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与基督徒的爱心
前些时候,一个农夫的女儿病重。她急需治疗,但是农夫很穷,没有钱带她去看医生。在他们的镇上——像在国内大部分的市镇上一般——有一个放债者以借5还6的利息借钱给人。你借五块钱,然后下个月还六块钱。这个放债者很乐意将所需的钱借给农夫,但是当然,下个月农夫就必须开始偿还利息了。
你对这项安排有什么看法呢?在这种情形之下,基督徒借钱给人收取利息是对的吗?
使徒约翰告诉他的基督徒同工,他们不应当“看见弟兄穷乏,却硬着心肠不理。”(约翰一书3:17,《新译》)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明文规定:“倘若在你们中间有穷困的人,你们就不应硬着心肠,不加以援手;他所需要的,你们要充充足足的借给他。”——申命记15:7,8,《当代圣经》。
因此,放债者将钱借给生病的女孩医病是好的。至少她可以获得所需的诊治。但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还有另一项规定。这项规定说:“如果你借钱给我子民中的任何穷人,不可像放债的人索取利息。”(出埃及记22:25,《现译》)为什么犹太人不可在彼此之间放债收取利息呢?
要记得最初大部分犹太人都是农夫而非商人。一个耕种自己祖传土地的农夫若要举债,便很可能是因为他穷乏的缘故。律法假定借钱的人是“穷人”。也许他遭遇意外,农作物失收或为了某个原因需要有钱维持生活直至下一次收获。在这种情形之下索取利息便是利用弟兄的困境自肥了。这样行绝非表现爱心,而上帝吩咐以色列人说:“要爱人如己。”——利未记19:18。
虽然今日基督徒并不处于以色列的古代律法之下,他们仍然有义务要彼此相爱。耶稣说:“你要爱别人,像爱自己一样。”(马太福音22:39,《现译》)因此,基督徒也不应当希望利用弟兄的不幸自肥,当弟兄穷乏而需要举债时向之索取利息。
事实是,在遭遇艰难的时候,基督徒彼此相助并非仅限于借钱给别人而已。他们也予以馈赠。在第一世纪,保罗和巴拿巴奉派将小亚细亚基督徒的捐款带给犹太的弟兄,因为后者当时遭遇饥荒而生活艰难。(使徒行传11:29,30)同样地,今日若有灾难发生,基督徒很乐于捐出财物协助弟兄。
耶稣怀着同一的精神劝勉人说:‘若有人要向你无息借贷,不可推辞。’(马太福音5:42)因此,基督徒将弟兄暂时遭遇的困难视为表现爱心的机会。他应当尽力予以帮助,甚至予以馈赠或给予无息贷款。无疑,上述的贷款者若应用基督徒的原则,他便会对事情怀有这样的看法。
偿还债务
在这方面,借款者也并非没有义务。保罗劝勉基督徒说:“不要欠人的债,但在彼此相爱的事上,要觉得是欠了人的债。”(罗马书13:8,《新译》)因此,借款者应当记得自己有义务要尽快偿还债务。他不应当觉得,因为借钱给他的人比他富有,他就无需偿还债务了。同样地,他不应当期望基督徒同工,例如医生或律师,免费为他服务。
耶稣说:“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马太福音5:37,《新译》)换句话说,基督徒应当守信。他若借了钱而答应偿还,或者负了债,就应当尽力偿还债务。为了在这方面帮助他,并且确保双方不致发生任何误解,有一项文字记录注明所借的数目,要怎样偿还等乃是明智之举。
放债收息
索取利息是否就一定意味到缺乏爱心呢?不一定。值得留意的一点是,虽然犹太人不可向以色列同胞索取利息,向外人却可以。“借给外族人可以计算利息。”(申命记23:20,《现译》)为什么有这样的分别呢?因为以色列国中的外族人很可能是个商人,他们借钱很可能是为了经商的理由。因此,贷款者与他们分享所得的利润是很合理的;他可以借着索取利息而这样行。
耶稣并不反对放债收息的原则。他在所说的一个比喻中表示这点。他说有一个贵胄到远地去一段时期,留下一笔钱给仆人。他回来时与仆人算账,他发觉大部分的仆人均将钱用来投资而获得利润。这些仆人受到称赞。可是有一个奴仆却没有将钱用来投资,因此并没有获得任何利润。他甚至没有将钱放入银行里——在实际上等于将钱借给银行做生意——以期收取利息。这个奴仆受到主人的责备。——路加福音19:11-24。
今日又如何呢?有两个基督徒女子作了一项业务安排。一个女子每天将约值20美元的钱借给另一个。借方用钱购买食物,在市场出售。在一天结束时她会赚得大约25美元;于是她将21美元还给贷方,自己留下4元。在这个国家里,4元美金是颇常见的每日工资。
在世界的另一部分,一个基督徒男子经营一门家庭生意。由于科技的进步,他深知自己的业务不久便会落伍。当时他有个机会向其他方面发展。唯一的难题是他需要更多资本。因此他向一位基督徒同工借贷,并且答应每个月付出若干利息。
既然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规定他们不应当向同胞索取利息,上述的两项安排有违反上帝律法的精神吗?绝没有!一个人若没有急需,但却希望借贷——也许为了业务的理由——贷方就没有理由不索取利息。多少利息呢?除了其他事之外,这视乎贷款的性质,双方同意的条件和当地的法律而定。在上述一项安排中,一天百分之5的利息可能看来颇高。可是借方却实际每天获得百分之25的利润,而乐于将利润的一部分与贷方分享。
当然,后来若有难题发生,而借方是自愿同意按某个利率纳息的,他若埋怨利息太高就看来不合理了。再次地,在这方面将借贷的条件用书面写下来乃是明智之举,因为这样行可以避免日后引起误解。
表现爱心的机会
这样的安排若进行顺利,可以对所有人均有益。但是我们生活在一个不稳定的世界里,事情时常会发生差错。例如,上述每天借20美元的女子若被人抢劫,那会有什么事发生呢?或者,假设在两个男子所作的业务安排中,结果事与愿违而借方无力付出双方议定的利息,那又如何呢?
圣经并没有订下规条指定这样的难题应当怎样处理,但是双方仍然有义务要实行这项命令:“要爱人如己”。(马太福音22:39)双方若对彼此的利益怀有真正的关注,并且表现切合实际的智慧,以现实的眼光去看情势和接受合理的推荐,这样便通常可以用良好的方式解决事端。
使徒保罗无疑不赞成基督徒为了钱债的理由与弟兄在法庭上诉讼。他说:“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哥林多前书6:7。
负债的基督徒若是“不贪不义之财,”就应当真正渴望偿还债务。(提摩太前书3:8)圣经告诉我们,“恶人借贷而不偿还。”(诗篇37:21)即使有意料之外的困难发生,他仍然不想被视为“恶人”。反之他应当希望除了爱心之外“不要欠人的债”。(罗马书13:8,《新译》)因此,他应当行事正直而不应当找寻法律漏洞以图避免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另一方面,贷款人需要在所怀的期望方面合乎现实。他意识到借钱给人牵涉到若干程度的冒险。因此他不应当对负债者大施压力。可能负债者实在没有钱偿还。有许多处于这种情况之下的基督徒表明他们不是“贪财”的人;他们同意延长偿还的时期或接受合理的解决方法。(提摩太前书3:3)有些人甚至干脆将债务取消。
提到借贷所可能导致的难题,这引起了进一步的问题:“这样行真的有必要吗?”圣经并没有谴责必需的借贷。但时常人们借贷并不是必需的。许多时“眼目的私欲”强过人的经济能力,推使人借钱去购买一些他们其实并不需要的奢侈品。(约翰一书2:16,《新译》)但债务是终必要偿还的。因此圣经很率直地警告说:“欠债的是债主的仆人。”——箴言22:7。
可是,在基督徒当中若必须有借贷发生,这时常予人表现基督徒品质的机会。例如,这些品质包括履行义务的衷诚愿望,对别人的福利怀有深切的关注以及避免贪财之心。表现这些品质有助于使人怀着基督徒的爱心从事借贷。这样他们便可以听从圣经的命令:“凡你们所作的,都要凭爱心而作。”——哥林多前书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