均变成心地忠实。一位退休的副督察长一语中的地论及以前的渎职警官说:“他们现时正观察‘揾钱’的机会,并且衡量是否值得为之而冒险。”看来冒险的程度仍然很高,最近警方报告指出,情况改善的理由仅是惧怕事发被捕而已。
可是,我意识到大众仍然认为大多数警员是贪污的;我们已因以往记录而失去信誉。同时,有些警官目无法纪的态度也促成此种情形。
失去大众的信心和信赖的结果是缺乏合作,甚至为许多人所憎恨;我相信这是警方在对抗犯罪方面失败的一个主要因素。
侦探工作及其他因素
我渴望在服务的部门获得晋升,在1962年五月十八日发生了一件恐怖的事情为晋升打开了门户——布洛克林两名侦探,科伦与芬利根,在我的管辖区内一间烟草店里被杀,现场距离我当时的所在地仅几个街口,那时警官被凶杀是极不寻常的事,于是全城的警探均奉命侦查此案。
凶杀发生的当晚我接获惊人的秘密情报——其中一名凶手的身份。我立即前往警署报告消息。我受命根据这项消息协助侦查。在当晚我们发现一名与凶杀案有关的疑犯,他后来被逮捕定罪。
由于在这案立功的结果,我受到侦缉部的推荐,在1963年春季我在警察学校的侦辑课程受训完毕。此后按照惯例,我被派往少年侦探组,这批少年探员的出勤地点是在少年人麇集的地方,如保龄球场、撞球场和学校等。但自1966年起,我参加普通侦探工作。
大多数罪案的侦查工作都不能与科伦和芬利根被杀案相比,这案出动了数十名侦探和特别技术人员集中侦查。由于每日有1,000宗以上的严重罪案发生,自然无法一一彻底侦查。
可是若有较充分的时间,彻底侦查是可以进行的。其中包括找出目击罪案发生的见证人、广布线人耳目等。指纹在犯罪证据上特别可贵;但是,我感到有些地方是侦探的缺点。他们很少运用已有的科学查案方法,可能是因为缺乏兴趣或未认识这些方法的价值。
由于犯罪激增,侦查工作效率大减,每五宗严重罪案仅得一宗破案,实际的数目可能更少。结果,大众对警察的信心低落。由于挫折和自私心日增,许多人转而犯罪。
可是,不少警官认为我们的失败还有更重要的原因。
为什么可以说,犯罪是合算的
坦白地说,犯罪是合算的。事实证明是如此。美国总统研究犯罪委员会前总顾问金宝尔说“犯罪的确合算”。他指出“犯了严重罪案而逍遥法外的机会是99对1之比”,但在纽约市,服刑的机会甚至更少。
例如,在近年97,000宗严重罪案中,仅有900名被告受审和判罪!大多数的拘留犯都由“答辩谈判”处理。这种方法使犯人同意认罪而请求轻判,结果往往被判缓刑。换句话说,犯人获得释放。他并没有受罚。甚至在十宗凶杀案中也有八宗由答辩谈判解决。这样,凶手通常仅受轻判,不久又重获自由再度犯罪。
我可以从个人经验举出许多关于这种有如“旋转门”的法庭制度的例证。但仅是举一个例已足。在1970年,一名犯案累累的男子毫无忌惮地刺死一名没有抗拒力量的老人,一间酒铺的东主。这名残酷的凶手获准承认无意杀人罪,被判五年监禁,这意味到他可能仅需服刑两三年。但这件案子是我所侦查过的最残酷无情的罪案之一。
为什么这些案子没有受到适当的审讯和判刑呢?法官大卫·罗斯解释说:“我们已有太多案件了。若要审理所有案子,非花许多百万元不可”。再者,监狱已有人满之患,另建新监狱平均在每名囚犯身上要花40,000美元。即使现时,将一名犯人关在传统的监狱里亦每年约花10,000美元。因此不仅审判犯人过于昂贵,将他们关起来也十分昂贵。
结果,人们受到鼓励从事更多犯罪,因为他们看出犯罪是合算的。有时他们在被逮捕时还嘲笑我们,因为他们有恃无恐。你看出为什么我们警员不愿费力去侦查罪犯了吧?他们通常均无罪得赦。例如,华盛顿有一名男子在五年内被捕了五十七次才定罪。这种情形的确可悲,正如前纽约市警务总长拍特烈·梅菲说:“警察仅是一个无法控制犯罪的制度中最显著的一部分而已。这是一个已崩溃的制度,其中的检察官和法庭也一败涂地。”
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一针见血地论及司法制度说:“大致说来,这是一个经常有自行崩溃之虞的‘制度’,它关心如何避面崩溃过于伸张公义或保护大众。”——1975年二月七日。
大众苦不堪言,尤以牺牲者为甚。他们的损失差不多从没有人考虑加以帮助或补偿。更有甚为的是,他们若向法庭作证便必需运用自己的时间,或者因而损失工资,而所得的最多仅是犯人受惩罚而已。但是在目前,受罚的罪犯既然这么少,因此愈来愈少事主愿意报案。坦白地说,我们不能怪责他们。费城有一名妇人要上法庭作供五十四次,然后向她袭击的劫匪才被判有罪!
有解决方法吗?
不久之前,有人向我谈及要犯人作工赔偿事主损失的主张。这项主张出自圣经。根据上帝的律法,盗卖一只牛的贼匪要赔偿五只牛!(出埃及记22:1-4)这是多么合理!倘若犯人要赔偿事主,或者,少年所犯的案子要由父母负责,犯罪必然会大幅度减少。
犯罪也应该受到迅速的处罚。若不然,犯人便会以为犯罪合算而继续作恶,正如圣经所说一般。(传道书8:11)蓄意谋杀者若是迅速被处决,正如圣经提议,我确信凶手数目必会大减。(民数记35:30,31)倘若其他的犯人受到严重惩处,我敢信犯罪必然会迅速减少。
可是这个事物制度正愈来愈远离理性和智慧。因此,只要这个制度继续存在,我遣憾地说,在对抗犯罪方面我实在看不出有真正改善的希望。——外稿。
[第6页的附栏]
‘有些人说警察贪污。’
[第7页的附栏]
“凶杀已成为例行惯事,警方对此已变成无动于中。”
[第7页的附栏]
“不少警员收受黑钱。”
[第8页的附栏]
“大多数罪案均没有时间去彻底侦查。”
[第9页的附栏]
‘犯罪是合算的。大部分罪犯均不会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