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由於耶和華見證人受到猛烈的逼迫,他們在世界各地被帶到警官、法官和統治者面前。牽涉到見證人的訴訟案件數以萬計,其中數以百計被提出向上級法庭上訴。這對於法律本身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而且時常使一般人的基本自由受到更大的法律保障。但尋求法律保障並不是耶和華見證人的主要目標。
他們的主要目的是要宣揚上帝王國的好消息。他們所採取的法律行動,目的並不是要擾亂社會或改革法律。相反,他們的目標與使徒保羅一樣,是要『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腓立比書1:7,《新世》)在政府官員面前舉行的聆訊,不論是出於見證人的要求,還是由於他們從事基督徒活動而被逮捕的緣故,均被他們視為作見證的機會。耶穌基督告訴他的跟從者說:「你們為我的緣故,也要被帶到統治者和君王面前,向他們和外族人作見證。」——馬太福音10:18,《新譯》。
各國紛紛採取法律行動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之前很久,教士們已向當地官員大施壓力,企圖制止聖經研究者在他們的地區裡分發書刊。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反對更進一步加劇。在一個復一個國家裡,仇敵豎起了各種各色、林林總總的法律障礙,試圖制止人服從基督的命令,作見證宣揚上帝王國的好消息。——馬太福音24:14。
1922年,聖經研究者在美國俄亥俄州的杉樹角舉行大會。鑑於他們見到證據,顯明聖經的預言已獲得應驗,他們決心要讓世人知道,外邦人的日期已經結束,主已執掌大權,正從天上作王統治。他們的口號是:「要宣揚、宣揚、宣揚君王和他的王國」。在同一年,德國的教士慫恿警察壓制聖經研究者,結果這些基督徒在分發聖經書刊時,有一部分人被警方逮捕。但這絕不是獨一的事例。到1926年,德國法庭有897宗這樣的案件待審。由於引起了很多訴訟,守望台社在1926年不得不在馬格德堡的分社辦事處設立一個法律部。1928年,僅在德國便有1660宗訴訟指控聖經研究者,而且這種壓力與年俱增。教士們決心要制止聖經研究者的工作;因此,每逢法庭的裁決顯示教士們獲得了若干程度的成功,這些宗教人士便額手稱慶。
在美國,聖經研究者由於從事逐戶傳道而被捕的事件發生於1928年,地點是新澤西州的南安博伊。在十年之內,每年美國聖經研究者由於從事傳道工作而遭逮捕的案件超過500宗。到1936年,這個數目激升至1149宗。為了提供所需的勸告,社方不得不在總部也設立一個法律部。
在羅馬尼亞,見證人的熱心傳道活動也同樣受到掌權者猛烈反對。分發聖經書刊的耶和華見證人時常被逮捕及毒打。從1933年至1939年,該國的見證人被牽涉在530宗官司中。可是,該國的法律卻保證人民享有自由,因此見證人向羅馬尼亞高等法院上訴,結果贏得了多宗有利的判決。警方開始意識到這件事;他們仍繼續充公見證人的書刊及虐待他們,但卻試圖避免上法庭。後來,社方終於獲准在羅馬尼亞註冊成為法人,反對者便試圖抵消這項合法的登記。他們說服一個法庭,下令禁止人分發守望台的書刊。雖然這項判決被上級法庭所推翻,教士們卻說服宗教部長採取行動抵消法庭的決定。
意大利和匈牙利的情形也與羅馬尼亞無異;在當時掌權的政府治下,見證人所運用的聖經書刊被警方充公。日本、韓國和黃金海岸(現今稱為加納)的政府也採取類似的行動。在法國,政府勒令來自外國的耶和華見證人離境。有多年時間,沒有任何耶和華見證人獲准進入蘇聯向人傳講上帝的王國。
從1933年至1940年代,國家主義的狂熱席捲世界。在一國復一國,政府下令禁止耶和華見證人活動。在這段期間,有數以千計的見證人由於服從良心的指引,拒絕向國旗敬禮及堅要嚴守基督徒的中立,結果被帶上法庭。到1950年,據報在此之前的15年間,僅是美國的耶和華見證人便遭受到逾一萬次逮捕。
1946年,僅在一段頗短的時期內,希臘便有超過400位見證人被拉上法庭;但這樣的行動並非始於該年。事實上,這樣的事發生已有多年之久。除了遭受監禁之外,該國的見證人也被判處沉重的罰款,以致在經濟上大受打擊。但他們對這種情勢的看法是:「主打開機會,讓見證工作得以接觸到希臘的官員,使他們能夠聽聞上帝的公義王國業已建立起來;此外,法庭的法官們也獲得同樣的機會。」耶和華見證人對事情的看法,顯然便是耶穌說他的跟從者應當懷有的看法。——路加福音21:12,13。
一場看來沒有可能得勝的戰鬥
在1940年代和1950年代,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成為一個十足的戰場。自1924年以來,宣揚好消息的人便經常受到逮捕。到1931年冬季,有些見證人每天均被警方逮捕,有時甚至一日被逮捕兩次。加拿大的見證人不得不付出十分高昂的法律費用。到1947年年初,在魁北克省的法庭裡,牽涉到見證人的待審案件激增至1300宗;可是,當時該省只有一小群耶和華見證人而已。
在當日那個時代,羅馬天主教會的勢力非常強大;魁北克省的所有政客和法官都不得不討好教會。以一般而言,教士在魁北克省深受尊重,一般人對教士的指揮都惟命是聽。正如《國家與得救》(1989年)一書描述當時的情勢說:「魁北克省的樞機主教在立法局的廳堂裡設有御座,位於總督的席位旁邊。從各方面看來,魁北克省有頗大部分受教會直接控制。……事實上,教會的職責是要留意使魁北克省的政治生活與羅馬天主教的觀念一致;按照這種觀念,真理就是天主教的主張,謬誤就是任何不屬天主教的主張,自由就是人能夠隨意談論和遵守羅馬天主教的真理。」
從人的觀點去看,不但在魁北克省,甚至在普世各地,見證人所面對的不利情勢看來是無法克服的。
受到百般指控
見證人的反對者殫精竭慮,試圖從法律上找出藉口去終止他們的活動。他們時常指控見證人無牌售賣,聲稱見證人的工作是商業活動。但自相矛盾的是,在其他地方,有些先驅卻被控犯了遊蕩罪,因為敵人聲稱他們沒有正當職業。
有數十年之久,瑞士有些州的官員堅要將耶和華見證人分發聖經書刊的工作列為商業性質的兜售。說法語的沃州檢察官特別決心要推翻下級法庭對見證人所作的任何有利判決。
在一個復一個地方,警方告訴耶和華見證人,他們必須有許可證才能分發書刊或主持聖經聚會。但這樣的活動真的必須先獲得許可嗎?見證人回答說:「不然!」根據什麼理由呢?
他們解釋說:『耶和華上帝吩咐他的見證人宣揚他的王國福音。上帝的命令是至高的,他的見證人必須服從。地上沒有任何立法機構或司法團體有權干預耶和華的律法。既然世上沒有任何統治勢力有權禁止人從事宣揚福音的工作,沒有任何世俗權威有權頒發允准人宣揚福音的許可證。在這件事上,世俗的權威根本無權干預。我們若要請求凡人允准我們做一件上帝吩咐我們做的事,那就是對上帝大大不敬了。』
對見證人提出的指控時常含有強烈的宗教仇視。例如,當見證人分發題名為Face the Facts(《面對事實》)和Cure(《解決方法》)的小冊時,社方派駐荷蘭的分社監督在1939年被召到哈爾萊的法庭面前為見證人答辯,因為政府指控見證人侮辱了一群荷蘭居民。例如,檢察官辯稱,守望台的書刊說羅馬天主教會以欺騙手段向人索取金錢,因為教會聲稱能夠將死者從一個根本並不存在的地方拯救出來,這個地方便是煉獄。但見證人的書刊卻說,教會根本無法證明有這樣的地方存在。
在另一方面,教廷的主要證人,亨利·德·格里夫「神父」,嗟嘆說:「令我最不滿的是,這會影響到外人的想法,使人以為我們教士僅是一撮無賴和騙子而已。」在奉命作證時,社方的分社監督打開天主教的聖經,向法庭指出冊子論及天主教教義的話是與天主教本身的聖經一致的。然後社方的律師問德·格里夫,他是否能夠用聖經去證明地獄和煉獄的道理。他回答說:「我無法證明;我只是相信這件事。」法官很快便意識到,這正是冊子所作的聲稱。他將案件駁回,教士只好怒氣沖沖地離開法庭!
由於耶和華見證人在當時的捷克斯洛伐克東部十分活躍,當地的教士指控見證人是間諜。這種情形與使徒保羅在第一世紀所經歷的正好一樣,因為當時猶太教的教士指控他煽動人民叛亂。(使徒行傳24:5)在1933-34年,提交法庭審理的案件數以百計,直至最後政府清楚看出,這些指控其實都沒有充分理由。在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見證人也在1930年代和1940年代被控以合謀煽動叛亂的罪名而受審。教士們本身——包括天主教和基督新教的教士,特別是羅馬天主教的教士——甚至親自上法庭作證指控見證人。耶和華見證人究竟做了些什麼事呢?教士們辯稱,由於見證人出版一些能夠使人背棄羅馬天主教會的資料,他們危害到國家的團結。可是,見證人回答,他們所分發的書刊其實為謙卑的人帶來上帝話語的安慰。這使教士們大感不悅,因為見證人揭發了他們那些不符合聖經的主張和行為。
什麼使耶和華見證人能夠不顧這麼持續的反對,仍舊努力不懈、鍥而不舍呢?由於他們對上帝和他所感示的話語深具信心,全心愛戴耶和華和他的王國,並且從上帝的靈所發揮的作用獲得力量。正如聖經說,「這莫大的能力是出於上帝,不是出於我們。」——哥林多後書4:7。
耶和華見證人在法律上採取攻勢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有幾十年的時間,聖經研究者在接近教堂的街道上,以及逐家逐戶地,向人免費分發了巨量的聖經書刊。但是後來美國有許多市鎮和城市通過了一些法例,對這種「志願工作」造成很大障礙。見證人怎樣應付這種情勢呢?
1919年12月15日的《守望台》(英文)解釋說:「我們深信我們有責任要竭盡全力為主的王國作見證。我們絕不能僅因為見到門戶關閉,便鬆懈下來。由於志願工作受到這種有計劃的反對,社方作出安排,運用一份……稱為《黃金時代》的雜誌。」a
可是,隨著逐戶的見證工作加緊進行,仇敵也加緊利用法律,試圖加以抑制或禁止。並非所有國家都提出法律保障,使少數分子能夠不顧官方反對,繼續享有自由。但耶和華見證人深知,美國的憲法保證人民可以享有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因此,每逢法官曲解當地的法令,以圖妨礙宣揚上帝話語的工作進行,見證人便向上級法庭提出上訴。b
回顧當年發生的事,曾在處理守望台社的法律事務方面擔任顯要角色的海登·C·科溫頓後來解釋說:「地方法官、警察法庭和其他下級法庭曾作了數以千計的不利判決,我們若沒有就這些判決提出上訴,這些不利判決就會在崇拜方面形成如山的巨大障礙了。但藉著上訴,我們制止了這樣的障礙形成。由於我們鍥而不舍地將不利的判決加以上訴,我們的崇拜方式已被編進美國和其他國家的法律裡。」在美國,有數十宗案件最後由最高法院加以裁決。
加強自由所受的保障
在牽涉到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工作的案件中,最先交由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個案之一源於喬治亞州。這宗案件最後在1938年2月4日由最高法院聆訊。艾爾瑪·洛弗爾被喬治亞州格里芬市的初審刑事法庭判決違反了當地的法令,這條法令禁止人未得市行政官允准便分發任何種類的書刊。除了其他指控之外,洛弗爾姊妹曾向人介紹《黃金時代》這本雜誌。1938年3月28日,美國的最高法院裁定,由於該項法例使出版自由受到牌照和審查制度所限制,所以完全無效。c
次年,J.F.盧述福擔任上訴人的律師,為「克拉拉·施奈德對新澤西州」d一案在最高法院提出辯護。接著在1940年,最高法院聆訊「坎特韋爾對康涅狄格州」e一案,辯護狀由J.F.盧述福撰寫,在法庭上的口頭辯護則由海登·科溫頓提出。這些案件所獲得的有利裁判加強了憲法對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提出的保證。但是見證人也遭遇若干挫折。
來自法庭的沉重打擊
耶和華見證人的就學兒童被捲入對國旗敬禮的爭論中。美國法庭在1935年初次處理這樣的案件,第一宗是「卡爾頓·B·尼科爾斯對(馬薩諸塞州)林恩的市長和學校委員會」。f這宗案件交由馬薩諸塞州的最高法院處理。法院在1937年裁決,不論小卡爾頓·尼科爾斯和他的父母聲稱他們相信什麼,學校無需就宗教信仰給予學生任何通融,因為法庭宣稱,「這裡所提及的國旗敬禮及宣誓效忠在任何合理的意義上均與宗教無關。……這並不牽涉到任何人對造物主所懷的看法。它們並不影響到人與造物主的關係。」1937年,社方就強迫人向國旗敬禮的問題將「利奧萊斯對蘭德斯」案g入稟美國最高法院。後來在1938年,社方再次就「赫林對州教育部」h一案提出上訴,但這些案件都被法庭駁回,因為在法官看來,事情並不牽涉到任何重要的聯邦問題。1939年,社方根據同一的爭論將「加布里埃爾利對尼克博克」i一案向最高法院上訴,但再次被駁回。在同一天,最高法院沒有聽取口頭的辯護,便肯定了下級法庭在「約翰遜對迪爾菲爾德鎮」j一案所作的不利判決。
最後在1940年,法庭就稱為「邁納斯維爾學區對戈比蒂斯」k的案件舉行全面聆訊。著名的律師分別為案件的雙方提出辯護。J.F.盧述福為沃爾特·戈比塔斯和他的兒女提出口頭辯護。哈佛大學法學院的一位成員則代表美國律師協會和公民自由聯盟提出論據,反對強迫人向國旗敬禮。可是法庭卻拒絕接受他們的論據,結果最高法院在6月3日裁決(只有一位法官表示不同意),兒童若不向國旗敬禮,公立學校就有權將其開除。
在接著三年,最高法院在19宗案件中均作出對耶和華見證人不利的裁決。影響最大的是1942年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l一案中所作的不利判決。由於沒有繳付牌照稅便在亞拉巴馬州歐佩萊卡市的街上分發書刊,羅斯科·瓊斯被法院判罪。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聲稱政府有權向從事兜售的人收取合理的費用;即使地方當局武斷地取消當事人的牌照,這並不足以影響有關法律的效力。對見證人來說,這是個沉重的打擊,因為在此之後,任何社區在教士或反對見證人的人士教唆之下,均能夠合法地將見證人摒諸門外。這樣,反對者便可能以為,他們可以就此制止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活動了。但接著有一件十分異乎尋常的事發生。
否極泰來
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法庭所作的裁決雖然使耶和華見證人的公開服事職務大受打擊,其中三位法官卻聲明,他們不但不同意大多數法官所作的裁決,而且他們覺得自己曾在「戈比蒂斯」一案中為這項錯誤裁決定下基礎。他們補充說:「既然我們在戈比蒂斯一案中同意所作的判決,我們認為現今是個適當的時候,公開聲明我們現在相信,以往所作的決定是錯誤的。」耶和華見證人將此視為一項提示,於是再次將各項爭論向最高法院提出。
社方就「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向最高法院提出重新聆訊的申請。社方在申請書中提出有力的法律論據,同時堅決地宣稱:「法庭應當意識到這項至為重要的事實,它所審理的乃是全能上帝手下的僕人。」辯詞提出一些將這件事的含意顯示出來的聖經先例。辯詞也引用律法教師迦瑪列對第一世紀猶太最高法院提出的勸告:「我勸你們不要管這些人,任憑他們吧!……[不然],恐怕你們倒是攻擊上帝了。」——使徒行傳5:34-39。
最後,在1943年5月3日,最高法院在堪作里程碑的「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a一案中,把以前法院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所作的判決推翻。法院宣布,官方若以繳納牌照稅作為行使宗教自由、分發宗教書刊的先決條件,就違反憲法了。這宗案件在美國為耶和華見證人打開了新的機會;自那時以來,他們能夠就數以百計的案件提出上訴。以耶和華見證人在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訴訟而言,1943年5月3日的確是個值得記念的日子。那一天,在13宗牽涉到他們的案件中(所有這些案件均集中起來聆訊和裁決,歸納為四項決定),法庭就12宗作出對他們有利的裁決。b
大約一個月之後——在6月14日,美國一年一度的國旗日——最高法院在稱為「西弗吉尼亞州教育部對巴尼特」c的案件中,推翻它在「戈比蒂斯」一案中所作的判決。法院裁定,「沒有任何官員,無論職位高低,有權在政治、國家主義、宗教或其他有關意見的事項上,指定什麼是正統的看法,或強迫公民以言詞或行為表示他們相信這樣的見解。」這項裁決所提出的理由,有頗大部分後來被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上訴法庭在「唐納德對哈密爾頓教育部」一案中採納。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拒絕將上訴法庭所作的該項裁決推翻。
在同一天,美國最高法院在「泰勒對密西西比州」d一案中作出與它在「巴尼特」一案的裁決一致的決定。最高法院宣告,耶和華見證人解釋他們不願對國旗敬禮的原因,也聲稱萬國均由於反對上帝的王國而注定失敗,這並不足以成為指控他們犯了煽動叛亂罪的理由。這些裁決也為其他法庭後來所作的有利判決鋪路。在一些牽涉到兒女不肯在學校裡向國旗敬禮的見證人父母,以及牽涉到職業和兒童監護權問題的案件上,法庭均作出對見證人有利的判決。情勢無疑已好轉了。e
在魁北克省打開自由的新時代
耶和華見證人也在加拿大努力維護崇拜自由。從1944年至1946年,有數以百計的見證人在魁北克省參與公開傳道時被逮捕。加拿大的法律規定人民有崇拜自由,但暴民卻悍然擾亂一些討論聖經的聚會。警方順應天主教教士的要求,試圖制止耶和華見證人的活動。初審刑事法庭的法官對見證人橫加辱罵,但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處置干擾聚會的暴民。見證人有什麼對策呢?
社方作了安排,在1946年11月2、3日在蒙特利爾舉行一個特別大會。講者根據聖經和當地法律的觀點檢討過耶和華見證人的立場之後,宣布社方作了安排,以16日的時間在全國各地分發以英文、法文和烏克蘭文印成的一本冊子,稱為Quebec’s Burning Hate for God and Christ and Freedom Is the Shame of All Canada(《魁北克對上帝、基督和自由的猛烈仇視乃是全加拿大的恥辱》)。這本冊子詳細報導魁北克省的暴民行兇事件以及對耶和華見證人所犯的其他罪行。在此之後,社方又發行了第二本冊子,稱為Quebec, You Have Failed Your People!(《魁北克,你令你的人民大失所望!》)
魁北克省逮捕見證人的事件頓時大增。為了處理這種情勢,守望台社的加拿大分社設立了一個法律部,在多倫多和蒙特利爾均派有代表。後來有一位耶和華見證人,弗蘭克·羅凱爾利,僅因為替見證人同工提供保釋金,魁北克省的總理莫里斯·杜普萊西便蓄意將他的餐館生意毀去。這件事經報章報導之後,加拿大整國輿論嘩然。後來在1947年3月2日,耶和華見證人發動一項全國運動,邀請加拿大人向政府提出請願制定人權法案。他們獲得了逾50萬個簽名——以對加拿大議會提出的請願而言,這是至該時為止規模最大的一次!次年,見證人發動了一項甚至規模更大的請願以支持第一項請願。
與此同時,社方選出兩宗代表性的案件,向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其中一宗,稱為「艾每·鮑徹對皇家政府」,牽涉到敵人屢次用來指控見證人的罪名——煽動叛亂。
「鮑徹」一案基於艾每·鮑徹,一個性情溫和的農夫,在分發《魁北克的猛烈仇視》這本冊子上所擔任的角色。他向人指出見證人在魁北克省所遭受的暴民行兇事件,處理事件的政府官員對法律的蔑視,以及提出證據證明天主教的主教和教士乃是幕後的教唆者。這可說是煽動叛亂嗎?
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分析見證人所分發的冊子,說:「這份文件稱為《魁北克對上帝、基督和自由的猛烈仇視乃是全加拿大的恥辱》;冊子首先籲請人以冷靜、理智的方式衡量支持冊子標題的各項事實;然後論及作為基督弟兄的見證人在魁北克受到的報復性逼迫;冊子詳細舉出逼迫的具體事例;在結論中冊子籲請該省人民起來抗議暴民統治和蓋世太保式的手段,同時研讀上帝的話語和服從其中的命令,以期『在對上帝、基督和自由的愛好方面產生豐盛美好的果子』。」
最高法院的裁決推翻了下級法庭對艾每·鮑徹所定的罪名,但五位法官中有三位僅是下令重審。這會促使下級法庭作出不偏不倚的裁決嗎?耶和華見證人的律師請求最高法院本身重審這宗案件。令人意外的是,這項請求竟獲得允准。在申請仍懸而未決之際,法院的法官數目增加了;此外,在原本的法官中,有一位改變了主意。結果在1950年12月,法庭以5對4作出裁決,宣判鮑徹弟兄完全無罪。
起初,魁北克省的副檢察長和總理(兼任檢察長)都不理會這項裁決,但這項決定卻逐漸透過法庭得以落實。這樣,雖然加拿大的耶和華見證人曾屢次被人控以煽動叛亂的罪名,這樣的指控終於煙消雲散。
見證人也就另一宗代表性的案件向加拿大的最高法院上訴,這宗案件稱為「勞里埃·索默對魁北克市」。這項上訴所針對的是有關牌照的法令;有相當多由下級法庭作出的判罪都牽涉到這條法令。在「索默」一案中,社方要求法庭發出永久禁令,制止魁北克市的政府當局干預耶和華見證人分發宗教書刊。1953年10月6日,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宣判耶和華見證人得直,魁北克省敗訴。這項裁決也為見證人在其他一千宗案件中帶來勝利;在這些案件中,支配的因素是同一有關宗教自由的原則。這為耶和華見證人在魁北克省的工作打開了一個新時代。
接受教育,認識法律上的權利和程序
在1920年代後期和隨後的日子,隨著訴訟事件激增,耶和華見證人需要在法律程序上接受教育。既然J.F.盧述福是個律師,並且有時擔任法官,他體會到見證人需要在這些事上受到指引。特別自1926年起,見證人強調在星期日運用解釋聖經的書籍從事逐戶傳道。由於許多人反對見證人在星期日分發聖經書刊,盧述福弟兄預備了一本稱為Liberty to Preach(《傳道自由》)的冊子,去幫助美國的見證人明白他們在法律上擁有的權利。可是,他無法親自處理所有的法律工作,因此他作了安排,請其他律師在總社任職。除此之外,在美國各地還有其他律師也與社方緊密合作。
當時有數以千計的案件牽涉到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活動,律師們無法在所有案件中均親自出庭,但是他們能夠提供深具價值的意見。為了達成這個目的,社方作了安排去訓練所有耶和華見證人認識基本的法律程序。1932年,這項安排在美國的一系列特別大會以及各群會眾平時的服務聚會節目中落實。社方在耶和華見證人的《1933年鑑》中刊登了一項詳細的「審判程序」(不久之後以單行本的形式發行)。這些訓示按照環境的需要受到調整。在1937年11月3日刊的《安慰》雜誌中,社方就當時見證人所遭遇的各種情況提出進一步的法律勸告。
見證人通常運用這些資料在當地法庭為自己辯護,而非請律師代他們辯護。他們發覺,藉著這樣行,他們時常能夠對法庭作一個見證,將爭論清楚向法官提出,而非讓法庭僅根據法律的技術細節去作出判決。見證人若敗訴,就通常會提出上訴。可是,由於在上訴法庭,被告必須雇用律師作為代表,有些見證人決定不雇請律師而寧可服刑一段時期。
隨著新的情勢產生,法庭的裁決定下了若干先例;社方於是提供更多資料,使見證人能夠認識最新的程序。例如,社方在1939年印製了Advice for Kingdom Publishers(《給王國傳道員的勸告》)這本冊子,以幫助弟兄們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兩年後,Jehovah’s Servants Defended(《為耶和華的僕人辯護》)這本冊子對問題作了一項更廣泛的討論。書中引用或論及美國法庭所作的50項牽涉到耶和華見證人的裁決以及其他許多案件,並且解釋見證人能夠怎樣從這些法律先例得益。後來在1943年,每個見證人均獲得一本Freedom of Worship(《崇拜自由》),並且在會眾的服務聚會中仔細加以研讀。除了提供有價值的法律案件摘要之外,這本冊子也詳細列出以某種方式處理事項的聖經理由。接著在1950年,社方發行了Defending and Legally Establishing the Good News(《維護及在法律上確立好消息》)這本冊子。
這一切乃是一項逐步的法律教育。可是,這項教育的目的並不是要使見證人成為律師,而是要使他們繼續有自由公開及逐戶地向人宣揚上帝王國的好消息。
仿如一大群蝗蟲
有些官員認為自己是不受法律管制的,所以無需遵守法律;他們對待見證人的方式可能相當殘酷無情。無論反對者用什麼方法對付見證人,見證人深知上帝的話語勸告說:「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耶和華]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馬書12:19)然而,他們深深感覺到自己有義務要向人作見證。在面對官方反對時,他們怎樣執行這項義務呢?
在1930年代,雖然耶和華見證人的個別會眾通常人數不多,但彼此之間卻有一種強烈的友愛存在。每逢在某個地方發生嚴重難題,四周地區的見證人都樂意予以援手。例如在1933年,美國有1萬2600名見證人組織成78個分隊。若一個地區的傳道員持續受到逮捕,或反對者得以迫使電台取消廣播耶和華見證人節目的合同,社方在布洛克林的辦事處便會接獲通知。在一週之內,社方會將生力軍派往該地區,展開一項密集的見證。
視乎需要而定,有50至1000位見證人在指定的時間集合起來,集合地點通常是在距離需要探訪的地區不遠的郊外。他們都是志願工作人員;有些來自遠達320公里之外。各小組分別接獲自己的地區,是能夠在也許30分鐘或甚至兩小時之內探訪完畢的。隨著每個汽車小組開始在指派的地區內工作,一個由弟兄組成的委員會前往通知警方,見證人正在展開工作,並且提供一份名單,列明該天早上在地區內工作的所有見證人。由於意識到執法人員的數目與見證人的數目比較實在眾寡懸殊,大部分地方的官員均允准傳道工作進行而不加以干擾。在有些地方,警方逮捕了見證人之後,監獄有人滿之患,於是警方便無能為力了。每逢有見證人被逮捕,弟兄會派出律師前往辦理保釋手續。這件事的果效有如聖經在約珥書2:7-11和啟示錄9:1-11所描述的象徵性蝗蟲一般。這樣,甚至在面對猛烈反對之下,見證人仍然能夠繼續宣揚好消息。
公開揭發官員的高壓手段
社方認為,讓某些地區的居民知道當地官員的所作所為是有益之舉。在魁北克省,有一個時候法庭對待見證人的方式,與中古時代異端裁判所的毒辣手段不遑多讓,於是社方致信魁北克省立法局的所有成員,將事實陳明出來。立法局對此毫無反應,於是社方將信的複本寄給省內各地1萬4000位商界人士。然後社方將資料交給各報章的編輯發表。
在美國東部,社方通過無線電廣播將事實的真相告知大眾。在布洛克林的伯特利,社方選了若干位受過訓練而善於模仿的演員,組成了當時所謂的君王劇團。每逢態度蠻橫的官員審訊耶和華見證人,社方便將法庭的審訊過程全部用速記記錄下來。演員們前往法庭旁聽,以求熟識警方、檢察官、法官的聲調和說話方式。經過廣泛的宣傳以確保有廣大的電台聽眾之後,君王劇團便以十分逼真的方式將法庭的審訊經過重演出來,使公眾人士清楚知道官員的所作所為。過了一段時期,由於事情所受到的宣傳,有些官員在處理牽涉到見證人的案件時變得較為小心。
在納粹壓迫下採取聯合行動
德國的納粹政府展開運動以圖制止德國耶和華見證人的活動之後,社方屢次設法與德國當局商討這件事,但卻未能帶來任何舒解。到1933年夏季,德國大部分州郡都已下令禁止見證人活動。因此,1933年6月25日,在柏林舉行大會的耶和華見證人採納了一項聲明,清楚陳明他們的傳道工作及其目的。他們將聲明印成單張,寄給政府的所有高級官員,並且也分發了千百萬份給大眾人士。1933年7月,見證人為了尋求舒解而請求法庭聆訊,但法庭卻拒絕受理。次年年初,J.F.盧述福就當時的情勢寫了一封個人的信給阿道夫·希特勒,並且經由特別使者將信遞交給這個獨裁者。接著,普世的弟兄團體便展開一致的行動。
1934年10月7日星期日早上九時,德國的每個見證人小組都聚集起來。他們首先禱告求耶和華的指引和祝福,然後每個小組寄出一封信給德國的政府官員,宣布他們決心要繼續事奉耶和華。離開前,他們一同討論他們的主耶穌基督在馬太福音10:16-24所說的話。之後,他們出去將耶和華和他那由基督統治的王國告訴鄰人,以便作一個見證。
在同一日,普世各地的耶和華見證人都聚集起來,一起對耶和華作了熱切的禱告之後,發出電報警告希特勒的政府說:「你們對耶和華見證人的虐待使世上所有善良的人大感震驚,並且羞辱了上帝的名。不要再繼續逼迫耶和華見證人;不然,上帝便會將你和你的國社黨一併消滅。」但事情並非至此結束。
蓋世太保加緊努力去制止耶和華見證人的活動。在1936年大舉逮捕見證人之後,他們以為自己也許已經成功了。但接著在1936年12月12日,德國境內仍然自由的3450多名見證人以閃電的速度將一項印成單張的決議在全國各地分發出去。這項決議清楚闡明耶和華的旨意,並且宣告耶和華見證人決心要服從上帝為統治者過於服從人。反對者無法了解見證人何以能夠完成這項分發工作。數月後,由於蓋世太保否認決議提出的指控,耶和華見證人撰寫了一封公開信,毫不留情地把一些惡毒地虐待耶和華見證人的納粹官員指名揭發出來。他們也將這封信於1937年在德國廣泛分發出去。這樣,惡人的作為便受到揭發,成為眾所周知。這也使公眾人士有機會決定,他們個人會怎樣對待至高者手下的這些僕人。——可參閱馬太福音25:31-46。
全球的宣傳帶來若干舒解
其他政府也曾以苛酷不仁的方式對待耶和華見證人,禁止他們舉行聚會和向人公開傳道。在有些事例上,政府令見證人失業,他們的兒女則沒有就學機會。有些政府也使見證人在身體上受到殘暴的虐待。可是,這些國家通常有憲法保證人民可以享有宗教自由。為了使飽受逼迫的弟兄獲得舒解,守望台社時常將這些虐待的細節在普世加以報導。社方通過《守望台》和《儆醒!》雜誌如此行,有時這些報導更受到當地報章所轉載。結果政府官員的辦事處從世界各地收到數以千計的書信,一致要求為見證人主持公道。
1937年,由於見證人展開這樣的運動,美國喬治亞州的州長在兩日內收到來自四個國家的7000多封信;喬治亞州拉格蘭奇的市長也收到數以千計的來信。社方也曾屢次為以下各國的耶和華見證人展開這樣的運動:阿根廷,1978年及1979年;貝寧,1976年;布隆迪,1989年;喀麥隆,1970年;多米尼加共和國,1950年及1957年;埃塞俄比亞,1957年;加蓬,1971年;希臘,1963年及1966年;約旦,1959年;馬拉維,1968年、1972年、1975年,以及在1976年;馬來亞,1952年;莫桑比克,1976年;葡萄牙,1964年及1966年;新加坡,1972年;西班牙,1961年及1962年;斯威士蘭,1983年。
關於普世的耶和華見證人怎樣為他們那些飽受壓迫的弟兄帶來舒解,一個近年的例子發生在希臘。由於希臘正教教士的唆使,該國的耶和華見證人受到猛烈的逼迫。1986年,《守望台》和《儆醒!》兩本雜誌(每期全球銷數逾2200萬本)詳細報導逼迫的情形。雜誌邀請其他國家的見證人寫信給希臘政府的官員,為他們的弟兄說項。各國的見證人果然如此行。正如雅典的《新聞晚報》報導,司法部長收到逾20萬封信,來自超過200個國家地區,以106種文字寫成。
次年,克里特島哈尼亞的上訴法庭聆訊一宗牽涉到見證人的案件,有來自其他七個國家(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西班牙和美國)的耶和華見證人代表出庭支持他們的基督徒弟兄。後來在1988年,希臘的最高法院在另一宗牽涉到見證人的案件中作出不利的裁決,社方便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上訴。1990年12月7日,見證人的律師向16位來自差不多全歐各國的法官提供資料,其中包括2000宗逮捕事件和數以百計的法庭判決,顯示希臘的耶和華見證人由於談論聖經而被判罪。(其實,從1938年至1992年,總共有1萬9147宗這類逮捕事件在希臘發生。)委員會一致裁決,這宗案件應當交給歐洲人權法庭聆訊。
在有些事例上,將違反人權的事例加以揭發,帶來了若干程度的舒解。可是,不論法官或統治者採取什麼行動,耶和華見證人決心繼續服從上帝為最高統治者。
取得法律認可
准許人從事純真崇拜的合法權力顯然並不來自任何人或任何人為政府。相反,這項權力來自耶和華上帝本身。可是,在許多國家裡,為了取得世俗法律所提供的保護,事實表明耶和華見證人向政府登記為宗教團體是有利之舉。設立當地的法人組織有助於落實分社購置物業或大規模印刷聖經書刊的計劃。使徒保羅曾在古代的腓立比立下先模,『使好消息在法律上確立起來』;有鑑於此,耶和華見證人採取適當行動去達成這個目的。——腓立比書1:7,《新世》。
有時這樣行相當困難。例如,在奧地利,這個國家與梵蒂岡簽訂了協約,規定政府要在經濟上支持天主教會。耶和華見證人申請登記,但起初卻受政府官員所峻拒。他們說:『你們的用意是要設立一個宗教團體,但這種類型的團體在奧地利的法律之下是無法獲得批准的。』可是,在1930年,他們卻得以登記成為一個分發聖經和聖經書刊的團體。
在西班牙,20世紀耶和華見證人的活動開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日子。但自從15世紀異端裁判所的早期歲月以來,羅馬天主教會和西班牙政府(除了少數例外)一直攜手合作。政治和宗教情勢的改變促使政府容許個別的公民信奉另一種宗教,但卻禁止人公開表明他們的信仰。雖然處於這種不利的環境之下,西班牙的耶和華見證人卻在1956年,後來再次在1965年,設法取得法律上的認可。可是,直至西班牙議會在1967年通過宗教自由法案,見證人在這方面所作的努力才有真正的進展。最後,在1970年7月10日,見證人得以在西班牙獲得法律認可,但當時國內見證人的數目已超過1萬1000人了。
1948年,守望台社向達荷美(現今稱為貝寧)的法國殖民地總督提出申請要正式註冊。但直至1966年——在該國成為獨立的共和國之後六年——社方才獲准正式註冊。可是,這項法律上的認可在1976年被取消。後來,由於政治情勢的改變以及官方對宗教自由的態度有所改善,社方才在1990年再次取得法律認可。
雖然加拿大的見證人多年來一直享有法律上的認可,第二次世界大戰卻使反對者有藉口說服一位新總督,宣布見證人是非法團體。這件事發生於1940年7月4日。兩年後,見證人有機會對下議院的一個特別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肯確地建議政府解除對耶和華見證人和他們的法人組織的禁令。可是,直至後來下議院就這個問題作了多次悠長的辯論,並在見證人作了很大努力收集全國各地的簽名以及提出兩次請願之後,司法部長——一個羅馬天主教徒——才不得不將禁令完全解除。
直至東歐的各政府在觀點上作出基本改變之後,耶和華見證人才取得法律認可。最後,經過見證人在幾十年間屢次請求享有宗教自由之後,他們終於在1989年在波蘭和匈牙利取得法律認可。1990年,他們在羅馬尼亞及東德(在該國未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合併之前)獲得認可,1991年則在保加利亞和當時的蘇聯獲准註冊,1992年,阿爾巴尼亞也授予他們合法地位。
耶和華見證人盡力與所有國家的法律合作。他們根據聖經盡力鼓勵人尊重政府官員。但是,人為的法律若與上帝清楚頒布的命令有所衝突,他們就回答說:「服從上帝過於服從人,是應當的。」——使徒行傳5:29,《新譯》。
恐懼使人忘卻基本自由
一方面由於吸毒者數目激增,同時也因為通貨膨脹時常迫使夫婦雙方都出外工作,美國的耶和華見證人發覺,他們在執行服事職務時面對一些新的情勢。有些地區在日間差不多無人在家,而且偷竊事件十分猖獗。人們充滿了恐懼。在1970年代後期及1980年代早期,地方政府制定了不少與募捐牌照有關的法令,以圖監視地區內陌生人的蹤跡。有些市鎮恐嚇耶和華見證人,他們若不先取得允准,警方就會逮捕他們。可是,社方在這方面已奠定了穩固的法律基礎,因此能夠設法在法庭以外處理這樣的難題。
若有困難發生,當地的長老可能與市鎮官員會商,以求尋得解決方法。耶和華見證人堅決拒絕為上帝吩咐他們執行的工作領取許可證。既然美國憲法在最高法院的裁決支持下保證人民享有崇拜自由和出版自由,這種自由是不能以繳納任何費用作為先決條件的。但耶和華見證人明白人們感到恐懼,若有必要的話,他們可能同意在某個地區開始見證工作之前先通知警方。可是,如果無法取得可以接納的折衷辦法,總社的一位律師便會與當地官員取得接觸,以解釋耶和華見證人的工作,說明憲法如何支持他們的傳道權利,以及他們如何有權向法庭上訴,要求市鎮及其官員作出賠償以保障他們的權利。f
在有些國家,見證人甚至不得不向法庭上訴,以求重新確立一些久已被人視作當然的基本自由。1976年和後來1983年,在芬蘭便有這種情形出現。有許多當地法令禁止人從事牽涉到逐戶探訪的宗教工作,表面上的理由是要保護居民的安寧。可是,見證人在洛維薩和勞馬的法庭上指出,逐戶傳道乃是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的一部分,政府既然批准耶和華見證人宗教團體的章程,就表示認可這種傳道方法了。見證人也表明,有許多人其實歡迎見證人上門探訪他們;政府若僅因為並非人人都賞識見證人的探訪,就禁止這項活動,那便剝奪了人民的自由了。在這些案件勝訴之後,許多市鎮和城市紛紛將法令取消。
模鑄憲法
在有些國家裡,耶和華見證人的活動成為模鑄法律的一個重要因素。每個研究美國法律的人都深知耶和華見證人在維護美國人權方面所作的貢獻。他們所作的貢獻大到什麼程度,從以下兩篇文章足以見之:「憲法對耶和華見證人的虧欠」(刊於《明尼蘇達州法律評論》,1944年3月刊)及「憲法演進的催化劑:耶和華見證人在最高法院裡」(載於《辛辛那提大學法律評論》,1987年)。
在有關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美國法律中,法庭就耶和華見證人的案件所作的裁決佔了頗大部分。這些案件大大有助於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僅是耶和華見證人的自由,同時也造益全國人民的自由。歐文·迪拉德在對德雷克大學發表的一篇演說中說:「無論你喜歡與否,在保障我們的各項自由方面,耶和華見證人比其他任何宗教團體貢獻更大。」
論到加拿大的情形,《國家與拯救——耶和華見證人與他們爭取民權的鬥爭》一書宣告說:「耶和華見證人教導國家和加拿大人民如何給予國內的異見團體法律上的保護。再者,……[見證人在魁北克省所受的]逼迫導致一系列的案件,在1940年代和1950年代被呈交到加拿大的最高法院處理。在加拿大人對民權所懷的態度方面,這些案件作了重大貢獻;它們構成了今日加拿大公民自由法理學的基本原則。」該書解釋,見證人為了爭取崇拜自由而作的法律鬥爭,「結果之一是一長串的研討和辯論,最後導致人權憲章的產生。」現今這份憲章乃是加拿大基本法的一部分。
上帝的律法居於至高地位
可是,主要說來,耶和華見證人的法律記錄顯示,他們堅信上帝的律法是至高的。他們所採取的堅定立場基於他們對宇宙至高統治權這個爭論的體會。他們承認耶和華是獨一的真神和宇宙的合法至高統治者。因此他們堅決認為,任何法律或法庭裁決若禁止人做耶和華所吩咐的事,就毫無效力可言了;施加這種限制的人為機構已超越了所擁有的權威。見證人的立場與耶穌基督的使徒並無二致,後者宣布說:「服從上帝過於服從人,是應當的。」——使徒行傳5:29,《新譯》。
憑著上帝的幫助,耶和華見證人決心要在普世宣揚上帝王國的好消息,在末日來到之前對萬國作一個徹底的見證。——馬太福音24:14,《新世》。
[腳注]
a 這份雜誌的創刊號是1919年10月1日刊。這份雜誌,連同它的繼承者,《安慰》和《儆醒!》,在銷量方面達到令人驚訝的地步。在1992年,《儆醒!》的每期銷量高達1311萬本,以67種文字印行。
b 當時耶和華見證人一般的政策是,他們若由於作見證被帶上法庭,他們便提出上訴而不付罰款。上訴若失敗,只要法律容許,他們就寧願入獄也不付罰款。由於見證人堅持不願繳交罰款,這有助於制止官員繼續干擾他們的見證活動。雖然在若干環境下,見證人仍然跟從這項政策,1975年10月1日的《守望台》卻表明,在許多事例上,見證人可以將罰款視為法庭所判的懲罰;因此,繳交罰款並不意味到當事人承認有罪,正如入獄服刑亦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罪一般。
c 「洛弗爾對格里芬市」,303U.S.444(1938)。
d 「施奈德對新澤西州(歐文頓鎮)」,308U.S.147(1939)。
e 310 U.S.296(1940)。
f 297 Mass.65(1935)。這宗案件牽涉到一個名叫卡爾頓·尼科爾斯的八歲學童。
g 302 U.S.656(1937)(來自喬治亞州)。
h 303 U.S.624(1938)(來自新澤西州)。
i 306 U.S.621(1939)(來自加利福尼亞州)。
j 306 U.S.621(1939)(來自馬薩諸塞州)。
k 310 U.S.586(1940)。沃爾特·戈比塔斯(名字的正確寫法)和他的兒女,威廉和莉蓮,向法庭申請指令,制止校董會由於他的兩個兒女不肯向國旗敬禮,就拒絕容許這兩個兒童在邁納斯維爾的公立學校就讀。聯邦法庭和上訴法庭均作出對耶和華見證人有利的裁決。但校董會卻就這宗案件向最高法院上訴。
l 316 U.S.584(1942)。
a 319 U.S.105(1943)。
b 在1943年,總共有24宗牽涉到耶和華見證人的案件被提交給美國最高法院聆訊。
c 319 U.S.624(1943)。
d 319 U.S.583(1943)。
e 從1919年至1988年,總共有138宗牽涉到耶和華見證人的請求和上訴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這些案件中有一百三十宗由耶和華見證人提出,八宗則由他們的對手提出。在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拒絕覆審其中的67宗,因為當時法院認為事情並不牽涉到任何與聯邦憲法有關的重要問題。在最高法院審訊的案件中,法院就47宗作出對耶和華見證人有利的裁決。
f 「珍·莫內爾對紐約市社會福利部」,436U.S.658(1978)。
[第680頁的精選語句]
在一國復一國,政府下令禁止耶和華見證人活動
[第682頁的精選語句]
法官將案件駁回,教士只好怒氣沖沖地離開法庭!
[第693頁的精選語句]
有些官員在處理牽涉到見證人的案件時變得較為小心
[第684頁的附欄]
對美國最高法院所作的見證
守望台社社長兼紐約律師協會會員約瑟夫·F·盧述福曾在美國最高法院為「戈比蒂斯」案提出辯護。他向法庭清楚指出服從耶和華上帝的至高統治權的重要性。他說:
「耶和華見證人為全能上帝的聖名作見證,這位上帝獨有的名字是耶和華。……
「我要指出一件事實,那便是,耶和華上帝在六千多年前應許,他要通過彌賽亞建立一個公義的政府。他會在適當的時候實現這個應許。在聖經預言光照之下,目前的事實顯示這個時候已近了。……
「耶和華上帝乃是獨一的生命之源。除他以外,沒有任何個體能予人生命。賓雪法尼亞州不能予人生命。美國政府也不能。正如保羅指出,上帝制定這條律法[禁止人崇拜偶像],目的是要保護他的子民不致崇拜偶像。你說這僅是一件小事。亞當吃禁果也是一件小事。重要的不是亞當所吃的蘋果,而是他那忤逆上帝的行動。問題是:人究竟服從上帝抑或服從人為的機構?……
「我提醒這個法庭(其實我本應無須這樣行)在『教會對美國』一案中,法庭聲稱美國是個基督教國家;這便意味到美國必須服從上帝的律法。這也意味到法庭同意一件事實,那便是,上帝的律法是至尊的。人若憑著良心相信上帝的律法是至尊的,並且憑著良心行事與之一致,就沒有任何人為權威能夠控制或干擾他的良心。……
「我想指出一件事實:法庭每次開庭,傳呼員都宣布說:『願上帝拯救美國和本庭。』現在我說,願上帝拯救這個法庭,不致犯了錯誤,使美國人民受制於一個極權階級,結果將憲法所保障的一切自由破壞無遺。對每個敬畏上帝和他話語的美國人來說,這是一件神聖不可侵犯的事。」
[第687頁的附欄]
推翻原判的始末
1940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邁納斯維爾學區對戈比蒂斯」一案中裁定,學校當局可以要求學童向國旗敬禮。當時,九個法官中有八個同意這項裁決,不同意的只有斯通法官。可是,兩年後,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另外三位法官(布萊克、道格拉斯和墨菲)表示異議,並且藉此機會公開表示,他們相信最高法院在「戈比蒂斯」一案上所作的裁決是錯誤的,因為它貶低了宗教自由。這意味到在九個法官中,有四個支持推翻「戈比蒂斯」案的原判。在下一宗牽涉到國旗敬禮的案件呈交給最高法院審理時,在貶低宗教自由的其他五位法官中,有兩位已退休了,由兩位新的法官(拉特利奇與杰克遜)接任。1943年,在「西弗吉尼亞州教育部對巴尼特」一案中,這兩位法官投票支持宗教自由,反對強迫人向國旗敬禮。因此,最高法院便以6對3的票數推翻了較早時候就五宗案件(「戈比蒂斯」、「利奧萊斯」、「赫林」、「加布里埃爾利」與「約翰遜」)所作的裁決。這些案件都曾經入稟最高法院。
令人感興趣的是,在「巴尼特」一案中,法蘭克福特法官在表示異議時評論說:「像以往一樣,最高法院會不時推翻原來的裁決。但我相信,在這些與耶和華見證人有關的案件發生以前(除了一些在後來才發現的微小差誤之外),最高法院從沒有試過為了限制民主政府的權力而推翻原判。」
[第688頁的附欄]
「由來已久的傳福音方法」
194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一案的裁決中作了以下的評論:
「分發宗教傳單是一種由來已久的傳福音方法——有如印刷機一樣古老。古往今來,它在各種宗教運動上是一股強大的力量。今日,不同的教派都廣泛採用這種傳福音方法。這些教派的派書者將福音帶給盈千累萬的家庭,並且力求透過親身的探訪贏得信徒。這種活動不僅是傳教,也不僅是分發宗教書刊,而是兩者的融合。像奮興會一樣,它的目的是傳播福音。在第一修正案之下,這種宗教活動跟教堂的禮拜和講壇上的佈道一樣具有崇高的地位。它像較正統和傳統的宗教活動一樣有權受到保護。它也像其他活動一樣有權受到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障。」
[第690頁的附欄]
「人人享有平等權利」
1953年,加拿大一位頗知名的專欄作家在上述的標題下寫道:「議院應當為加拿大最高法院就索默案[由耶和華見證人入稟法院]所作的裁決大事慶祝;這的確是一個值得慶祝的重大場合。在加拿大的司法歷史上,很少裁決比該項判決更重要。很少法庭能對加拿大作出更大貢獻。對珍視所享自由的加拿大人來說,沒有什麼裁決令他們有更大的理由要表示感激。……這件事對我們的造益其實是沒有任何慶祝能夠充分表達的。」
[第694頁的附欄]
對納粹政府發出的嚴正聲明
1934年10月7日,德國的每群耶和華見證人會眾都將以下的信寄給德國政府:
「致政府官員:
「耶和華上帝在聖經裡陳明的話語乃是至高的律法;這乃是我們的惟一指南,因為我們已將自己奉獻給上帝,並且是基督耶穌手下衷誠的真正跟從者。
「在過去一年,政府禁止我們以耶和華見證人的身分聚集起來研讀上帝的話語,一同敬拜和事奉他;這項禁令違反了上帝的律法,也違反了我們的權利。上帝在他的話語裡命令我們不可停止聚集起來。(希伯來書10:25)耶和華吩咐我們說:『你們是我的見證人,我是上帝。要去將我的信息告訴人。』(以賽亞書43:10,12;以賽亞書6:9;馬太福音24:14)政府的法律與上帝的律法直接發生衝突;像以往忠心的使徒們一樣,『我們應當服從上帝過於服從人,』我們決心要堅守這樣的立場。(使徒行傳5:29)因此,我們再次通知你們,我們會不惜任何代價,繼續服從上帝的誡命,聚集起來研讀他的話語,並且按照他的吩咐去敬拜和事奉他。政府或官員若由於我們服從上帝而加害我們,我們的血就會歸在你們頭上;你們必須為此對全能的上帝負責。
「我們對政治事務絕沒有興趣;相反,我們完全忠於以耶穌為王的上帝王國。我們絕不會傷害任何人。我們樂於平安度日,按機會善待所有人。但是,既然你們的政府和屬下的官員繼續試圖強迫我們違反宇宙至高的律法,我們不得不向你們發出通知,我們會憑著上帝的恩典繼續服從耶和華,並且全心信賴他去拯救我們脫離一切壓迫和壓迫者。」
[第697頁的附欄]
受禁制的見證人清楚表明立場
1940年,耶和華見證人的組織在加拿大受政府禁制。在此之後,政府提出了超過500宗對他們所作的檢控。見證人可以提出什麼辯護呢?他們懷著尊敬但卻堅決的態度,對法庭提出大致如下的聲明:
『我絕沒有理由為這些書道歉。它們教導人認識永生的道路。我衷誠相信它們解釋全能上帝的旨意,說明他定意要在地上建立一個公義的王國。在我看來,這乃是我一生最大的福分。在我看來,消滅這些書就是得罪全能的上帝和書裡所含的上帝信息,正如焚燒聖經無疑是犯罪一般。每個人都必須選擇,他寧願冒觸怒人的危險,抑或冒觸怒全能上帝的危險。對我來說,我已經採取立場支持主和他的王國;我決心要尊榮至高者的聖名,這名字便是耶和華。如果我要為此受罰,判下刑罰的人就必須對上帝負責。』
[第698頁的附欄]
加拿大政府成員對事情的看法
1943年,加拿大眾議院的幾位成員籲請該國的司法部長解除對耶和華見證人和他們的法人組織所下的禁令,以下是他們所作的評論:
「司法部沒有向委員會提出任何證據,顯示政府應當宣布耶和華見證人是非法組織。……這群人不幸受到檢控。人若竟因為宗教信念而受檢控,這實在是加拿大自治領的羞恥。」「在我看來,政府維持禁令純粹是由於宗教偏見的緣故。」——安格斯·麥金尼斯先生。
「我們大部分人的經驗顯示,他們是一群與世無爭的人,絕沒有意思要傷害國家。……為什麼政府還未取消禁令呢?不可能是由於害怕這個組織會對國家福利有害的緣故,也不可能是由於這個組織的行動會破壞作戰的努力。沒有絲毫證據顯示這樣的恐懼有任何根據。」——約翰·G·迪芬巴克先生。
「我們不禁納罕,政府採取行動打擊耶和華見證人,是否主要由於這群人對羅馬天主教所懷的態度,而非由於他們的態度含有顛覆性質的緣故。」——維克托·奎爾奇先生。
[第699頁的附欄]
『對宗教自由大有貢獻』
「為了公平起見,我們簡略地回顧耶和華見證人與國家的糾紛,就必須同時提及,由於他們的堅持,宗教自由得以在我們的憲法之下成為更鞏固。近年來,他們比其他任何宗教團體更常上法庭;雖然在公眾看來他們頭腦褊狹,他們卻忠於自己那基於良心的信念。由於這緣故,聯邦法庭作出一系列的裁決,使美國公民所享的宗教自由受到擴大和更加穩固;他們所享的公民自由亦受到保護和擴大。從1938年至1943年,在五年間總共有三十一宗牽涉到他們的案件提交給最高法院處理。法院在這些案件和後來的案件上所作的裁決,大大促進了人權法案所保證的各項自由,尤其是宗教自由更受到保護。」——《美國的教會與國家》,安森·費爾普斯·斯托克斯著,第3卷,1950年,5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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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享有敬拜上帝的自由而歡欣鼓舞
以往耶和華見證人在許多國家地區未能充分享有宗教自由,但現今他們卻能夠在這些地區公開聚集起來敬拜耶和華,並且毫無阻礙地將上帝王國的好消息與別人分享。
加拿大魁北克省
1940年代,在沙托蓋這個市鎮的幾位見證人曾受暴民襲擊。時至1992年,魁北克省有超過2萬1000名見證人,他們能夠在王國聚會所裡自由聚集起來
俄羅斯聖彼得堡
1992年,耶和華見證人首次在俄羅斯舉行國際大會,當時有3256人獻身受浸
西班牙帕爾馬
耶和華見證人在1970年代獲得法律認可之後,他們在聚會地方掛起巨大的牌子,藉此表明他們很高興能夠聚集起來
愛沙尼亞塔爾圖
愛沙尼亞的見證人自1990年以來便能夠毫無阻礙地接獲聖經書刊,他們為此而深深感激上帝
莫桑比克馬普托
1991年,耶和華見證人在這個國家裡取得合法地位。不及一年之後,有超過50群熱心的見證人會眾在市內各處執行他們的服事職務
貝寧科托努
1990年,許多抵達聚會地點的人見到有橫幅公開歡迎耶和華見證人而頗感意外。他們在這裡獲悉政府已解除了對見證人的崇拜所下的禁令
捷克斯洛伐克布拉格
下圖所示的一群人曾在政府禁制之下事奉耶和華達40年之久。1991年,他們在布拉格舉行的耶和華見證人國際大會中歡聚一堂
安哥拉羅安達
政府在1992年取消禁令,市內有超過5萬個市民和他們的家庭歡迎見證人與他們研讀聖經
烏克蘭基輔
在這個國家裡,聚會時常在租賃的禮堂裡舉行,出席人數很多;特別自耶和華見證人在1991年獲得法律認可以來,情形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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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方曾就138宗牽涉到耶和華見證人的案件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和請求。從1939年至1963年,這些案件中有111宗由海登·科溫頓(圖示)擔任社方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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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後期,魁北克省的總理莫里斯·杜普萊西公開跪在樞機主教維勒訥沃面前,將戒指放在後者的指頭上,藉此表明教會和國家之間的密切連繫。在魁北克省,耶和華見證人受到特別猛烈的逼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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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社法律部任職的W.K.傑克遜,有十年時間是耶和華見證人治理機構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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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科·瓊斯的案件牽涉到耶和華見證人的服事職務,他曾兩次在美國最高法院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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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6對3票在「巴尼特」一案中推翻了強迫人向國旗敬禮的規定而擁護崇拜自由。這項裁決推翻了法庭本身較早時候在「戈比蒂斯」一案中所作的決定
案件所牽涉到的兒童
莉蓮與威廉·戈比塔斯
瑪麗與加蒂·巴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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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在一項判決中推翻指控耶和華見證人犯了煽動叛亂罪的控訴,宣判艾每·鮑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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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以三種文字印成的冊子向所有加拿大人揭發反對者在魁北克省對耶和華見證人所施的一切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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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方發覺必須教導耶和華見證人認識法律的程序,使他們能夠應付在傳道工作上遭遇的反對;這些是他們運用的法律書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