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一日見聞記
《儆醒!》雜誌駐荷屬安替列斯通訊員報導
你曾以旁聽者和參與者的身份到過本地的法庭嗎?這的確會使你獲得耳目一新的經驗而眼界為之大開;再者這也可以幫助你體會到法律制度乃是社會不可或缺的一個特色。
也許有人認為看看電視或電影的審訊場面已可以使他們對審訊程序有足夠認識了。可是請記得,這種模擬的裁判比實際的審訊戲劇化和快速得多。此外,在法庭消磨一日可以使你有機會看到各種審訊的橫斷面,從輕微的案件至有關人命喪失的事件不等。
我住在荷屬安替列斯的首都,古拉索島的威廉斯特,已超過二十三年,但卻從未上過法庭,因此我認為去旁聽一番會是一件頗有趣味的事。更令我感興趣的是此地的法庭採用羅馬法制,而我長大的地方卻採用不成文法。
兩種法制
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是根據兩大法制之一而訂立,即羅馬法或不成文法。可是,我們必須提防同一名詞以不同方式運用時所惹起的混淆,例如,採用羅馬法的國家並不稱之為「羅馬法」而稱之為「民法」。在另一方面,在採用不成文法的國家中,所謂「民法」卻是與「刑法」相對的一個名稱。因此,為了避免混淆不清,我們仍沿用「羅馬法」和「不成文法」的名稱。
羅馬法的歷史遠較不成文法為久。它首次編成法典大約在公元前450年,由於沒有特權的平民所堅持而以十二塊法板豎立在羅馬的公眾廣場上。它被人沿用了許多世紀。後來在公元第六世紀,羅馬皇帝賈斯丁尼安將羅馬法律加以整理編纂。在所謂「文藝復興」時代,羅馬法律的威望大增。1804年法國加以進一步的整編。
不成文法則可說是始於十三世紀的英國大憲章。英王愛德華一世對不成文法的影響相當於賈斯丁尼安對羅馬法的影響。在不成文法的發展方面,一個里程碑是十八世紀的著名法律學家威廉·布拉克斯東出版他所著的《英國法律釋義》一書。
這兩種法制顯然有其對立之處。可是,既然兩者都是不完美的,我們自然期望各有優點與弱點。兩者的顯著差異之一是,在不成文法之下,一個人會被視為無罪,一直至證據確鑿才算有罪,但在羅馬法之下,人若被控便被視為有罪,直至他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辜為止。
開庭審訊
古拉索島威廉斯特的刑事法庭1970年在一月七日首次開庭審訊。開庭的時間是晨早九時,由法力克法官主持;他是一位態度溫和的中年荷蘭人。星期三日特定為刑事審訊。至於違反交通條例或其他的小案件則在別的週日處理。我懷著探險般的興奮心情,一早便進入法庭在旁聽席的前排坐下。
像美國的最高法院一樣,此間的法院甚大,但法庭本身卻甚小,聽眾席的四排板凳僅可坐五十人,後排比前排稍高一點。庭上有三張交椅是法官席,法官席右面是檢察官席,左面是錄事席。法官和律師都身穿黑色長袍,披上白圍襟,使氣氛更顯得莊嚴肅穆。
不久兩名警察帶了六個男子上庭候審。他們衣著整齊,儀表清潔,年齡都在二十至三十八歲之間。案中證物均已呈堂。有一位身穿黑色長袍的女律師上前與其中一名被告談話。後來法庭監守官抵達。他一看見我便上前自我介紹,說他認識我,雖然我記不起在那裡見過他。我問他我可否作點筆記,他於是請我進入記者席。這個位置對我非常適合,因為不然犯人便會背我而立,以致很難聽到他們答辯。
語言的難題有時會在古拉索島的法庭上造成複雜的情況。法定語文的荷蘭語,巴比亞文杜語則是當地土語。可是,此間有許多人說英語和西班牙語好像土語般流利。普通人喜歡以土語答辯,因此法庭通常備有傳譯員。可是今日的法官卻精通好幾種語言,因此很少需要傳譯員的協助。他以荷蘭語、巴比亞文杜語或英語仁慈地訓諭被告們,好像父親對待兒子一般。
作一比較
在此地的法庭裡你看不見有陪審團。在不成文法的國家中有陪審團審查被告到底有罪抑或無罪,在若干案件中甚至決定所判的刑罰。但在羅馬法之下則僅由法官一人判案。
羅馬法據說比較根據法則或所謂「法理」行事,不成文法則根據原則和先例。前者的法官擔任一個較不重要的角色,有點像比賽場中按條例宣判勝負的裁判員。在不成文法製之下的律師和法官則可以援引先例,一位法官的定讞可能傳之後世而因此馳名。
在兩種法制之下,處理被告的方式也各不相同。在世上有些不成文法大行其道的地方,一個被拘捕的人在未有律師代表和未獲悉他在法律下具有什麼權利之前,警方甚至不能加以訊問。可是在古拉索島,疑犯被拘捕後可能囚禁四天或更久,並且禁絕與外界接觸以便研究案情。據說此舉的好處是疑犯在隔絕囚禁時無法做出虛假的不在場證據。這自然對警方有利。在此種情形之下,疑犯認罪的可能性較大。
也許有人立即認為不成文法之下有陪審團的審訊較為公平。但這是必然的嗎?作陪審員的普通人對法律所知幾何呢?陪審員豈不是較易受精明的律師所操縱,但法官或法官團卻較易於保持冷靜嗎?
時間和費用方面的因素也值得考慮。選擇陪審團往往需要大量時間,結果是不成文法的法庭案件堆積。在不成文法之下揀選陪審團所需的時間,用在羅馬法之下法庭已可以處理很多案件了——特別以引起爭論的人物為然。
在羅馬法之下定案較為迅速,因為這種制度既沒有交保出外,也沒有保釋出外的安排。在古拉索島,倘若有人犯了刑期四年或以上的罪行,疑犯在審訊之前便先囚在獄中。審訊前入獄的時間可以在刑期中扣除。倘若犯罪刑期在四年以下,法庭可能讓被告回家候審,但多數視犯案的種類而定。
審判程序
你對於這種僅憑法官一人判案的制度的效果感覺懷疑嗎?在那日審訊的每一宗案件中,法官都留意提醒被告,他在十四天內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若然這宗案件便會呈交給一個有三位法官的高等法庭審訊。倘若被告仍然不服,則可以向荷蘭最高法庭上訴。我在那日所見的十四宗案件中沒有一宗要上訴。法官若有時看來判錯案,亦由於太寬大之故。
也許你認為這裡僅是一個地方法庭,所審訊的不過是輕微的案件或交通意外事件而已。不然,這是個真正的刑事法庭。舉例說,那天審訊的第三名疑犯是一位年約三十八歲,身材修長,服裝整齊而態度溫文的男子。他的態度一點沒有顯示出僅在幾個月之前他犯了蓄意謀殺罪。
法庭所審訊的事實顯示這個人曾將汽油淋在雇主身上,然後縱火焚燒。雖然警察加以救助,受害者已因傷重而於兩日後在醫院死去。犯罪的原因何在呢?這個人看來久已對雇主懷恨在心而蓄意報復,因為雇主一向看他不起並加以嘲笑。他因害羞而不敢將這件事和雇主討論,以致積怨太深而達到一發不可收拾的地步。
在審訊時檢察官提議宣判被告入獄十四年。在你看來對這種罪行的判刑未免太輕吧?這使我們想起羅馬法律一向均不甚重視人命。例如在早期的羅馬帝國,僕人伺候主人時粗心大意也許會受到重重的刑罰,但他若殺了一名地位與他類似的人,他僅會被稱為一個「無用之人」而從輕發落。
當日我所旁聽的其他案件也有案情較輕的。那部分牽涉到偷盜、詐騙、打架、拒捕等。有一件關於道德的案子,法官宣布清堂審訊。法官對每個被告都詢問一些問題如:你在犯罪時喝醉了酒嗎?你結了婚沒有?有多少兒女?你有沒有職業,抑或為了這件事而失業?他像一位父親一般對被告表示個人的關懷,告訴他們應該學習控制脾氣。他也指出拒捕是多麼愚蠢,因為警察捕人只是因為這是公事而不是以此為樂。
有些犯法者,例如違反交通規例的人時常再犯同一的罪案,這便會使法官大感頭痛了。初犯者僅是循例輕判而告誡了事。重犯者則要從嚴發落。
普世道德崩潰的影響可以從古拉索島反映出來。盜案看來在增加中。更有甚焉的是,盜案包括前所未聞的一種——從教堂的濟貧箱內偷錢!這使人想起在巴佩道斯島有一個賊從耶和華見證人的王國聚會所內偷去捐款箱,當時全體會眾正在低頭禱告。
在法庭消磨一日,特別是作為旁聽者,是很富於教育性的一項經驗。這可以幫助人學會以清晰而合乎邏輯的方式去思考,從多方面觀察問題及體會到被告在法庭上所享的權利。這並且使人看出我們正生活聖經所預言的「末期」中,當其時罪案和犯法者會大為增加。(提摩太後書3:1-4)最重要的是,這使人深深體會到一件事實,那便是只有全能的上帝才能不偏不倚地處理一切事務和執行完美的律法,使所有符合律法要求的人士得以享受和平及永無窮盡的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