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别人表現敬虔的行為
“我把這些事寫給你,……[使你]可以知道在上帝的家裏應該怎樣行。這家就是永活上帝的教會。”——提摩太前書3:14,15,《新譯》。
1,2.聖經可以怎樣幫助我們與别人相處?
基督徒研讀聖經有許多好處,好處之一是他們得以獲悉怎樣以敬虔的方式對待别人。甚至不熟悉基督教或聖經的人也承認例如以下的勸告是明智和切合實際的:“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加福音6:31。
2 聖經所提供的並非僅限於與我們對别人的行為有關的一般通則而已。反之聖經也勸告我們對一些與我們具有某種關係的人或在某種情況之下我們應當怎樣行事。例如聖經對於基督徒妻子應當怎樣對待不信的丈夫以及我們對卑微的人、殘廢的人和異性應當怎樣行事提出適當的勸告。(彼得前書3:1-6;詩篇41:1;利未記19:14;提摩太前書5:1,2)對於我們應當怎樣在上帝的家(他的組織)裏行事,聖經也提出很多良好的勸告。——提摩太前書3:15。
3.我們在行事為人方面為甚麽需要上帝的指引?
3 將上帝的這些勸告付諸實行是十分重要的,因為上帝的道表示,至部份程度,他會根據我們對别人行事的方式審判我們。(馬太福音18:35;25:40,45;啟示錄2:23)因此,與其聽信别人説我們應當怎樣行,或受自己的感情所指引,“覺得”甚麽是對的就去行,我們應當具有大衛所懷的態度:“耶和華阿,求你將你的道指示我,將你的路教訓我。求你以你的真理引導我,教訓我,因為你是救我的上帝。”——詩篇25:4,5;139:17,21。
怎樣對待罪人
4.為甚麽我們必須知道怎樣對待罪人?
4 既然所有人都是亞當的後代,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馬書3:23;5:12)可是我們的處境卻並非毫無希望,因為“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凡是承認這件事實而對基督懷具信心的人均可以獲得赦免,即使他們在以往過着犯罪的生活。——提摩太前書1:12-16;哥林多前書6:9-11;使徒行傳10:43;羅馬書6:12-14。
5.基督徒若犯了嚴重的罪,這件事需要怎樣處理?
5 但是,一個人若悔改相信基督及受浸成為基督徒之後卻對自己的弱點屈膝或跌倒而犯了嚴重的罪,那又如何呢?他仍然可以獲得赦免,正如使徒彼得在不認耶穌之後獲得赦免一般。你若獲悉一個基督徒同工犯了嚴重的罪,你會怎樣行呢?由於懷有真正的愛心,你無疑希望見到這人獲得屬靈的幫助。小組裏忠心的屬靈長老或監督時常可以提供這種幫助。這樣行的目的何在呢?是要使犯過的基督徒在靈性上復原。——加拉太書6:1;約翰一書5:16;提摩太後書2:23-26;猶大書23。
6.基督徒若犯了嚴重的罪,但卻不肯悔改,基督徒小組就必須採取甚麽行動?
6 可是,有時一個信奉純真基督教已有若干年的人都偏離了正道而做出不敬虔的事來;雖然長老懇切地試圖幫助他,犯過者卻不肯悔改。聖經表明這樣的事曾在第一世紀發生,在今日亦有發生。(彼得後書2:10-20)若是這樣,我們必須怎樣行呢?上帝憑着他那完美的智慧和公平吩咐他的僕人採取堅定的步驟以保護小組在道德和靈性上的潔淨;這樣的步驟也可能使犯過者醒悟過來。上帝的道吩咐説:“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這意味到將犯過者從基督徒的組織中開除。——哥林多前書5:13;提摩太前書1:20;可參閲申命記17:7。
7.關於一個從基督徒小組被逐的人,有些甚麽問題發生?
7 一個人的行為和態度若使小組不得不採取這樣的行動,這的確是可悲的事;但是他一旦被開除,小組忠心的分子應當怎樣看待他呢?他們對待他的方式應當與他們對任何鄰人、同事或他們在街上所遇到的人無異嗎?他們若碰巧遇見被開除的人,他們應當與之打招呼或甚至稍作交談嗎?受雇於被開除的人或雇用這樣的人又如何?基督徒父母或其他的親屬與被開除的人來往應當至甚麽程度?有許多與此類似的問題發生。關於如何對待被開除的犯過者,耶和華上帝給予我們所需的指引;我們可以為此而多麽感激他!
關於犯過者,耶穌所提出的勸告
8,9.(甲)關於犯罪的人,耶穌提出甚麽勸告?(乙)耶穌在這裏所指的是怎樣的罪而言?
8 當猶太人仍然是上帝的選民之際,耶穌對於如何對待犯罪的人這個問題提出了若干勸告。當時基督的門徒本身既是猶太人,鑑於當時在猶太社會中的情況,他們能够清楚明白耶穌的勸告。我們也可以從這項勸告得益,因為耶穌所提出的勸告在後來上帝將基督的教會建立起來時也同樣適用。(馬太福音21:43)基督開宗明義地説:“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馬太福音18:15。
9 看來耶穌在這裏所説的“罪”並非指例如我們在腓立比書4:2,3所讀到的細小個人過失而言。(可參閲箴言12:18)反之,看來他所指的是欺騙或毁謗一類的罪,這樣的罪嚴重到可能使人遭受從小組開除的處分。a受到冒犯的人若能够在私下將事情解決,他就可説是‘得了他的弟兄’;犯過者若表現衷誠的悔改而設法糾正所犯的罪,當事人就無需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10,11.第一個步驟若未能奏效,當事人可以進一步怎樣行?
10 但是這個步驟若未能成功,那又如何呢?耶穌繼續説:“[犯過者]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馬太福音18:16。
11 帶往前去的應當是“見證人”而非試圖使雙方和解的中立人士而已。看來他們是一些曾‘目擊’過犯的人,例如知道雙方所作的銀錢上的協定而能够作證是否有欺騙發生的人。或者,過犯的證據若是一份合同或類似的協議,在這些事上有充份經驗而具備屬靈資格的弟兄也可以前往。倘若需要採取最後的步驟的話,他們可以成為事實及被告在這次聚會中所説的話的見證人。
12.正如耶穌解釋,最後的步驟是甚麽?
12 關於如何處理犯過者,耶穌所提出的最後步驟是:“[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樣。”(馬太福音18:17)不錯,為了作出最後的努力使罪人改過自新,事情應當交給小組中屬靈的長老去處理。這些人可以聽取事實和見證人的作證。這樣他們便能够根據上帝的道對犯過者提出責備。可是,犯過者若不肯悔改,長老就會代表小組採取行動加以管教,將犯過者開除以免小組受到不良影響。
並非對别人冷酷不仁
13,14.我們怎樣能够肯定耶穌並非贊成我們對别人殘酷不仁?
13 為了幫助我們決定我們對這樣的人應當怎樣行事,我們需要了解耶穌的這句話:“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樣。”在較後的世紀中,有些猶太律法師確曾發表一些極端的觀點,例如即使外邦人有生命危險,猶太人亦不當予以援手。這樣的殘酷不仁並非僅是對外邦人表現出來。例如在耶穌論及一個真正鄰人的比喻中,一個利未人和祭司均不願幫助一位受傷的猶太同胞,雖然後來一個撒瑪利亞人卻如此行。——路加福音10:29-37。
14 但是在馬太福音18:17,耶穌的意思不可能是説他的門徒應當拒絶在有意外發生或别人有急需時拒絶予以仁慈的援手。耶穌曾對若干外邦人表現這樣的仁慈。例如他曾對一個叙利亞腓尼基婦人如此行。雖然耶穌、他的門徒和這個外邦女子均承認她的處境異乎尋常,因為她是個外邦人,而耶穌卻奉派到猶太人那裏,基督仍然醫好了這婦人的女兒。(馬太福音15:21-28;馬可福音7:24-30)後來有一個羅馬軍官懇求耶穌醫治他手下一個癱瘓了的奴僕,耶穌也對他表現類似的仁慈。軍官承認耶穌既是個猶太教師,他並不期望耶穌進入他的家裏。可是‘猶太人的長老’卻懇求耶穌恩待這位配得的外邦人,而耶穌亦果然如此行。(路加福音7:1-10;馬太福音8:5-13)因此,耶穌説把某人‘看作外邦人和税吏一樣’這句話並不意味到他禁止人對這樣的人表現慈悲的善行。那末,他的話是甚麽意思呢?
‘看作税吏一樣’
15.猶太人對税吏懷有甚麽看法和怎樣對待這些人?
15 首先,當時猶太人對税吏懷有甚麽看法和怎樣對待這些人呢?
“新約裏的税吏被人視為賣國賊和變節者,由於他們時常與異教徒接觸而成為不潔,同時也是壓迫者的走狗。他們被視為與罪人……娼妓……異教徒同等。……既然正人君子均避之若浼,他們唯一的朋友或夥伴乃是像他們一樣被社會所遺棄的人。”——麥克凌托與史特朗所編的《百科全書》,第八卷,769頁。
不錯,耶穌的聽者深知一般猶太人均避開税吏。猶太人僅為了繳交法律所規定的税款才勉強與税吏有最低程度的業務接觸。
16,17.耶穌對有些税吏怎樣行?
16 ‘但是’,也許有人會問,‘耶穌豈不是與税吏來往嗎?’讓我們將事實查考一下。
17 作為‘除去世人罪孽的上帝羔羊’,耶穌是地上萬民的光,雖然他在地上從事傳道工作期間將注意集中於猶太人身上。(約翰福音1:29;8:12;以賽亞書42:1,6,7;馬太福音10:5,6;15:24)他像醫師一般對所有最需要他幫助的猶太人提出援手,包括像娼妓、醉漢和時常採用不忠實手段的税吏一類的人在内。馬太利未,一個受人鄙視的税吏,對耶穌所傳的新拯救信息毅然作出響應。馬太邀請耶穌到他家裏赴宴,藉此讓他自己和其他感興趣的税吏有更多機會聽見這些奇妙的新真理(路加福音5:27-32;19:1-10)這些是‘因無知而犯罪’的人,但是他們卻願意採取步驟使他們的罪“得以塗抹”。——使徒行傳3:19;希伯來書9:7。
18.為甚麽耶穌對待有些税吏的方式並非為他在馬太福音18:17所説的話立下一個模式?
18 可是,雖然耶穌對一些‘挨近他要聽他講道’和‘跟隨他’的税吏作了一個見證,這並不是我們應當怎樣對待不肯悔改的罪人的一個模式。(馬可福音2:15;路加福音15:1)我們怎能够肯定呢?雖然基督曾與税吏一同進食,使徒保羅卻吩咐基督徒‘甚至不可’與一些從小組被開除的罪人一同吃飯。(哥林多前書5:11)此外,耶穌吩咐門徒對待不肯悔改的犯過者的方式按理説來是指他們對當時的税吏的看法而言。韋模夫(R. F. Weymouth)的譯本將這節經文譯作:“看待他正如你看待外邦人或收税者一般。”——可參閲《新國際譯本》;《新英文聖經》(英文)。
外邦人受到怎樣的看待?
19.關於猶太人與非猶太人之間的關係,聖經表明甚麽?
19 聽見耶穌在馬太福音18:17所説的話的使徒們本身是猶太人,他們深知他們的同胞絶不與外邦人作社交的往來。律法規定猶太人和外邦人有别,藉此使以色列人與四周的列國保持分離。(申命記7:1-4;民數記15:37-41;以弗所書2:11-14)在公元33年的逾越節,猶太人不肯進入羅馬總督的官邸,“恐怕沾染了污穢。”(約翰福音18:28,《新譯》)猶太人甚至與接受《摩西五經》的撒瑪利亞人也保持分離;由於這緣故,撒瑪利亞井邊的婦人對於本身“是猶太人”的耶穌向她討水喝一事大感驚奇。——約翰福音4:9。
20.關於猶太人怎樣對待列國的人,我們從彼得與哥尼流的經歷可以獲悉甚麽?
20 再者,當上帝在公元36年定意表明當時未受過割禮的外邦人也蒙他接納成為承受王國的後嗣時,他打發使徒彼得到羅馬軍官哥尼流的家裏。但是彼得告訴哥尼流説:你們都知道,按照我們的規矩,猶太人是不許跟異族人密切來往的。”(使徒行傳10:28,《現譯》)彼得的話表明猶太人將不與外邦人來往一事看得多麽認真。此外,當猶太籍的基督徒獲悉彼得曾進入哥尼流的家中時,他們當中有些人大表反對,説:“你竟然到未受割禮的人那裏,跟他們一起吃飯!”不錯,猶太人認為與“外邦人”來往和一同吃飯是一件令人震驚的事。——使徒行傳11:1-3,《新譯》;可參閲加拉太書2:12。
21.那末,你認為耶穌説將不肯悔改的罪人‘看作外邦人和税吏一樣’這句話是甚麽意思?
21 由此聖經幫助我們了解耶穌的勸告,明白他吩咐人將一個不肯悔改,拒絶聽從小組勸戒的犯過者‘看作外邦人和税吏一樣’這句話是甚麽意思。在今日聽從基督的訓示意思絶不是僅將犯罪者視作社區中的一個普通人而已,因為這並不是耶穌的門徒對他的話所具有的了解。藉着查考在基督教希臘文聖經裏進一步的勸告,我們可以更清楚體會這點;這同時可以幫助我們在今日處理一些牽涉到從基督徒組織被逐的人的實際事例。
[腳注]
a 在摩西的律法之下,有些嚴重的罪行,例如姦淫、同性戀、過失殺人和變節背教,不能僅在私人之間加以解決。只是由被冒犯的人接受犯過者所表示的悔意和設法糾正過錯便了事。反之這些嚴重的罪行會由長老、法官和祭司加以處理。——利未記20:10,13;民數記5:11-31;35:12,19-25;申命記13:6-15;17:2-9;19:16-19;22:22。
把人‘看作外邦人和税吏一樣’是甚麽意思?
猶太人將税吏視作被社會遺棄的人而拒絶與之來往。
猶太人不願進入一個外邦總督的官邸。
彼得説猶太人與外邦人親近來往是“不合例的”。
猶太籍的基督徒對彼得與哥尼流一同吃飯一事表示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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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將税吏視為罪人而避之若浼。他們只為了繳交法律所規定的税款才與税吏有業務上的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