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一個人若因法庭不理會他不接受輸血的決定而下令對他輸血,他須要為違反上帝所訂關於血的神聖律法而負責嗎?——美國一讀者問。
這視乎環境而定。當然,法庭的命令絕不能抵消至高的立法者耶和華上帝的律法。(使徒行傳5:29)一個基督徒若犯了謀殺、墮胎或姦淫之罪,即使法庭命令他如此行,他顯然無法因此就辯稱無罪。
那末,法庭若下令執行輸血,什麼因素會使人必須對此負責呢?一個病人若在有機會時沒有表明自己的信仰,後來又沒有堅決反對接受輸血,這就可能使他被迫接受他所不願意的輸血了。對若干法官的決定具有重要影響的一個因素是病人所表現的信念,他在上帝面前的責任感。所以,當病人沒有表示反對法庭下令輸血時,法官時常會聽從醫生和醫院的意見。
曾若干次,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在面對法庭規定輸血的可能時,採取步驟避免破壞上帝的律法。有些見證人將家人或親屬轉送到其他採用不違反上帝律法的治療方法的醫院去。病人的情況若非常危急以致甚至不能離開醫院一段很短時間,這個方法便顯然行不通了。
當然,有時一個人可能已盡了精神和身體上的一切方法去避免違反上帝的律法;他可能甚至昏迷不醒。他若盡了最大的努力表示反對,卻被逼接受輸血,他就必須將事情交在耶和華手中而信賴他的慈悲。他的情形好比一個被強姦的女子,雖然她不斷呼叫及盡了最後的努力抗拒她的侵襲者。(申命記22:25-27)可是她若不喊叫,她便負有罪責。(申命記22:23,24)所以,上帝會期望今日的基督徒盡力採取一切步驟避免有分違反他對血所訂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