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经营商业时
真正的基督徒“不属这世界”,他们不参与其中的宗教或政治事务。可是,他们既生活在这世界之内,就必须与之有所接触。(约翰福音15:19;哥林多前书5:9,10)但从耶和华的立场看来,他们生存的主要目的便是在生活的每一方面为他的名和王国作见证。——腓立比书2:15。
为了这缘故,真正基督徒必须“留心行光明的事,不但在主[耶和华]面前,就在人面前,也是这样。”(哥林多后书8:21)他们体会到每个人都应该工作,有家庭责任的人则应该维持家人的生活。这是一种“传道工作”,是他们对上帝所作的崇拜的一部分。——帖撒罗尼迦后书3:10;提摩太前书5:8。
因此,耶和华的基督徒见证人在经济上自给自足;他们或者从事手艺、专业或出卖劳力,有时也经营商业。
对耶和华的仆人说来,经营商业的目的何在呢?他这样行的目的是要在上帝眼中适当地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因此,他应该控制自己的业务以求达到正当的目的而非让业务控制了他。
不错,基督徒经商时必须特别留意保持警觉和平衡。(彼得前书5:8)有些家庭将成功的商业看作传统和家庭的光荣。他们把商业置于首位。另外有些人则热衷于在商业上发大财。这些人都成为他们的业务的奴隶。
基督徒很容易堕入这些陷阱中。使徒保罗警告说:“那些想要发财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网罗,和许多无知有害的私欲里,叫人沉在败坏和灭亡中。”耶稣的同母弟雅各论及有些人不依靠上帝和他的指导而自作主张。雅各以比喻描述这种态度,说:“你们有话说:‘今天明天我们要往某城里去,在那里住一年,作买卖得利,’其实明天如何,你们还不知道。你们原来是一片云雾,出现少时就不见了。”——提摩太前书6:9;雅各书4:13,14;比较路加福音12:16-21。
因此真正的基督徒不会热衷于扩展业务超过所需的程度,否则俗务便会逐渐侵占他必须用在某种传道工作上的时间了,例如:他作个人研读、与家人共处及教导家人、参加基督徒叙会、宣扬王国好消息、准备演讲及照料与基督徒组织有关的各种责任及权利等。
商业带来责任
打算经营商业的基督徒必需考虑到所要负起的繁重责任。最重要的是,身为一个基督徒,他在所作所为上必需不致为基督徒的传道工作带来羞辱。(哥林多后书6:3)他对顾客或委托人负有责任。他若制造商品则必须是良好的出品,他若经营服务工作则必须作良好的服务。在宣传或售卖方面他不能说谎、冒牌、诡诈或欺骗。他必须认识到,对基督徒说来,从事商业意味到勤恳的工作而非一味靠花言巧语。上帝憎恨说谎者和欺骗者。——启示录21:8;箴言6:12-15。
此外,商人对雇员也负有责任。不论雇员是基督徒同工抑或不信者,都应该获得公正无偏的待遇,他应该付给雇员预先议定的工价。——利未记19:13。
在这个事物制度里从事商业需要特别小心。当事人必须保存详细的记录,因为要遵守政府的规例,如缴纳售货税,社会安全税、入息税等。基督徒应该为一切商业往来保存正确的记录以免由于懒惰或疏忽,没有将‘该撒之物还诸该撒’以致惹起困难而为传道工作带来羞辱。——马可福音12:17。
隐伏的危险
鉴于圣经对追求财富的人提出警告,基督徒应该对暴利的投资计划深具戒心。即使一位基督徒相信某种性质的企业是诚实的而决定投资,明智之举是不要将其他基督徒或甚至外界人士牵涉在其中。这种事情往往带来困难,特别以无利可图和亏本时为然。基督徒若犯了欺骗罪便无疑犯了得罪上帝的严重罪过。即使他以为一种生意是忠实的,但后来却发现含有欺骗的话,他也要分担部分罪责。——弥迦书2:1,2;诗篇72:4;62:10;箴言22:16。
上帝对于此类事情的观点可以从他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看出来。一个人若欺骗了别人或偷窃别人的财物,被查出就必须加倍或数倍偿还。即使他悔改而自动认罪,他也必须将赃物加上百分之二十偿还,而且要在圣所献上一只公绵羊(对以色列人说来相当昂贵)给上帝作为赎罪祭以求赦免。(出埃及记22:1,4,7;利未记6:1-7;比较路加福音19:8)即使一个人发现自己在无意中干犯了上帝的律法,他也算是犯了罪而必须将事情解决。——利未记4:27,28;5:15-19。
基督徒绝不想分担“大巴比伦”伪宗教世界帝国的罪责。(启示录18:2,4)他也想在互相冲突的政治派系中保持中立。因此经商的基督徒要留意不与这些人联同一气,避免卷入支持他们的漩涡中。
为了上述的种种理由,基督徒应该认真实行使徒保罗的训示“不要与不信者同负一轭。”(哥林多后书6:14)基督徒若在商业上与这些人合股便可说是违反上帝的劝谕了。他必定会遇到多种情况使他被诱妥协以期取悦或附和不信的股东。他可能被迫违反公义的原则而招致上帝不悦。
借款和贷款
借钱是一件应该尽量避免的事,因为正如使徒劝谕:“凡事都不可亏欠人,唯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罗马书13:8)圣经同时说:“欠债的是债主的仆人。”(箴言22:7)欠债者的确陷于一种奴役中,因为他对债主负有责任。他必须依照合约还款给债主。同时,他若考虑作进一步的商业投资或消费,便必须考虑到他对债主的义务而不能像没有债务的人那么自由。再者,他手上有钱时也不能随意用来作乐或用在家人身上。他必须先行清还债务。——诗篇37:21。
可是,若有举债的必要,而另一弟兄又有力量贷款的话,则应该写下合约,列明借款数目、利息率、还款的方式和时间等。
这样行是否因为我们不信任基督徒朋友、弟兄呢?不。此举是由于我们都是不完美之故。仅凭口头的说话可能令人发生误解和忘记。这可能促成误解与不和,甚或造成纷争以致影响到小组。耶和华上帝了解到我们的不完美,并知道这可能导致什么结果。诗篇执笔者说:“因为他知道我们的本体,思念我们不过是尘土。”——诗篇103:14。
为了这缘故,使徒保罗吩咐将各小组捐赠给耶路撒冷受迫害的基督徒的钱交由一个以上的人处理.以免惹起任何误会或嫌疑。保罗解释说:“这就免得有人因我们收的捐银很多,就挑我们的不是。‘我们留心行光明的事,不但在主[耶和华]面前,就在人面前,也是这样。’”——哥林多后书8:16-21。
为了这些理由,同样的原则对于订立预算或合约也适用。当然,许多基督徒彼此馈赠或赠送礼物给别人而并不期望投桃报李。(路加福音6:31-36;加拉太书6:10)但是若有商业往来,则应该以书面方式,每次均有一纸为据。圣经赞成这样的作法。以色列人的书面商业文件很普遍,这是上帝所嘉许的。他吩咐耶利米在买地时立下契约。——耶利米书32:8-14。
至于债权人,在贷款给别人之前他应该认真作过考虑。弟兄姐妹若真正有急需,他也许乐于自愿馈送,或贷款不取利息。(出埃及记22:25)不错,他若力所能及便有义务帮助别人,而耶和华也会因为他的仁爱而祝福他。——雅各书2:14-16;箴言28:27。
在另一方面,倘若借债作为商业用途,则打算放债的人应该考虑他是否有能力借钱给人;不错,欠债人若因环境不利以致亏蚀,他甚至可能无力偿还。同时,债主应该记得,太容易贷款给人也许会鼓励欠债人踏上不智之途,特别以没有抵押品,或已经负有债务的人为然。贷款给一个玩忽业务或懒于还钱的人会对他的灵性健康害多于利。
圣经肯定地劝人不要为别人作保以致令自己的经济情况陷于险境,例如签名保证别人借债之类。它警告我们:“不要与人击掌,不要为欠债的作保。你若没有什么偿还,何必使人夺去你睡卧的床呢?”这样行的人显示他缺乏良好、正当的动机:“在邻舍面前击掌作保,乃是无知之人。”——箴言22:26,27;17:18。
鉴于可能惹起的种种复杂难题,希望举债的人最好明智地问问自己:“这宗债务在我的生活上真正是必需的吗?”也许在自我检讨之后,他发现自己其实想过着超乎自己能力的生活。有时他找一份工作做胜于经营一门不稳的生意。怀着‘既然别人有钱,我何不利用一点呢?’这种态度无疑是不对的。
有些人借着商业往来在基督徒弟兄中取利,因为弟兄以他们为基督徒而加以信任。使徒保罗曾论及一些思想错误,“以敬虔为得利[在地位或物质上]的门路”的人。他说:“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因为我们没有带什么到世上来,也不能带什么去。只要有衣有食,就当知足。”然后使徒对一般想发财的人提出警告。——提摩太前书6:5-10。
信赖耶和华的照顾
保罗以自己为例说:“我无论在什么景况都可以知足,这是我已经学会了。我知道怎样处卑贱,也知道怎样处丰富。……我靠着那加给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立比书4:11-13。
使徒保罗和信靠耶稣的话的基督徒弟兄为我们立下多么美好的榜样,耶稣说:“要先求他[上帝]的国和他的义,这些东西[衣食必需品]都要加给你们了。”他们的行为带来了良好的结果,他们的信心乃是我们想要效法的。——马太福音6:33;希伯来书13:7。
我们应对耶和华的照顾保持坚强的信心,意识到他“在你们没有祈求以先,早已知道你们所需用的,”这样我们便不致被诱要积蓄太多的财富,也不会恐惧自己和家人衣食不足。我们从使徒在上帝感示之下所说的话获得保证:“你们存心不可贪爱钱财,要以自己所有的为足。因为主[耶和华]曾说:‘我总不撇下你,也不丢弃你。’所以我们可以放胆说:‘主[耶和华]是帮助我的;我必不惧怕。人能把我怎样呢?’”——马太福音6:8;希伯来书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