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耶和華見證人對陪審的義務懷有什麼態度?——美國一讀者問。
耶和華見證人認為一個人對陪審的義務接納與否是一件個人的事,是受良心支配的。
以他們個人而言,耶和華見證人通常認為他們不應當為別人判斷是非曲直。有一次他們的模範主耶穌基督有機會處理一件法律上的爭論,可是他卻拒絕如此行,說:「誰立我作你們斷事的官,給你們分家業呢?」(路加福音12:14)使徒保羅在他致哥林多人的信中提出一個類似的問題:「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基督徒小組裡]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麼?至於外人有上帝審判他們。」——哥林多前書5:12,13。
再者,有許多作陪審員的人並不喜歡受上帝的道的律法所指引去作決定。有些陪審員求助於占星術,加上個人的偏見或受其他人的壓力影響去作決定。所以作陪審員使人有被牽涉在不公平的判決中的危險。案件若牽涉到被告的性命,這更可能為人招致流血罪。由此可見作陪審員可能導致良心的嚴重衝突。
作陪審員的法律條件和豁免權是因地而異的。在美國,各州的情形亦各有不同。很多時一個人向法庭的書記或法官解釋可以獲准將他的名字從候補陪審員的名單中除去。在西維根尼亞州、明尼蘇達州和華盛頓州,法庭認為一個人有權以宗教的理由拒絕當陪審員的義務。在科羅拉多州,有文件證明自己是耶和華見證人的人可以獲准免除陪審員的義務。
可是並非每個地方都准予豁免。在被召履行陪審義務時,一個人若甚至向法官解釋也不能獲准豁免,他可以在案件開審前受律師盤問時表示他有良心的顧忌。如果他的良心顧忌也不被接納為免除陪審義務的理由,基督徒可能認為他需要拒絕陪審以免違背自己的良心。在這種情形之下,他應該準備面對他的決定可能導致的後果。
● 根據申命記6:8,9,上帝吩咐以色列人『將上帝的律法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以色列人需要實際如此行嗎?——美國一讀者問。
許多猶太評釋家將這個命令按照字面的意思去解釋。這節經文也被人用來支持佩戴經文匣(含有希伯來文聖經的經文的匣子)的習俗。可是查考一下上下文及其他經文卻清楚表明這僅是一種比喻性的說法而已。
由申命記6:6開始至第九節,我們讀到:「我[耶和華]今日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無論你坐在家裡,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也要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又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並你的城門上。」
我們應該留意這段經文沒有並吩咐人將上帝的命令寫在一些東西上,然後將其戴在額上或手上或釘在門框和大門上。反之上帝吩咐人將他的話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所以這個命令的思想顯然與箴言7:2,3所表示的相似:「遵守我的命令就得存活。保守我的法則,好像保守眼中的瞳人。繫在你指頭上,刻在你心版上。」這顯然不是一種實際的說法。將上帝的命令實際寫在心上是不可能的,將寫下的命令繫在指頭上只會妨礙人工作而已。這是沒有意義的。
同樣地,論到使以色列人紀念他們從埃及被拯救出來的逾越節,耶和華吩咐他們說:「這要在你手上作記號,在你額上作紀念,使耶和華的律法常在你口中;因為耶和華曾用大能的手將你從埃及領出來。」(出埃及記13:9)顯然,紀念的儀式並不能實際繫在他們手上,也不能夠在他們額上作實際的記號。但是以色列人可以時刻將上帝為他們所做的事謹記在心,好像寫在他們額上或好像寫在他們手上作記號一般。
同樣地,不論在家裡或在人們通常聚集和城中長老處理案件的城門附近,他們都要時刻謹記耶和華的命令。以色列人不但須將上帝的律法謹記在心,還要將其教導他們的兒女。他們同時須用行動表明(好像用手表示)他們遵守上帝的命令。他們要公開表現自己是上帝律法的擁護者,彷彿上帝的律法寫在他們額上讓人人看見一般。以幫助人保持忠心而言,這比實際將上帝的律法佩戴在身上或寫在門框或門戶上有效得多。
甚至偽善的人也可以佩戴經文匣。事實上,耶穌指責法利賽人「將佩戴的經文做寬了。」(馬太福音23:5)他們將經匣造大了,顯然是想使別人注意他們對律法的熱心。但是他們卻忽視了律法的真正目的。所以他們在外表上的虔誠是沒有意義的。
今日我們無疑應該渴望證明自己是耶和華手下衷心服從他的僕人。這意味到我們的心應該推使我們響應上帝命人寫下的道的指引,滿懷感激地服從它。我們應該思念真實的、公義的、可愛的、貞潔的、有德行的和值得稱讚的事。(腓立比書4:8)無論作什麼,我們都應「從心裡作,像是給[耶和華]作的,不是給人作的。」(歌羅西書3:23)是的,我們的一言一行都應該證明上帝的誡命時時刻刻在我們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