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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函守望台1965年 |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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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函
● 1964年十一月刊之《守望台》在第669页所说关于跳舞的话,意思是不是说在基督徒小组内不可跳舞,或对独身的男女说来,跳舞是完全不对的?
《守望台》在其1964年十一月一日刊第669页并没有说在基督徒小组内不可跳舞,也没有说独身的男女绝不可跳舞。不过,对于未成年的少男少女说来,他们的父母有权可以决定他们是否应该作任何社交性跳舞。这些少年男女应当将这件事与他们的父母讨论一下,并应该听从他们父母的忠告。这样他们会表明了他们对上帝所订的事物安排是否尊重,因为顺从父母也是基督徒所应遵守的一个条件。——以弗所书6:1-3。
在与异性跳舞时,我们应该记得:基督徒不应当与非自己配偶的异性亲密地跳舞。独身的男女在与异性跳舞时绝不应该亲密到从其中得着某种性快感的程度。那是非常不合宜的。同时还最好考虑到对方也许会受到不当挑逗的可能,虽然你自认没有亲密到从跳舞获得性快感的程度。
当然,一个人若与别人的配偶跳舞亲密到引起性冲动或使对方有这种冲动的话则更是不对的。此外我们还必须考虑到的一点就是丈夫的态度或愿望。如果你与别人的妻子跳舞的话,她的丈夫可能并不赞同,所以你必须考虑到他对跳舞这件事的感想和意愿,而不应该以为你有权利不问过她的丈夫便请一位结了婚的姐妹跳舞。身为妻子的头,丈夫有权利决定她是否应该与别人跳舞,正如他有权为他的未成年的儿女作决定一样。
所以虽然我们不能武断地说不论在什么情形之下非夫妻的男女在一起跳舞都是不对的,另一方面,以大多数的情形而论则很可能是如此。对于基督徒说来,与非自己配偶的异性亲密地跳舞或任何其他由一个人所作的挑逗性舞蹈,都是不适宜的。一个基督徒应该记得他在所行的一切事上都要荣耀上帝。——哥林多前书10:31。
当然,有些团体的舞蹈则并没有把男女分成一对一对地互相用手搂抱着跳舞,这种团体舞已婚的男女亦可以参加。同时如果主持得宜的话,这种团体舞可以是十分有乐趣和有益身心的。它可以免除了要决定什么是过分亲密的跳舞,什么不是过分亲密的难题,尤其是个人对这件事的看法均不尽相同。
有些对这件事过分关心的人可以问一问自己,如果习惯上男子只与男子跳舞而女子也只和女子跳舞的话,他们是否会这样关心。那样跳舞便不会牵涉到性的问题而或许跳舞的愿望也不会如此强烈,因为人根本不能有任何机会借跳舞之名拥抱一个异性。
● 请解释以赛亚书14:12-14。它在任何意义上可以应用在撒但魔鬼的身上么?
以赛亚书14:12-14说:“明亮之星,早晨之子阿,你何竟从天坠落!你这攻败列国的,何竟被砍倒在地!你心里曾说,‘我要升到天上,我要高举我的宝座在上帝众星以上。我要坐在聚会的山上,在北方的极处。我要升到高云之上;我要与至上者同等。’”
以赛亚书14:12-14的话主要并不应用在撒但魔鬼身上而是应用在以尼布甲尼撒起至拿波尼德斯和伯沙撒为止的巴比伦王朝。在第4节将之称为“巴比伦王”的这个王朝将自己在古代的世界中的地位高举并发出明亮的光辉。它尤其盼望要比坐在耶路撒冷宝座上的王朝更优越。在圣经的预言中大卫王族的诸王被比拟为星;而这些国王既坐在耶路撒冷被称为“耶和华的宝座”的王位上,他们都具有一种光辉,一种皇家的荣耀。所以由于盼望将以色列的国王贬降为自己的藩属并且最后还废除了他们的王位而由此将自己置于“上帝众星”之上,巴比伦王在自己的心中说,他的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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