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愛的上帝恨惡離婚
“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休妻的事……是[耶和華]所恨惡的。”——瑪拉基書2:15,16。
1,2.(甲)一位曾任長老的人最近採取甚麽可責的途徑?(乙)以下提出的資料目的是要抵消甚麽趨勢?
一個在基督徒小組中作長老多年的男子開始在婚姻上遭遇難題。他與一個俗世女子犯了姦淫,以為這樣他的妻子必然會與他離婚,於是他便可以自由與一位信徒同工結婚了。出乎他意料之外,他的妻子願意寬恕他而與他和好。但是他卻決心要恢復自由身,於是他便在法律上申請離婚;離婚一獲得批准,他隨即與另一個女子結婚。可是,由於他這樣行,他被基督徒小組所開除。
2 我們但願能够説,在一般自稱獻了身事奉耶和華的人當中,這種令人震驚的行徑只是絶無僅有的事!但是很不幸,這卻不是實情。事實上,看來日益常見地,有些人選擇追求自私的享樂或以容易的方法擺脱不幸的婚姻情況而非緊守聖經的標準,在禱告中懇求耶和華幫助,查考他的道及向小組的監督請教。我們希望以下提出的資料會使所有獻了身的基督徒在這方面堅定自己的心意,並且使任何打算採取這樣一條自私途徑的人將事情重新加以考慮。
3.世上一般人對離婚懷有甚麽態度?
3 雖然這種趨勢十分令人遺憾,鑑於我們今日在世上所見到的情形,其實我們並不應當對此感覺驚訝。無可置疑地,有越來越多夫婦離婚。例如在美國和俄國等國家,每三宗婚姻便有一宗以離婚收場;在有些國家中,比率差不多達到每兩宗婚姻便有一宗離婚。有些國家容許“無過”的離婚,這無疑助長離婚的增加。的確,若不是由於有越來越多男女未經結婚便苟合同居,離婚的數目會甚至高許多。例如,報告顯示僅在巴西便有超過四百萬對男女未經結婚而同居。
耶和華對離婚所懷的看法
4,5.(甲)耶和華上帝對詭詐的離婚懷有甚麽看法?(乙)耶穌怎樣表達他對離婚這個問題的意見?
4 耶和華上帝對離婚懷有甚麽看法呢?他像基督教國的許多教士們一樣將其視若無睹嗎?絶不然!我們在瑪拉基書2:15,16讀到:“‘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説:‘休妻的事……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耶穌基督也表達過類似的見解。有一次當日的宗教領袖問他離婚是否合法。耶穌回答説:“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説,‘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麽?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4-6。
5 獲得這個答覆之後,法利賽人問道:“這樣,摩西為甚麽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回答説:“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19:7-9)這些經文告訴我們甚麽呢?人若違反上帝對婚姻和離婚所訂的律法,耶和華上帝和他的愛子耶穌基督均不會將事情視作等閒。離婚將耶和華上帝結合起來的人分開。在上帝看來,婚姻乃是一項終身的結合。
6.關於姦淫,摩西的律法有甚麽規定?
6 由於這緣故,十誡的第七條説:“不可姦淫。”(出埃及記20:14)不但如此,摩西的律法規定以色列人必須將任何與别人妻子犯姦淫的男子及犯姦淫的女子用石頭擲死。(利未記20:10)很適當地,使徒保羅在希伯來書13:4提出警告説,耶和華上帝必定會審判犯姦淫的人和犯淫亂的人。
7.為甚麽姦淫比淫亂更應受譴責?
7 嚴格地説來,姦淫(英文adultery)比淫亂(英文fornication)嚴重得多。根據英文字典,淫亂的定義是在未婚者之間所發生的性關係。但是姦淫則牽涉到另一個因素,那便是破壞或違反了婚姻的關係。因此德文的“姦淫”一詞(ehebruch)實際的意思是使婚姻的關係破裂。
耶和華為何恨惡離婚?
8,9.(甲)上帝恨惡詭詐的離婚的理由之一是甚麽?(乙)他也為了甚麽理由恨惡詭詐的離婚?
8 耶和華上帝恨惡一切並非根據聖經理由的離婚,因為這件事首先得罪了他。婚姻制度與上帝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任何人在這方面違反上帝的旨意,便實際得罪了上帝。當波提乏的妻子企圖引誘約瑟與她行淫時,約瑟所説的話表明犯姦淫的確是得罪了上帝:“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上帝呢?”(創世記39:9)大衛為了與烏利亞的妻子犯姦淫而表示懺悔時,他對耶和華怎樣説呢?“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詩篇51:4。a
9 耶和華上帝恨惡離婚的另一個理由是:上帝關心公平和公道。例如他的道在雅各書5:1-6嚴詞譴責壓迫雇工的富人。離婚(若非基於合乎聖經的理由)差不多總是意味到一方以詭詐待配偶,正如上帝通過他的先知瑪拉基所説一般。這傷害了清白的配偶。正如耶和華上帝在摩西律法中屢次聲明,他維護受壓迫的孤兒寡婦而定意要懲罰欺負這些弱者的人,同樣地耶和華上帝會處罰一切利用法律漏洞抛棄配偶以圖另自嫁娶的人。——申命記10:17,18;27:19。
10.為甚麽我們可以説犯姦淫的人是個享樂主義者?
10 其實犯姦淫的人可説是成為一個享樂主義者。享樂主義者?不錯,享樂主義者是個主要為了享樂和滿足自私慾望而生活的人。一個人若雖然明知吸煙有害,卻仍舊吸煙,他便可説是個享樂主義者了。(路加福音8:14;提多書3:3)因此人若將離婚和再婚所帶來的歡愉置於取悦耶和華上帝的義務之先,便可説是個享樂主義者了。他們愛享樂過於愛上帝。——提摩太後書3:1,2,4。
11.除了得罪上帝和自己的配偶之外,犯姦淫的離婚者也得罪了誰?
11 除了得罪耶和華上帝和得罪配偶之外,離婚的姦淫者也得罪了他所隸屬的小組,因為他的行徑損害了小組的名譽。他也由於所立的不良榜樣而得罪了小組中的分子。例如在紐約市的一個小組裏,一個頗有名望的女子採取了這條錯誤的途徑,不久之後另外兩個年輕的女子也尤而效之。使徒保羅有充分理由警告人要提防使别人跌倒。——腓立比書1:9,10。
12.每個已婚的基督徒應當向自己提出一些甚麽發人深省的問題?
12 聖經清楚表明耶和華上帝和耶穌基督對離婚懷有甚麽感想。他們恨惡這件事!但是你對這件事有甚麽感覺呢?你對於婚姻的神聖制度懷有甚麽看法?你懷有上帝的看法抑或你容許自己像世人一樣受到惡毒的婚姻破壞者,魔鬼撒但,所影響?你傾向於寬容那些違反了上帝對婚姻、姦淫和離婚所訂的律法的人嗎?你像有些人一樣與異性調情而以性不道德自娛嗎?(馬太福音5:28;15:19)你在這些事上小心保護自己的心,抑或你喜歡以不正當的遐想自娛?——箴言4:23。
13.甚麽表明欺騙和姦淫差不多總是相輔並行的?
13 離婚和姦淫差不多總是相輔並行的。特别是雙方若沒有犯姦淫便在法律上取得離婚,清白的配偶會受到強烈的引誘去“犯姦淫”。(馬太福音5:32)不論那一方犯了姦淫,這無疑不會使他在耶和華上帝面前持有清白的良心。既然這件事是在欺騙中釀成的,犯過者又怎可能有清白的良心呢?正如我們讀到:“姦夫等候黃昏,説,‘必無眼能見我!’就把臉蒙蔽。”(約伯記24:15)至於姦淫可以使人變成多麽狡詐,我們從本文起頭所叙述的經驗可以見到。
14.詩篇36:1-4的話怎樣很適合犯姦淫的離婚者?
14 大衛在詩篇36:1-4所説的話可以幫助我們對牽涉到姦淫的離婚懷有正確的看法:“惡人的罪過在他心裏説,我眼中不怕上帝。他自誇自媚,以為他的罪孽終不顯露,不被恨惡。他口中的言語盡是罪孽詭詐;他與智慧善行已經斷絶。他在床上圖謀罪孽,定意行不善的道,不憎惡惡事。”這段描述對犯姦淫的離婚者多麽適合!
15.憑姦淫離婚然後又再婚的人應當嚴肅地考慮一下聖經的甚麽原則?
15 我們屢次見到,有些犯了姦淫與配偶離婚,然後再婚而被小組開除的人,只過了一年左右便得以重返組織。看來處理這些案件的長老們根據上帝的道吩咐人要表現慈悲的訓示作出決定。誠然,耶和華上帝慈悲為懷,因此長老也必須表現同一的態度。可是,若有任何男女奸狡地預先計劃採取這樣的行動以求結為夫婦,我們只能够説,即使長老容許他們重返組織,事情並非至此便可以了結。長老只能够根據外表的悔改作出決定,但是他們卻無法完全看見人的内心。由於無法判斷人的動機,他們可能同意讓現已結為夫婦的人重返組織。但是這對夫婦卻永不應當忘記保羅所説的話:“上帝一定審判淫亂的和姦淫的人。”(希伯來書13:4,《新譯》)在所有這些案件中,至終的審判權操在耶和華上帝手中,他對一切環境均瞭如指掌。正如耶利米書17:9,10指出,他能够鑑察人心。他知道人的内心動機,也可以察出違反他的婚姻律法的人内心所懷的欺騙或惡謀。不錯,“被造的在上帝面前沒有一樣不是顯明的,萬有在他的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我們必須向他交賬。”這樣的經文無疑應當促使我們三思而後行。——希伯來書4:13,《新譯》。
16.為甚麽清白的配偶可能決定不與犯過者離婚?
16 可是,在這方面我們必須指出,上帝的律法並不要求清白的配偶與犯過者離婚。環境可能表明,清白的一方若寬恕犯過者,特别是犯過者若謙卑、衷誠地表示悔改的話,這會是一件好事。誠然,配偶的不忠可能是一項頗為屈辱的經驗——配偶竟然向他人找尋歡樂和滿足。但是有許多仁愛的妻子和母親卻為了兒女的緣故容忍自私或行事不忠的丈夫。
理由與補救方法
17.甚麽很可能使有些人蓄意犯姦淫,藉此離婚以求能够再婚?
17 為甚麽有些人沒有繼續忠於婚約,以致在保持忠貞的考驗中失敗呢?無疑有若干不同的原因。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由於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知道沒有烈火熊熊的地獄,因此不恐懼永遠受苦嗎?路德會的一個教士有一次告訴一位年輕的見證人,他若不相信有一個烈火熊熊的地獄,他就會盡情做各種壞事情了。無疑基督教國裏有許多人懷着同樣的感覺。身為真正的基督徒,我們並不恐懼永遠受苦,但我們絶不想“把這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豈不是嗎?——加拉太書5:13,《新譯》。
18.甚麽情形使基督徒必須不斷留意自己在與性有關方面的思想和行為?
18 今日的世界變成了色情狂。男女雜交大行其道。無疑不法的事件亦大為增加。(馬太福音24:12)基督徒在工作地點受到許多引誘;他們四周的人並不受聖經原則所指引,而且可能看來容貌動人。因此我們必須不斷提高警覺,保持自制,並且將自己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所作的接觸看作彷彿業務上的關係一般。此外也要提防通訊媒介——報章、雜誌、電視和電影。不要藉着電視在實際上等於把淫亂者、姦淫者和類似的人邀請到你自己家裏。我們也不應當忘記,過度享用豐富的食物和酒類可以使基督徒,特别是弟兄,成為更易激動。要在生活的每一方面實行自制!“當恨惡罪惡。”“惡要厭惡。”——詩篇97:10;羅馬書12:9。
19.婚姻不如理想的人應當對事情懷有甚麽看法?
19 此外,很可能有些夫婦在擇偶方面並沒有運用最好的判斷力。他們可能發覺他們在和諧共處方面不如理想,或者在婚姻較親密的方面感覺失望。若是如此,他們只能在不利的情況下盡量向好處做,藉此尊榮和洗雪耶和華所作的安排。聖經稱讚一些“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的人。(詩篇15:4)簡而言之,這意味到要接受人生有苦有樂的事實。這使我們想起一位交遊廣闊及深受弟兄姊妹敬愛的長老。他在未成為見證人之前已結了婚,而他那不信的妻子竭盡所能處處與他為難。有一次有人問及這件事,他回答説,“她使我成為一個男子漢。”為了忍受妻子的虐待,他必須學會保持堅忍和努力實行自制。他因為知道自己切實聽從使徒保羅的勸告而深感滿足。——哥林多前書7:12-16。
20.有些甚麽情況可能促使人犯姦淫而與配偶離婚?
20 可是,看來有時“清白的”配偶若能表現較大的體恤、智慧、愛心和了解,便可以避免根據姦淫的理由與配偶離婚。妻子可能逐漸越來越不留意在身體上、精神上、感情上、儀表上和靈性上取悦丈夫,結果使丈夫在這些事上向其他方面找尋滿足。例如一個全時的傳道員由於妻子不願與他歡好,以致他轉而向小姨尋求滿足。當然,不論妻子在這方面如何失職,丈夫仍然絶對沒有理由要犯姦淫。
21.(甲)為甚麽以詭詐的手段與配偶離婚是不對的?(乙)但是,關於詭詐的離婚,耶和華見證人以一般而言情形如何?
21 仁愛的上帝的確有充分理由要恨惡離婚。詭詐的離婚得罪了上帝,得罪了配偶,得罪了基督徒所隸屬的小組以及其中的個别分子,因為這項行動很可能使有些人跌倒。但是值得慶幸地,耶和華見證人以一般而言並非輕率離婚的人。反之,如所週知,他們是一群衷誠努力將上帝對於婚姻所提出的訓示付諸實行的人。這使他們成為更快樂的人。他們所享有的鞏固、幸福的婚姻時常受到别人注意而促使有些人接受真理。
[腳注]
a 大衛也得罪了烏利亞,但是他對上帝所犯的罪如此嚴重,以致他對烏利亞所犯的罪在相形之下看來微不足道。
[第24頁的圖片]
不符合聖經的離婚得罪了别人
耶和華
配偶
小組的個别分子
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