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選擇
目前的一項醫藥措施(稱為風險/效益分析)使醫生和病人較易彼此合作以避免使用輸血治療法。醫生仔細衡量各種因素,例如某種藥物或外科手術的風險和可能的效益。病人也可以參與這樣的分析。
讓我們舉一個例,是許多地方的人均能夠體會的——慢性扁桃體炎。你若有這個難題,很可能你會去看醫生。事實上,你可能向兩位醫生請教,因為醫療專家時常鼓勵人取得多一項意見。一位醫生可能提議施外科手術。他說明這件事所牽涉到的因素:留院的日期、造成的痛楚和費用等。至於風險,他說施這樣的手術時,嚴重的流血並不常見,更很少有生命危險。但是提出另外意見的醫生卻勸你使用抗生素療法。他解釋所用的藥物類型、成功的可能性和費用。至於風險,他說很少病人對藥物產生威脅生命的不良反應。
兩位勝任愉快的醫生均可能考慮過所冒的風險和所得的效益,但現在你也必須衡量一下事情所牽涉到的風險和可能帶來的效益,以及你所熟知的其他因素。(例如你個人的感情或靈性力量、家庭的經濟能力、對家人的影響和你自己的道德觀等因素,這些是你最清楚的事。)然後你作出選擇。很可能你對一種治療法予以知悉實情後的同意,但卻不接受另一個提議。
如果你的孩子患慢性扁桃體炎,情形也一樣。既然你是父母,事情對你有最直接的影響,而且你要負責應付所導致的後果,醫生會向你解釋清楚事情所牽涉到的風險、效益和治療的方法等。在考慮過所有因素之後,你可以對這件牽涉到你孩子的健康甚至生命的大事作出知悉實情的選擇。也許你同意施外科手術,雖然這件事帶有若干風險。其他的父母可能選擇使用抗生素,雖然這也含有若干風險。正如醫生對於什麼是最好的途徑可能提出不同的意見,病人或父母也可能對此有不同的感覺。在作知悉實情(風險/效益)的選擇方面,這乃是意料中的事。
使用血這件事又如何?人若客觀地考查事實,就無法否認輸血帶有很大風險。美國麻省普通醫院輸血服務部的主任哈金斯(Charles Huggins)醫生很清楚地表明這點:「血比以前較為安全。但我們仍無可避免地必須將血視為一種非安全物質。這是我們在醫藥上使用的最危險物質。」——《波士頓環球雜誌》,1990年2月4日。
有關方面有充分理由對醫務人員提出忠告說:「我們必須重新檢討一下輸血的益/險關係中的風險部分,並且設法找尋其他的選擇。」(楷書自排。)——《紅血球輸血手術前後》,國立衛生研究所會議,1988年6月27-29日。
對於使用血的效益或風險,醫生可能有不同意見。一位醫生可能施行過許多次輸血,他深信所冒的險是值得的。另一位醫生可能覺得沒有充分理由要冒這樣的險,因為他曾以不用血的方法獲得優良結果。可是,歸根究柢來說,作為病人或父母的你必須作出決定。為什麼要你作決定呢?因為事情牽涉到你(或你孩子)的身體、生命、道德和你與上帝的重大關係。
你的權利受到承認
今日在許多地方,病人有無可侵犯的權利去決定他會接受什麼治療法。「有關知悉實情而同意的法律是基於兩個大前提的:首先,病人有權獲得充分的資料去對醫生所提議的治療法作出一項知悉實情的選擇;第二,病人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醫生的提議。……除非我們把病人視為有權拒絕,也有權接受或帶有條件地接受,不然有關知悉實情而同意的理論基礎便消失無遺了。」——《知悉實情的選擇——法律理論與臨床實踐》,1987年。a
有些病人在試圖行使這項權利時遭遇反對。反對可能來自對於扁桃體切除術或對於抗生素懷有強烈感覺的朋友。或者一位醫生堅信自己所提出的建議是對的。一位醫院辦事人員甚至可能根據法律或經濟的利益而不同意病人的主張。
「許多矯形外科醫生不願對[見證人]病人施手術,」納爾遜(Carl L. Nelson)醫生說。「我們相信病人有權拒絕任何類型的醫藥治療。如果在技術上我們能夠提供安全的外科手術,同時避免使用某種治療法,例如輸血,我們就應當加以考慮。」——《骨關節外科雜誌》,1986年3月。
體貼的病人不會迫使醫生使用醫生所不擅長的治療法。可是,正如納爾遜醫生指出,許多忠於職守的醫生能夠顧慮到病人的信仰。一位德國官員提出忠告說:「醫生不能因為覺得在醫治耶和華見證人方面,他無法盡量使用所有的醫療措施,……就拒絕予以幫助。即使向醫生打開的機會受到限制,他仍然有責任要提出協助。」(Der Frauenarzt, 1983年5月-6月)照樣,設立醫院並非僅是要牟利,而是要一視同仁地造益所有人。天主教神學家迪瓦因(Richard J. Devine)聲稱:「雖然醫院必須在醫藥上盡量設法保全病人的性命和健康,但是,院方必須留意所用的醫藥護理不至觸犯病人的良心。再者,醫院必須避免各種形式的逼迫,從哄騙病人至取得法庭命令強制執行輸血不等。」——《衛生進步》雜誌,1989年6月。
與其訴諸法庭
許多人同意法庭並不是解決個人醫療問題的適當地方。你若揀選抗生素療法,但別人卻使法庭強迫你接受扁桃體切除術,你會有什麼感覺呢?醫生可能希望提供他認為最佳的醫療護理,但他卻沒有責任要尋求法律幫助去將你的基本權利踏在腳下。既然聖經將禁戒血與避免姦淫置於同一的道德水平,強迫基督徒接受輸血便等於強迫人接受性行為——強姦。——使徒行傳15:28,29。
可是,《對輸血作知悉實情後的同意》(1989年)一書報導,有些法庭每逢見到病人由於堅持宗教立場而甘冒某項危險,便如此深感不安,以致「作出若干法律上的例外——你可以說是法律上的假定——去容許輸血發生。」他們可能為此辯護,說事情牽涉到妊娠或父母有兒女要照顧。「這些都是法律上的假定,」該書說。「有法定資格的成年人是有權拒絕接受治療的。」
有些堅持要施行輸血的人忽視了一件事實:見證人並不拒絕所有的治療法。他們只是拒絕一種治療法,而這種治療法甚至專家也說是充滿風險的。醫學上的難題通常可以用若干種不同的方法去處理。一種方法有這項風險,另一種有那項風險。法庭或醫生能夠彷彿家長一般知道那種風險「牽涉到你的最大福利」嗎?這個問題應當由你自己去決定。耶和華見證人堅決認為他們不想別人擅自為他們作出決定;這乃是他們在上帝面前所負的個人責任。
一個法庭若強迫你接受一種你所憎惡的治療方法,這對你的良心和你的生存意志有什麼影響呢?德雷賓格(Konrad Drebinger)醫生寫道:「一種醫療野心若促使人強迫病人接受某種治療法而罔顧病人的良心,以致僅在身體上加以醫治,對病人的心靈卻予以致命打擊,那就大錯特錯了。」——Der Praktische Arzt, 1978年7月。
對兒童的仁愛照顧
有關血的法庭訴訟主要牽涉到兒童。有時,仁愛的父母懷著尊敬的態度請求使用不含血的醫療方法,有些醫護人員便尋求法庭的支持去強制輸血。當然,基督徒同意法律或法庭有權採取行動制止虐待或疏忽兒童的事件。也許你曾讀到有些父母以殘暴的手段虐待兒童,或不予以任何醫藥照顧。這是多麼可悲!顯然國家有權,而且也應當,採取行動保護一個受忽視的兒童。即使如此,與關心兒女的父母請求院方採用優質但卻不含血的醫療方法相較,我們可以很容易看出兩者其實大有分別。
這些訴訟案通常集中於在院留醫的兒童身上。孩子是怎會在院留醫的呢?為什麼他會在醫院裡?原因差不多總是:由於關心的父母把孩子帶到醫院裡以便取得優質的醫療護理的緣故。正如耶穌對孩子深感興趣,基督徒父母也留意照顧自己的兒女。聖經談及『母親溫柔地乳養自己的孩子』。耶和華見證人便對兒女懷有這種深摯的愛。——帖撒羅尼迦前書2:7;馬太福音7:11;19:13-15。
所有父母自然都作出一些影響到兒女的安全和生命的決定:家裡會使用煤氣抑或燃油去取暖?他們會帶孩子作長途的駕車旅行嗎?孩子可以去游泳嗎?這些事都牽涉到若干風險,甚至生命的危險。但社會承認父母會審慎行事,因此在差不多所有影響到兒女的決定上,父母均操有頗大的決定權。
1979年,美國最高法庭清楚聲明:「法律對家庭的觀念基於一項假設:在成熟、經驗及作出生活上種種困難決定所需的判斷力方面,孩子有所欠缺,但父母卻具備這些條件。……即使父母[在一個醫療問題上]所作的決定牽涉到若干風險,這並不足以自動使作決定之權從父母轉移到國家的某個機構或官員手中。」——《帕勒姆對J.R.》
在同一年,紐約上訴法庭作出裁定:「若要決定一個兒童是否未獲得適當的醫藥護理,最重要的因素……是父母有否按照周遭的環境向兒女提供一項可接納的醫療方式。法庭不能根據父母到底作了『正確』抑或『錯誤』的決定而展開調查,因為目前的醫學雖有極大進展,卻很少能夠作出如此決定性的結論。法庭也不能擔任代理父母的角色。」——《霍夫鮑爾案》。
請回想一下父母要在外科手術及採用抗生素之間作出選擇一事。每種治療法均有其風險之處。仁愛的父母要負責衡量治療法的各種風險、效益和其他因素,然後作出選擇。關於這點,塞繆爾斯(Jon Samuels)醫生在1989年10月的《麻醉學新聞》月刊提議有關方面重溫一下「在影響到兒童的醫療命令方面給法官的指引」一文,這篇文章採取以下的立場:
「根據目前的醫學知識,醫生尚未能夠憑著合理程度的肯定預測病人會存活抑或死亡。……若需要在程序方面作出選擇——例如醫生提議一種程序有百分之80的成功機會,但父母卻不贊成,可是父母並不反對一種只有百分之40成功機會的程序——醫生就必須採納從醫學上說來風險較大,但卻不受父母反對的途徑。」
既然事實已經顯示在醫學上使用血一事帶有許多致命的危險,而且有其他各種有效的處理方法,避免用血豈不是甚至可能風險較小嗎?
基督徒的兒女若需要接受外科手術,基督徒自然會衡量許多不同的因素。每一項手術,不論是否使用血,均帶有若干風險。有哪個外科醫生會提出保證呢?父母也許知道,有些技術精良的醫生曾對見證人兒童施行無血的手術而相當成功。因此,醫生或醫院的辦事人員即使寧願採用其他方法,與其在法律上提出訴訟而造成許多壓力及花費大量時間,他們和仁愛的父母合作豈不是更合理和首尾一貫嗎?或者父母可以將孩子轉送到另一間醫院,其中的醫務人員在處理這些病例方面經驗豐富,並且樂於予以協助。事實上,不用血的方法甚至更可能是優質的護理,因為正如我們在上文指出,這樣行可以幫助家庭「達到合法的醫藥目標和非醫藥目標」。
[腳注]
a 可參看第30-1頁附錄翻印的醫學文章「血:誰的選擇?誰的良心?」
[第18頁的附欄]
解除法律上的憂慮
你也許納罕,『為什麼有些醫生和醫院敏於取得法庭的命令強制病人輸血呢?』在有些地方,一個常見的原因是害怕賠償的責任。
當耶和華見證人選擇不用血的醫療方法時,醫生可以無需懷有這樣的憂慮。美國愛因斯坦醫學院的一位醫生寫道:「大部分[見證人]很樂於簽署美國醫學協會的表格,免除醫生和醫院任何賠償責任,而且許多見證人均攜帶醫療聲明[卡]。一項經過適當簽署和注明日期的『拒絕接受血產品』表格乃是一項合約,因此在法律上是具有約束力的。」——《麻醉學新聞》月刊,1989年10月。
不錯,耶和華見證人樂於合作,提出法律上的保證,聲明醫生或醫院順應他們的請求作不含血的治療,並不用負任何賠償責任。正如醫藥專家所提議,每個見證人均攜帶醫療證件卡在身。這項證件每年更換,由當事人及見證人(時常是最近親)所簽署。
1990年3月,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庭支持一項對這樣的證件表示認可的決定:「這類卡片是一項書面聲明,表明攜卡人採取一項在法律上有效的立場,可以將一項書面的限制加於與醫生所定的合約之上。」在Medicinsk Etik(1985年)一書中,安德森(Daniel Andersen)教授寫道:「病人若有一項毫不含糊的書面聲明,說他是個耶和華見證人,在任何環境之下均不接受血,我們對病人自主權的尊重就要求我們尊重他的意願,與他用口頭表達的願望無異。」
見證人也會簽署醫院的同意表格。在德國弗賴堡一間醫院裡,使用的表格備有空位,讓醫生描述他對病人提供的醫療資料。在醫生和病人的署名之上,這份表格補充說:「身為耶和華見證人宗教團體的成員,在我接受外科手術期間,我毫無保留地拒絕使用外來的血或血成分。我深知所需的程序由於流血併發症而有較高的風險。對這個問題獲得詳細解釋之後,我要求醫生在施行所需的外科手術時不使用任何外來的血或血成分。」——Herz Kreislauf, 1987年8月。
其實,不用血的處理方法反而可能風險較小。但這裡的要點是,見證人病人很樂於免除任何無謂的憂慮,使醫護人員能夠放膽做他們矢志要做的事——幫助病人康復。正如坎博里斯(Angelos A. Kambouris)醫生在「對耶和華見證人所施的腹部大手術」一文中指出,這種合作對所有人均有益:
「外科醫生應當把手術前所作的協定視為具有約束力,不論在施手術期間或之後的事態發展如何,均應緊守該項協定。[這]使病人對所接受的外科手術治療懷有積極的看法,並且將外科醫生的注意從法律和哲學上的考慮,轉移到外科和技術的考慮之上,從而容許他在施外科手術時有最理想的表現,也對病人的最大福利有所造益。」——《美國外科醫生》雜誌,1987年6月。
[第19頁的附欄]
「過度使用醫學技術乃是目前衛生護理費用激增的一個主要因素。……由於輸血的費用和帶有高度潛在風險,這件事具有特別的重要性。因此,美國醫院鑑定聯合委員會把輸血一事評估為『大量施行、具有高度風險和易犯錯誤。』」——《輸血》雙月刊,1989年7月-8月。
[第20頁的附欄]
美國:「個人自主權的道德觀念強調取得病人同意是必需的,有關個人未來的決定應當由當事人自行去作。必須取得病人同意的法律理由則是:不得病人同意而採取的醫療行動足以構成人身攻擊。」——《對輸血作知悉實情後的同意》,1989年。
德國:「病人的自決權比予人幫助及保全生命的原則更為重要。由於這緣故:醫生不能違反病人的意願而進行輸血。」——Herz Kreislauf, 1987年8月。
日本:「在醫藥世界裡沒有什麼是『絕對的』。醫生相信現代醫學是最佳的途徑而加以跟從,但他們不應當把每項細節均視為『絕對』而強迫病人接受。病人也必須享有選擇的自由。」——《南日本新聞》,1985年6月28日。
[第21頁的附欄]
「我發覺[耶和華見證人的]家庭關係緊密、充滿愛心,」弗蘭克爾(Lawrence S. Frankel)醫生報導說。「他們的兒童受過良好教育、關心別人和態度尊敬,……甚至看來可能更樂於聽從醫療指示。這可能表示他們願意在自己的信仰容許範圍內接受醫藥的幫助。」——美國休斯敦M.D.安德森醫院及腫瘤研究院兒科部,1985年。
[第22頁的附欄]
小弗萊徹(James L. Fletcher, Jr.)醫生評論說:「我恐怕現存的醫學判斷被專業的傲慢所取代並非罕見。被視為『現今最佳』的治療法在明日便受到修改或捨棄了。一個『虔信宗教的父母』,以及一個堅信自己所推薦的治療法絕對必須的傲慢醫生——那一個較為危險呢?」——《兒科月刊》,198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