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
(Galatians,Letter to the)
使徒保罗受上帝启示写信给“加拉太各地的会众”,这封信是用希腊语写的。(加1:1,2)
执笔者 书信的第一句就表明保罗是这卷书的执笔者。(加1:1)他在信中再次提及自己的名字,并用第一人称去称呼自己(5:2)。书信的一部分以自传形式谈及保罗归信的经过以及他的另一些经历。他提及自己身体有病(4:13,15),圣经中别的经卷看来也显示,保罗确实受某种疾患折磨(林后12:7;徒23:1-5)。保罗的不少书信都由书记代笔,但他说加拉太书是自己“亲手”写的。(加6:11)在保罗执笔的书信中,他差不多总是亲自并为同伴向收信人问好,但在加拉太书却没有这样做。如果有人冒保罗的名写加拉太书,就必定会仿照保罗一贯的做法,提及代笔的书记并向收信人问好。执笔者说话的方式和率直的口吻,足以表明这卷书真确可靠。如果是杜撰之作,就不会有这种特色了。
学者们一般都承认加拉太书是保罗写的,只有那些全盘否认保罗的书信出自他手笔的人才会提出异议。圣经以外也有许多证据显示,保罗是加拉太书的执笔者,例如伊里奈乌(约公元180)就曾引用加拉太书的经文,并说这些话出自保罗之口。
谁是收信人 保罗说,这封信写给“加拉太各地的会众”。(加1:2)但“各地的会众”究竟包括哪些会众,很久以来一直引起争议。有些人认为,这些不具名的会众指的是加拉太行省北部的各群会众,因为行省北部的居民才是正宗的加拉太人,住在南部的人却不是。然而,保罗在书信中通常使用行省的罗马官方名称。在他的日子,加拉太行省包括利考尼亚南部的城市,即以哥念、路司得、特庇,以及皮西迪亚的安提阿。保罗在第一次传道旅程时,曾跟巴拿巴一起在这些城市建立了基督徒会众。从信中提到巴拿巴就可看出,加拉太书是写给以哥念、路司得、特庇和皮西迪亚的安提阿等地会众的,因为这些地方的基督徒显然都认识巴拿巴。(2:1,9,13)圣经没有说过加拉太行省北部的基督徒认识巴拿巴,甚至没有提及保罗曾到过这个地区。
保罗在信中说“无知的加拉太人啊”,但这并不足以证明他仅是对加拉太北部的高卢人说话。(加3:1)其实保罗只是责备会众里某些人,提醒他们不该听信墨守摩西律法的犹太人的谬论。提倡谬论的人妄图证明,自己称义是因为遵守摩西律法,而不是因为信基督而称义的新约。(2:15-3:14;4:9,10)在种族方面,“加拉太各地的会众”(1:2)里有犹太人,也有非犹太人;非犹太人包括受过割礼的归信者和没有受割礼的外邦人,其中肯定有一些凯尔特人的后裔。(徒13:14,43;16:1;加5:2)由于他们所住的地方叫加拉太,保罗就统称他们为加拉太人。从信的内容来看,保罗写信的对象是这个罗马行省南部他所熟悉的基督徒,而不是北部与他素未谋面的陌生人。看来他甚至从未到过行省的北部。
成书时间 这封书信涵盖的时间很难确定,但成书时间大约在公元50至52年之间。加拉太书4:13暗示,保罗写这封信之前至少到过加拉太两次。使徒行传13和14章记述,保罗和巴拿巴在公元47至48年之间探访加拉太南部的几个城市。公元49年左右,基督徒在耶路撒冷召开会议商讨割礼问题;之后,保罗和西拉回到加拉太的特庇和路司得,也顺带探访保罗和巴拿巴在第一次传道旅程期间曾“宣讲耶和华话语”的其他城市。(徒15:36-16:1)看来保罗在第二次传道旅程期间,或回到叙利亚的安提阿之后,听到一些关于加拉太人的消息,促使他写信给“加拉太各地的会众”。
保罗曾在哥林多逗留了一年半之久。(徒18:1,11)如果加拉太书是在这段时间写的,成书时间就可能在公元50年秋季至52年春季之间。他写给帖撒罗尼迦人的两封信,大概也是在这段时期写成的。
如果保罗在以弗所短暂停留期间,或是回到叙利亚的安提阿之后“过了些时候”写加拉太书(徒18:22,23),那么成书时间就在公元52年左右了。可是,这封信不大可能在以弗所动笔,因为保罗只在那里短暂逗留;再者,以弗所离加拉太不远,如果保罗在那里听到加拉太会众有人偏离真道,大可以亲自去见弟兄,或在信中解释他为什么无法成行。
保罗在信中指出,加拉太人“竟然这么快就离开了……呼召[他]们的上帝”。(加1:6)这句话可能表示,信是在保罗探望加拉太人之后不久写的。即使信是保罗回到叙利亚的安提阿后写的(公元52),他仍可以说加拉太人竟然这么快就偏离了真理。
是圣经正典 加拉太书是圣经正典的早期证据,见于《穆拉托里经目残篇》以及伊里奈乌、亚历山大的克雷芒、德尔图良、奥利金的著作。这些作家曾指名提及加拉太书和《希腊语经卷》的大部分经卷或其余的26卷书。马西昂的正典简介也指名提及加拉太书,就连敌视基督教的作家塞尔苏斯也曾间接提到这卷书。所有知名的圣经正典书目,至少到公元397年举行的第三次迦太基会议为止,都包括加拉太书。公元200年左右写成的《切斯特·贝蒂纸莎草纸残片2号》(P46),包含了加拉太书和保罗的另外八封书信,由此证明早期基督徒把加拉太书视为保罗的书信之一。其他古代抄本,例如《西奈抄本》、《亚历山大抄本》、《梵蒂冈抄本1209号》、《以法莲重叠抄本》、《克莱蒙抄本》、叙利亚语《伯西托本圣经》等,都包含加拉太书。此外,这卷书的内容跟保罗的其他著作和圣经的其余部分完全一致。
跟书信有关的背景 从保罗这封书信,可以看出当日加拉太人的许多特征。公元前3世纪,北部高卢族的凯尔特人攻占了这个地区,因此当地居民深受凯尔特人的影响。高卢族的凯尔特人强悍凶猛,残酷野蛮,据称他们常把战俘杀死献做祭物。据罗马人的著作透露,凯尔特人感情冲动,十分迷信,奉行许多仪式。这种宗教特征也许使他们易于偏离不注重仪式的基督教。
此外,加拉太各地的会众里,可能有些人以前是异教徒;也有许多人以前信奉犹太教,归信基督教之后仍继续谨守摩西律法规定的各种仪式和义务。加拉太人既是凯尔特人的后代,有冲动善变的倾向,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会众里有些人一度热心信从真理,不久却又被反对真理的人所迷惑。这些与真理为敌的人继续谨守律法的规条,坚称人要得救就必须受割礼,并谨守律法的其他规定。
那些主张恪守犹太传统的基督徒反对真理,甚至当耶路撒冷的使徒和长老就割礼问题作出决定之后,这些人仍为行不行割礼争辩不休。正如加拉太书5章13节至信的结尾所说的话显示,也许加拉太有些基督徒受到当地道德堕落的风气所影响,以致偏离了正道。无论如何,使徒一获悉这些会众出了问题,就马上写信向弟兄提出率直的劝告和鼓励。他写信的主要目的显然是要确立自己的使徒职分,驳斥恪守犹太传统的谬误主张,并强化加拉太各群会众的弟兄的信心。
那些主张恪守犹太传统的基督徒十分奸狡诡诈。(徒15:1;加2:4)这些假导师自称代表耶路撒冷的会众,蓄意与保罗作对,并质疑他的使徒职分。他们要基督徒受割礼,并不是因为关心加拉太人的益处,而是想改变情势去讨好犹太人,以减轻激烈的反对。他们不想为了基督的缘故受迫害。(加6:12,13)
为了达到目的,他们声称保罗接获的委派只是从基督徒会众的某些显要分子领受的,而不是直接从基督耶稣领受的。(加1:11,12,15-20)他们想诱使加拉太人跟从他们。(4:17)为了抵消保罗的影响,他们想使人相信保罗根本就不是使徒。看来他们声称,保罗为了权宜之计,曾赞成人受割礼。(1:10;5:11)他们试图把基督教和犹太教混合起来;这些人虽没有公然否认基督的权威,却声称割礼对加拉太人有利,能提升人在基督教的地位;不但如此,他们还声称既然割礼的约原本是赐给亚伯拉罕的,那么基督徒受割礼,就表明自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了。(3:7)
保罗彻底驳倒了这些假基督徒的谬论,强化了加拉太弟兄的信心,使他们能够在基督里站稳。令人欣慰的是,加拉太各地的会众继续忠于基督,坚决维护真理。使徒保罗第三次传道旅程时曾探访这些会众(徒18:23),而使徒彼得写第一封信时,收信人也包括加拉太的基督徒(彼前1:1)。
[第707页的附栏]
加拉太书的要点
这封信强调真基督徒应当珍视通过耶稣基督而享有的自由
加拉太人接获中央长老团的决定,知道基督徒无须受割礼。这事之后过了一年或几年,保罗写了这封信给他们
保罗为他的使徒职分申辩
保罗做使徒,不是出于任何人,而是凭着耶稣基督和天父的委任;他没有先跟耶路撒冷的使徒们商量,就开始宣扬好消息;直至三年后,他才去探望矶法和雅各,而且只逗留了很短时间(1:1,13-24)
他所传讲的好消息并非来自人,而是耶稣基督启示他的(1:10-12)
保罗由于得了启示,就带着巴拿巴和提多上耶路撒冷去解决割礼的问题;雅各、彼得和约翰并没有传授什么新事给他,但看出保罗已奉派在外邦人当中做使徒(2:1-10)
在安提阿,彼得由于害怕受某些来自耶路撒冷的弟兄批评,就跟外邦信徒隔离;保罗见他做得不对,就加以责备(2:11-14)
人称义是因信基督,不是靠守律法
如果人能靠守律法而称义,基督就无需死亡了(2:15-21)
加拉太人领受了圣灵,是因为信从好消息,不是因为遵守律法(3:1-5)
亚伯拉罕的真正子孙,就是那些像他一样持守信心的人(3:6-9,26-29)
人无法十全十美地遵守律法,若坚要靠遵守律法而称义,就是受咒诅的(3:10-14)
律法并没有使亚伯拉罕的约失效,叫应许作废;律法的目的是要叫犯法的事显明出来,好像监护老师带领人到基督那里(3:15-25)
要站稳,不滥用基督徒的自由
耶稣基督牺牲生命,把律法之下的人救赎出来,好让他们成为上帝的儿子(4:1-7)
继续墨守日子、月份、时节、年份,就等于甘愿再次为奴,情况与女仆夏甲的儿子以实玛利无异;他跟母亲一起被逐出亚伯拉罕的家(4:8-31)
基督徒已摆脱罪的奴役,不再受律法约束,就不该让人诱使他们再被奴隶的轭辖制(1:6-9;5:1-12;6:12-16)
不要滥用所享的自由,倒要受上帝的灵指引,在生活上结出圣灵的果实,远避顺应肉体的行为(5:13-26)
有人失足,就要用温和的态度设法纠正他;人人都有义务负起自己分内的责任(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