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赎,购赎者
(Repurchase,Repurchaser)
希伯来语动词ga·ʼalʹ加阿(意即“救……脱离”)首次出现于创世记48:16,也包含“买回或赎回”的意思,指一个人为近亲赎回生命、产业或土地;相关的词也指报血仇的人。(诗74:2;赛43:1)有义务为近亲行使购赎权的人(希伯来语go·ʼelʹ戈埃),按亲疏论先后,就是:(1)兄弟,(2)叔伯,(3)叔伯的儿子,(4)任何一个男性亲属。(利25:48,49;可比较民27:5-11中的排列次序;见报血仇的人)
摩西律法规定,以色列人要是因贫困而卖了身或卖了祖传的田产,他的近亲(购赎者)可以为他赎身(利25:47-54),或者把卖掉的祖业买回来(利25:25-27)。可是,凡“永远奉献的”以及“拨出来当灭的”,无论是人是物,一概不可赎回。(利27:21,28,29;见当灭的,永远奉献的)
路得记有一段记载,可以说明“戈埃”是怎样行使购赎权的。拿俄米听见媳妇路得在波阿斯的田里拾麦穗,就兴奋地说:“他是我们的亲戚,是有权购赎我们的人之一。”(得2:20)波阿斯等那个比他血缘更近的亲戚放弃购赎权以后,就履行他的购赎义务,并为此在审判官和各位见证人面前正式立约。(得3:9,12,13;4:1-17)
耶和华是人类的购赎者 凭着他的独生子献出的生命,人类的购赎者耶和华付出代价,让人类摆脱罪和死亡,摆脱坟墓的魔掌。因此,上帝的这个儿子必须降世,“在各方面跟他的‘弟兄’相同”,成为血肉之躯,借此成为人类的近亲。(来2:11-17)使徒保罗在写给基督徒的信中说:“我们借着这位爱子,靠着他的血获得救赎”。(弗1:7;另见启5:9;14:3,4;详见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