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愿
(Vow)
对上帝所作的郑重承诺,表示自己决心做某件事、献上某些礼物、投身于某种工作或禁戒某些本身没什么不对的事。起誓发愿完全是出于自愿的。誓愿(有时也译做起誓)是严肃的承诺,跟誓言的效力相同,而且这两个词有时会出现在同一节经文里(民30:2;太5:33),只是侧重点各有不同。“誓愿”指当事人宣明心愿或意向;“誓言”指当事人指着比自己大的发誓,作证所说的话信实可靠,具有约束力。立约双方也往往以誓言作为凭证。(创26:28;31:44,53)
圣经在创世记28:20-22第一次提到有人起誓发愿。经文记述,雅各承诺:如果耶和华继续与他同在,使他平平安安回到父家,从而证明耶和华的确是他的上帝,他就必把所有财物的十分之一献给耶和华。雅各并非跟上帝讨价还价,只是很想确知上帝真的悦纳他。这个例子足以说明,古代族长也曾起誓发愿(另见伯22:27),可见跟誓愿有关的习俗(就像族长时代的许多其他习俗一样)早已存在,并非由后来的摩西律法引入,只是由律法加以说明和限制而已。
像雅各一样,很多人起誓发愿,是求上帝施恩赐福,使他们所做的某件事能成功。以色列人曾向耶和华起誓发愿,如果上帝让他们战胜迦南王亚拉得,就必把亚拉得辖下的城镇灭尽。(民21:1-3)另外,有些人向耶和华起誓发愿,承诺专一爱戴上帝和全力维护正确的崇拜(诗132:1-5),以及承诺献出自己(或财物),专为上帝所用。(民6:2-7)父母的誓愿有时也涉及儿女,例如哈拿许下的誓愿就涉及撒母耳。(撒上1:11;另见士11:30,31,39)在上述事例中,当事人的儿女都愿意合作,履行父母许下的誓愿。
自发自愿,但必须履行 人起誓发愿,完全是自发自愿的。可是上帝的律法规定,人一旦起了誓,就必须履行,不能反悔。起誓发愿就像以自己的性命担保,保证决不食言。(民30:2;另见罗1:31,32)既然起誓是性命攸关的事,难怪圣经吩咐人要三思而后行,要认真考虑所涉及的义务。摩西律法说:“你向耶和华你的上帝起了誓……耶和华必向你追讨,你不履行就有罪了。你没有起誓,反而没有罪。”(申23:21,22)
所罗门也曾提出类似的忠告:“你必须履行誓愿。你不履行誓愿,就不如不起誓。不可让你的口使肉体犯罪,也不可在天使面前说是起错了誓。”(传5:4-6)人因为一时冲动,鲁莽起誓,就是自设网罗了。(箴20:25)律法规定,谁轻率起誓,就得在上帝面前担负罪责,为自己的罪献上赎愆祭。(利5:4-6)说到底,人向上帝起誓发愿,如果不是出于真心诚意,不是本着上帝正义的原则,在上帝眼中是毫无意义的。(诗51:16,17)
律法中关于妇女起誓发愿的规定 跟妇女起誓发愿有关的规定载于民数记30:3-15,大致如下:父亲听见女儿起誓,如果没有表示反对,誓愿就要生效;如果父亲不赞同,誓愿就要作废。妻子(或订了婚的女子)的誓愿能否生效,同样在乎丈夫(或未婚夫)是否赞成。如果男方起初没有反对,后来却废掉女方许下的誓愿,就必担当她的罪过。(民30:14,15)寡妇或离了婚的妇人要是起誓发愿,“凡她承诺约束自己的事,都要生效”。(民30:9)
怎样处理起誓献给上帝的礼物 人可以起誓把人或财物(包括土地)献给耶和华,只有头生的人畜、最早的收成以及出产的十分之一不能拿来献做圣物,因为根据律法,这些本来就是耶和华的。(利27:26,30,32)起誓的人如果要赎回已献给耶和华的“圣物”(希伯来语qoʹdhesh科德什,即拨出来作神圣用途的东西),可以按估价把赎金交到圣所(洁净的牲畜除外)。(利27:9-27)可是,不管人畜或田产,“凡永远奉献的”(希伯来语cheʹrem赫伦)一概不得赎回,这些东西将永远归圣所。如果是拨出来的当灭之物,就必须毁掉。(利27:28,29)
跟不当或不洁行为有关的誓愿 异教徒起誓发愿,往往涉及不道德或不洁的行为。在腓尼基、叙利亚和巴比伦,庙妓的收入都是献给偶像或庙宇的;但摩西律法规定以色列人绝不可为这些败行起誓发愿:“妓女所得的酬金,或犬类[很可能指鸡奸者]所得的秽钱,无论为了履行什么誓言,都不可带进耶和华你上帝的殿里”。(申23:18,Rbi8 脚注)
耶路撒冷遭受毁灭以后,耶利米向逃往埃及的犹太人说,他们之所以遭遇这场灾祸,原因之一是他们指着“天后”起誓发愿,给她献祭。带头崇拜偶像的妇女却狡辩,说自己是得到丈夫同意,才拜天后并向她许愿的,因此不得不履行所许的愿。她们还口口声声说,自己是按律法中有关妇女许愿的规定去做罢了。(民30:10-15)耶利米痛斥她们,因为崇拜假神偶像明明就是违犯律法。(耶44:19,23-25;林后6:16-18)
虚假的誓愿 犹太人获释回乡以后,虽然再没有公然崇拜偶像,却“因为自己的传统,叫上帝的话语作废了”。他们用似是而非的逻辑去诠释律法,歪曲律法中有关起誓发愿以及其他崇拜活动的规定;伪善的宗教领袖更“把人的命令当做教义去教人”。(太15:6-9)例如,根据犹太传统,人只要对父亲或母亲说“凡我能奉养你们的东西,我都奉献给上帝做礼物了”(即宣布这些东西已献做圣物),就等于许下誓愿,把有关财物献给上帝了,因此不用拿这些东西去供养父母。问题是,这些财物虽然名义上属于圣殿,但实际上却仍旧是许愿的人可以享用的。(太15:5,6)
与誓愿有关的祭物 根据摩西律法,以色列人在做其他奉献时可献上全烧祭,以示自己全心爱戴耶和华,衷心希望上帝悦纳自己所做的奉献。(利8:14,18;16:3)人起誓发愿后也会这样做(民6:14),包括献上全烧祭,实践某个特别的誓愿。(民15:3;诗66:13)人为还愿而“献交谊祭给耶和华”,必须献没有缺陷的牲畜,并把祭牲的一部分在坛上烧去。(利22:21,22;3:1-5)
关于耶弗他出战亚扪人之前许下的誓愿(士11:29-31),见耶弗他。
保罗遵守有关誓愿的律法 圣经说使徒保罗起过一个誓,但没有说他是不是起誓做离俗人,或者这是不是他成为基督徒之前起的誓。保罗在哥林多附近的坚革里把头发剪短时,他履行誓愿的日子也许就满了(徒18:18),但也有人认为这个誓要到保罗带着四个起了誓的人到耶路撒冷的圣殿时才满。问题是,当时保罗是听从基督徒中央长老团的建议,才带那四个人到圣殿去的,目的是证明自己一直循规蹈矩,遵守律法,没有像犹太裔基督徒听见的谣传所说的,怂恿人不要遵守律法。至于保罗替履约期满行洁净礼的人付款,则当时十分普遍。(徒21:20-24)
既然耶稣基督献出赎价后,律法已被废除,那么保罗和基督徒的中央长老团为什么还赞成人遵守律法的某些规定呢?关于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几个方面。首先,律法是耶和华上帝赐给他的子民以色列人的。因此使徒保罗说“律法是属灵的”,还说“律法本身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正义、良善的”。(罗7:12,14)换言之,基督徒并不鄙视圣殿,也不认为圣殿里的崇拜活动有什么不当,因为圣殿并不是崇拜偶像的地方。再说,遵守律法早已成了犹太人根深蒂固的习惯。此外,摩西律法不仅仅是宗教规条,也是当地的法律,因此有些规定(诸如在安息日不可工作)无疑是境内所有居民都得遵守的。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基督徒并不认为遵守摩西律法是得救的条件。使徒保罗指出,某些事基督徒可以凭良心自行决定,例如该吃肉还是吃素,该不该守某些日子,该不该吃在市场上出售但祭过偶像的肉等等。保罗说:“有人认为这日比那日特别,也有人认为每日都一样。各人只要心里坚信不疑,那就好了。守日子的人,是为耶和华而守。吃的人,是为耶和华而吃,因为他感谢上帝。不吃的人是为耶和华而不吃,他也感谢上帝。”保罗总结时道出了一个大原则,也就是:“上帝的王国不在于吃喝,只在于靠圣灵而有的正义、和平、喜乐”。保罗还说:“人在自己认为对的事上能不自责,就有福了。可是,人如果存着疑心吃,就被定罪了,因为不是出于信心而吃。的确,凡不是出于信心做的,都是罪。”(罗14:5,6,17,22,23;林前10:25-30)
关于使徒行传21:20,圣经学者艾伯特·巴恩斯在《使徒行传注解与应用》(1858)中的评论颇有见地。经文说:“他们听见[保罗向外邦人传道期间怎样蒙上帝赐福],就荣耀上帝,对保罗说:‘弟兄,你看,犹太人当中有成千上万的信徒,全都对律法热心。’”巴恩斯的评论是:“这里说的律法是指那些跟割礼、献祭、吃肉、日子、节期等事有关的律法。既然基督教的设立明明就是要废除律法,经文说基督徒仍然遵守律法,听起来也许有点费解。但不要忘记以下几点:(1)律法是上帝颁布的,犹太人从小就受到教导要谨守遵行。(2)使徒显然认为公开抨击律法并非上策,因此他们在耶路撒冷时都按规矩行事。[徒3:1;路24:53](3)基督徒应否遵守摩西律法,在耶路撒冷是从来没有争议的,只在外邦基督徒中引起疑问。这个问题是无可避免 的:如果外邦基督徒必须遵守摩西律法的话,就得有某种权威规定 他们遵守才行。(4)会议所作的决定(徒15章)只涉及归信基督教的外邦人[徒15:23]……。(5)不难推测的是,随着大家对基督教的了解日深,对基督教的规模、自由、以及[普世]性质有进一步的认识,自然就会放下摩西律法的种种规条,根本无须激动不安、争论不休。这个问题如果当时在耶路撒冷引起[公开]激辩,基督徒所受的反对必定会增加十倍,基督教会必四分五裂,基督教信仰的传播工作也会停滞不前了。还有最后一点,(6)按照上帝的意旨,圣殿、耶路撒冷和这个国家很快就要被毁灭,从而彻底 而且永远终止献祭的事以及摩西律法所规定的仪式。这场毁灭已迫在眉睫,到时就能无可置疑地证明 谁都不用守摩西律法,因此教会的伟大元首并没有让这个问题在耶路撒冷的门徒中闹大,引起无谓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