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
(Harlot)
妓女,尤指以卖淫为业的妓女。事实上,希腊语porʹne波内(娼妓,通奸的人,妓女)源自意为“卖”的词根。(启17:1,Rbi8 脚注)希伯来语zoh·nahʹ佐纳(娼妓;妓女)源自动词词根za·nahʹ扎纳,意思是“做娼妓;有不道德的性行为;卖淫;通奸”。(见妓女)
从一开始,上帝就不容许卖淫。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结为夫妇时,上帝为人类的婚姻定下完美的标准,说:“人要离开父母,从此与妻子厮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上帝虽曾暂时容忍人(包括他的仆人)多妻和纳妾,但自始至终都谴责卖淫,而且在他所定的时候,通过耶稣基督重新确立婚姻的完美标准,耶稣当时引述的就是天父在伊甸园所说的话。另外,使徒保罗指出,这是基督徒会众也必须遵守的标准;基督徒若违犯这个规定,就等于跟娼妓“合为一体”。(太19:4-9;林前6:16)
亚伯拉罕的曾孙犹大的事例,可以说明上帝古代的仆人对娼妓卖淫有什么看法。犹大侨居迦南地(当地容许卖淫)时,曾跟一个装扮成娼妓的妇人同寝,认不出她其实是自己儿子珥的遗孀塔玛。后来有人告诉犹大:“你的媳妇塔玛做了娼妓,而且因为卖淫而怀孕了。”由于塔玛名义上已许配犹大的另一个儿子示拉,所以犹大命人把她处死,然后烧掉(即把尸体当作可憎之物般烧掉)。不过,犹大得知真相后,并没有推卸责任,没有责怪塔玛施计从他得着子嗣,反而说:“她比我正义,因为我没有把她给我儿子示拉做妻子。”犹大自知做得不对,因为迟迟没有让示拉跟塔玛行房,让示拉尽义务为哥哥立后。(创38:6-26)
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一再谴责卖淫,可惜卖淫的事在国中依然存在。(箴7章)律法严禁以色列的女子卖淫。(利19:29;21:9)少女出嫁时如果已经不是处女,却企图隐瞒丈夫,也必须处死。(申22:20,21)妓女所得的酬金是可憎之物,不能带进耶和华的圣殿。这个规定跟异教习俗可有天渊之别,因为庙妓的收入就是这些宗教的主要财源。(申23:18)
喇合是个妓女,住在信奉异教的耶利哥城。她诚心归向耶和华,冒险保护了约书亚所差的以色列探子。喇合用行动证明自己对上帝有信心,得保性命。后来她跟犹大部族的撒门正式结婚,还成了耶稣基督的祖先。(书2章;6:22-25;太1:1,5;雅2:25)
耶稣基督在地上时,严厉谴责那些不信的祭司长和民众的长老,指出收税人和娼妓要比他们先进上帝的王国。(太21:23,31,32)受人藐视的收税人和娼妓因有诚恳的心,对基督怀具信心,结果得蒙宽恕。当然,这些娼妓都先得改过自新,不再卖淫才行,因为淫乱不洁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国。(加5:19-21;弗5:5)
用做比喻 “娼妓”也用做比喻。任何人、组织或国家若自称崇拜耶和华,却尊崇和效忠假神,都是“娼妓”。在这个意义上,耶路撒冷就是一个“娼妓”。她肆意“卖淫”,而且比一般妓女更恬不知耻,因为她没有索取酬金,反而把酬金送给信奉异教的列国,要列国跟她行淫。(结16:33,34;在以西结书23章,撒马利亚[代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代表犹大]都被比作妓女)
启示录以象征的文字形容,有一个娼妓坐在鲜红色野兽上,额上写着一个名字:“大巴比伦,众娼妓和地上可憎之物的母亲。”经文还说:“地上的列王跟她行淫”。(启17:1-5;见大巴比伦;淫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