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函
◼ 基督徒可以怎样分辨(圣经所谴责的)贿赂和为别人所作的服务给予“小费”或“赏钱”?
我们必须体会到生活习惯因地而异。某些地区所接纳的方式也许在其他地区被视为不法或不当。例如,某个国家里的人也许习惯向政府官员下拜;但若换了另一个地区,这样行便会被视为偶像崇拜了。a类似地,在某个地区里流行的给“小费”的习惯也许在另一个地区里被视为令人震惊或违法的事。虽把这些差异谨记在心,所有基督徒均应当听从上帝吩咐人不可行贿的劝告。
贿赂是什么意思?关于这点,圣经怎样说?《世界书本百科全书》解释说:“贿赂是指向一个持有负责职位的人赠送或提供有价值的东西,使后者违反自己的职责或法律去造益馈赠人。”因此,给予法官金钱(或礼物)去影响后者的裁判而屈枉公正便是贿赂。此外,运用金钱去舞弊犯法——例如要求建筑物或汽车稽查员去忽视一件违例的事——也是贿赂。上帝谴责一切贿赂的行为。他吩咐以色列的法官说:“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申命记16:19;可参阅箴言17:23;以赛亚书1:23;5:23;撒母耳记上8:3-5。)耶和华亲自订立标准;他“没有不义、不偏待人,也不受贿赂。”(历代志下19:7;申命记10:17)渴望赢得上帝嘉许的基督徒拒绝采用任何贿赂的手段。——可参阅使徒行传24:26。
虽然普世各地的人均谴责贿赂,并且制订法律防止贿赂的行为,许多人仍然面对上述问题所反映的难题。他们知道自己地区里的低级官员必须给予“赏钱”或“小费”才肯做事或公正地执行职务。例如,《华尔街日报》论及一个通货膨胀严重的地区说:“为了获得糊口所需的额外金钱,公务员不惜采用轻微的贪污手段。一位政府机关的首脑说,‘仅是要他们发给你一张表格,你也必须给予小费。’在另一方面,国际机场的外国游客则因移民局官员的缠扰而感到震惊。这些外国游客要付出20美元,使他们的护照能够及时盖印而不致错过了班机。”
最近,《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周刊评论官僚作风导致普世流行给赏钱的习惯。例如,该周刊说:“今日印度人送儿女入学,进医院,甚至在火车上订座,都必须暗地付钱给有关人员。”其他的事例则包括:
——商人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经商。如众周知,商人在政府办事处付费时若没有连带付“赏钱”,他的申请表便会被押至最后。付出普通的“小费”并非要使申请获得优先处理,反之只是使申请能够循着正常程序进行而已。
——在某个国家,人们熟知交通官员的薪酬微薄,因此渴望获得“茶钱”以增加收入。一个交通官员会截停一位驾驶人,声称后者触犯了法例,因此必须缴付罚款。驾驶人提出抗议,说自己并没有违反法例。但官员警告说,案件若交法庭处理,他会加控驾驶员殴打官员的罪名。这样,许多人宁可缴付“罚款”了事。他们视之为非官式的征税。其他的人则拒绝如此行,甘愿承担一切后果。
——市政当局理应负责收集垃圾。但以一般而言,户主必须付给垃圾工人一点“赏钱”。户主若没有如此行,他的垃圾便会“被遗忘”。这样,他便有可能因妨碍环境卫生而被检控和罚款。
这些难题显示,许多持有政府职位的人滥用职权以求获得不公平的利益。(传道书8:9)基督徒寄望于上帝公义的新制度。但在新制度来临之前,基督徒必须应付目前的旧制度。(彼得后书3:13)这可能意味到他们不得不承认当地的环境——公务员期望获得赏钱才肯执行职务。甚至在一些给赏钱是例行惯事的国家里,在应付检查员和关税员时,许多耶和华见证人仍拒绝为了享有某些从法律说来他们应得的权利而付“小费”。由于见证人以紧守立场为人所知,他们所受到的待遇是大部分人必须付出“小费”才能获得的。(箴言10:9)可是,每个基督徒必须按照当地的环境跟从自己那受过圣经熏陶的良心的指引。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对邻人的爱。(马太福音22:39)为了获得特别优待——例如越过轮候的人龙到队伍的前头去——而使用“赏钱”并不是爱心的表现。耶稣劝勉我们,若要人怎样待我们,我们也要怎样待人。(马太福音7:12)有些基督徒也许认为,当轮到他们时,他们可以按当地的习惯给官员一点“赏钱”,使后者执行职务。当然,当地若没有给“赏钱”的习惯,或这样行会令公众人士感到震惊的话,仁爱的基督徒便会小心行事以免使别人跌倒。——哥林多前书10:31-33。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奉公守法。耶稣敦促人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b(马可福音12:17;也可参阅马太福音17:24-27。)基督徒若在没有触犯法律的情况之下需要给政府雇员或其他官员“小费”,这是一回事。但基督徒若实际犯了法,那又如何呢?在这个事例上,基督徒若运用贿赂的手段诱使官员去宽容一件违例的事,他又怎可能怀有清白的良心?使徒保罗写道,我们应当惧怕在上有权柄者(政府),因为它们有权“刑罚那作恶的”人。(罗马书13:3,4)保罗自己的立场是:他若犯了错,就甘愿接受应得的惩罚。(使徒行传25:10,11)因此,基督徒若犯了交通法例,就可能要根据官员或法官的指示缴付罚款。
此外,保罗说政府是“上帝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虽然有些官员贪赃枉法,政府当局却为了大众的福利提供各种服务。例如,政府官员为了道路安全而检验汽车,他们视察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条例等。因此,基督徒在法律许可之下,若认为他可以“赏给”某个官员若干“服务费”的话,显然这与贿赂稽查员去忽视一件违例的事不同。
不论基督徒住在什么地区,他们均应当运用切合实际的智慧去处理当地的情况。上帝的仆人应当谨记,“寄居上帝的帐幕,住在上帝的圣山”的人是不能采用贿赂手段的。(诗篇15:1,5)至于为了享有应得的服务或避免官员不公平的待遇而给“小费”一事,基督徒必须在自己良心容许的范围内自行作出决定,并要为这样行所引起的任何麻烦负责。基督徒无疑应当跟从一条使自己无愧于心的途径——一条不会羞辱基督教的良好名声或使旁观者跌倒的途径。——哥林多后书6:3。
[脚注]
a “读者来函”,《守望台》1968年12月15日刊。
b 基督徒小组的长老们有责任要处理违反上帝律法的事,诸如偷窃、谋杀和不道德等。可是,上帝并没有授权给小组的长老们去执行该撒的法律和条例。因此,保罗并不感到他需要把阿尼西母,一个在罗马法律之下的逃犯,交给罗马政府。(腓利门书10,15)当然,若有人公然违反世俗的法律而招致犯法者的恶名,就不再是小组的好榜样了;他也许甚至要被小组开除。(提摩太前书3:2,7,10)违法的事件若涉及别人的死亡,当事人就可能犯了需要小组加以调查的流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