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看法如何?
生命的神聖
現代世人視性命若草芥。他們製造大量核子彈和核子彈頭,甚至更殘酷的毀滅武器,以供集體屠殺之用。殺人者往往逍遙法外或僅獲輕判。這些人獲釋返回社會之後只會故態復萌而已。究竟上帝對這種漠視生命的態度有何看法呢?
上帝的兒子對門徒說:「兩個麻雀,不是賣一分銀子麼?若是你們的父不許,一個也不能掉在地上。就是你們的頭髮,也都被數過了。所以不要懼怕,你們比許多麻雀還貴重。」(馬太福音10:29-31)上帝如此所有人的性命,以致他甘願犧牲自己的愛子,使每個人都有機會獲得永生。——約翰福音3:16;提摩太前書2:5,6。
上帝律法強調生命的神聖
在頒佈給古代以色列國遵守的律法中,上帝表明他極之重視生命。這律法勸誡作審判官的人在判案時必須非常謹慎及表現大公無私的品質。(申命記19:15;16:19,20)可是業經證實為殺人者的,則只有一種刑罰:「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民數記35:31-33。
法律要求知道實情的人現身作證,違者會遭公開受咒詛的處分。(利未記5:1)指證別人犯該死罪的見證人必須先下手投石處決犯過者。(申命記17:6,7)除非真正鐵石心腸的人才會作假見證,然後親手處死誤證有罪的人。有一條極為發人深省的律法就是,若發現有人作假見證,這人便會被處以他想被告得到的懲罰。這些規定無疑足以防止任何偽造、輕率或粗心大意的證供。——申命記19:16-20。
誤殺者也算犯了流血罪
甚至在誤殺的事例上,上帝的律法也鄭重強調生命的神聖。例如,一個人可能在伐木時斧頭脫了柄,擊中另一個人,而將其殺死。誤殺者必須逃往最就近的逃城裡,這些逃城是上帝慈悲地指定安排的。(申命記19:4-7;民數記35:6,11)他在那裡受到庇護,直至他能夠返回出事的地區受審。倘若該事件證明實屬意外,這人便會被解返逃城;他必須留在那裡,直至當任的大祭司去世為止。當然,這可能為期多年,或甚至延續整生的時間。——民數記35:12,22-25。
「報血仇者」的律法進一步強調人必須極之重視生命。這個人是被殺者的最近親屬。也許他已承認當時所發生的事完全出於意外。然而,殺人者可能滿不在乎,耽延逃亡,或者,入到逃城之後,也許有一天越出它的疆界,或返回自己的家鄉。這種行動顯示他對於招致別人的死亡或自己所涉及的流血罪並不真正關心。在這種情形之下,「報血仇者」便有義務處死那殺人者。因此,誤殺者與「報血仇者」雙方均須對生命尊重,較任何私人恩怨或感覺更重要。逃城的安排同時防止家族的世代血仇或私自尋仇殺人。它使這個國家與上帝維持和睦的關係。——民數記35:26-29;約書亞記20:2-6。
沉冤未雪的凶殺案不致受忽視
現代社會把沉冤未雪的凶殺案視為僅屬於警方與法庭去處理的事。在摩西律法之下卻不然。整個城市都要負起責任。律法說:
「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看那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母牛犢,把母牛犢牽到……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流血的罪必得赦免。」——申命記21:1-9。
因此,一切凶殺事件都要有所交代。宰殺母牛犢並以部分的血灑在壇上目的並非作為贖罪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而將其殺掉,作用是以之代替殺人者,但不是除掉殺人者的流血罪而是要藉此使該城免負殺人之罪。當然,後來要是發現了殺人者而證實有罪,則這人便會遭受處決。
死刑公平嗎?
有些人也許視取消死刑為社會進步。可是,若把上帝賜給以色列的律法細加考慮,你便會發現處殺人者以死刑並非過於嚴厲。這其實反映出上帝高度重視生命,不獨指一般人類的生命,同時也重視個別的人所擁有的生命。我們必須謹記,摩西律法是來自宇宙的至尊統治者的。當上帝為以色列人訂下這條律法時,他無疑以人類的福利為念。
事實上,上帝在訂立律法的約之前850多年早已設立了死刑。洪水過後,上帝對挪亞說:「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創世記9:5,6)這條律法是對全人類適用的,因為今日地上所有人都是挪亞一家的後代。
執法權威可以據此律法公正地處決蓄意殺人者。這是基督徒的觀點嗎?是的,因為耶穌基督的一位使徒保羅在寫給基督徒的信中論及世上的政府說:「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麼?……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掌權的]不是空空的佩[執行刑罰的]劍。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馬書13:3,4;使徒行傳25:10,11。
殺人者有望嗎?
殺人者配受死亡的處分。他必須對上帝及國家負責。他可以從上帝獲得赦免嗎?可以的,藉著信賴耶穌基督贖罪的寶血和獻身給上帝成為他忠心的僕人。(使徒行傳10:43)即使他如此行,他仍可能被國家處死(這是公平的),然而他卻有復活的希望。在基督千年統治的地上樂園中,他將有較佳的機會獲得生命。——使徒行傳17:31。
至於那些犯了謀殺等類嚴重罪行,在去世前沒有接納基督贖罪安排的人,他們則有賴於耶穌基督的審判。身為上帝所委任的審判官,耶穌清楚知道誰可以從復活得益而有踏上永生之途的可能。(約翰福音2:24,25;5:30)耶穌在世之時曾說:「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唯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唯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馬太福音12:31,32)這番話顯示甚至殺人者也並非絕無希望,祇要他悔改及接受上帝通過基督所作的贖罪安排的話。——路加福音24:47。
基督給使徒約翰見到一個關於復活的異象,約翰這樣描述:「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墳墓的總稱]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啟示錄20:11-13。
復活者將會受到審判的行為並非指他們去世前所幹的事。若然,以殺人者為例,他們便會立刻再遭死亡的處分,於是他們的復活就毫無意義了。反之,他們的審判會根據他們在一個公義世界中的行為——是否甘願服從和奉公守法,並在與上帝建立和好關係方面作出進步。(以賽亞書26:9)倘若他們固執成性,所採取的行徑證明他們不願按照公義標準而生活,這樣他們便會嘗到『第二種的死』。——啟示錄20:14,15。
因此,上帝已表明他視生命為神聖及極之寶貴。他願所有人都認識導至永生的真理。(提摩太前書2:3,4)雖然人類犯了各式各樣程度不同的罪行,他們也可以對基督的贖價表現信心。他們可以在品格上作出改變而在他的王國統治下贏得永生的恩賜。——約翰福音5:28,29;使徒行傳24:15;以弗所書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