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亞伯拉罕曾將自己的妻子稱為妹子(後來以撒也同樣行),這是否一度在中東流行的妻子-姊妹關係的一個例證?
現代學者所作的研究提出了這個理論,但亞伯拉罕和以撒的行動卻看來基於更大的理由。
斯派澤(E. A. Speiser)教授在一部聖經譯本(The Anchor Bible)中提出妻子-姊妹關係的見解。他認為對古代赫爾人(Hurrians)所作的發現表明這點。這些人看來住在美索不達米亞的北部,包括哈蘭在内;亞伯拉罕曾在哈蘭居住過一段時期,利百加也可能在該地居留過。斯派澤寫道:
“在赫爾人的社會中,妻子若同時具有姊妹的法律地位,不論是否與丈夫實際有血緣關係,婚姻的關係便最鞏固和最嚴肅。由於這緣故,有時一個男子會娶一個女子為妻,但同時將她收養為自己的姊妹,並且以獨立的法律文獻將兩個步驟分别記錄下來。違反這種兄妹安排所受的懲罰會比破壞婚約所受的刑罰更重。……妻子-姊妹的關係主要在赫爾人的上流社會中流行。利百加不但出生於受赫爾人管轄的哈蘭,同時實際通過媒妁之言由她的兄弟拉班將她許配給以撒為妻。……因此我們有充分證據將兩宗婚姻,亞伯拉罕和撒拉以及以撒和利百加,置於妻子-姊妹的類型中。”
創世記的歷史記載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曾兩次將妻子撒拉(實際是他的同父異母妹子)稱為他的妹子而非妻子。這件事發生於他們在埃及時,另一次則發生在非利士地。(創世記12:10-20;20:1-7)以撒也曾對利百加同樣行。既然以撒和利百加有親屬關係,他是可以將她稱為妹子的。——創世記26:6-11。
在這些事例上,亞伯拉罕和以撒希望他們的妻子被人視為他們的姊妹,原因是人們若知道這兩個美貌的女子是已婚的婦人,便會對丈夫有危險。(創世記12:12;26:9)因此看來這兩個男子並非僅是憑藉所謂的妻子-姊妹關係去保護自己;反之這樣行的目的是要將撒拉和利百加的已婚地位隱瞞起來。
亞伯拉罕在上帝賜律法給以色列人禁止近親通婚之前娶了自己同父異母的妹子。可是許多人仍然批評他(和以撒)將自己的妻子稱為姊妹。當然,我們不應當忘記聖經有時將事情叙述出來而並不同時贊同事情所牽涉到的行為。(創世記9:20,21;19:30-38)可是,我們可以對亞伯拉罕/撒拉和以撒/利百加懷有一種與他們在上帝面前的良好地位一致的看法。
在這些事發生之前,上帝告訴亞伯拉罕:“我必叫你成為大國,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别人得福。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創世記12:2,3)耶和華也表示這項祝福有賴於亞伯拉罕的後裔。(創世記12:7;可參閲創世記15:4,5;17:4-8;22:15-18。)因此,亞伯拉罕(和後來以撒)需要活下去以便産生後代。
這件事很可能促使亞伯拉罕和以撒將他們忠心的妻子稱為他們的姊妹。若大衆知道亞伯拉罕是美貌的撒拉的合法丈夫,以撒則是可愛的利百加的丈夫,這便會使後裔的家族受到威脅了。這些有信心的男子可能決定,當他們在危險地區中之際,將他們與妻子的關係隱瞞起來是明智之舉。
聖經特别提及撒拉是個有信心而‘寄望於上帝’的女子。(彼得前書3:5,6;希伯來書11:11)她自願接受她的主所作的決定,有一個時期沒有將她的已婚身分宣布出來。仁慈之舉是將這件事視為出於不自私的動機,當事人壓抑個人的感覺和利益以求使全人類得福。既然見到上帝保護撒拉不致受法老和後來受基拉耳王亞比米勒所沾染,利百加也懷着信心採取類似的途徑,與她那具有傑出信心的丈夫以撒合作;她這樣行並不令人感覺意外。——希伯來書11:20。
因此,不論迦南人和埃及人是否知道看來在哈蘭頗為流行的妻子-姊妹關係,亞伯拉罕/撒拉和以撒/利百加所跟從的途徑是按照當時所牽涉到的因素受崇高的原則和目標所推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