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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77年 |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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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昂貴的訴訟費用去維持婚姻關係或反訴他所提出的每項誣告。因此她也許會認為,與其反對離婚,不如將他的誣告置之不理,遵守勸告,「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
雖然如此,有時基督徒妻子卻擔心別人聽說離婚事件或者會認為她罪有應得,倘若她不反對離婚和披露事實真相的話。她也許若不反對離婚理由,或者會為她本人和基督徒小組帶來羞辱。
這種可能性是無法忽視的。可是,在大多數例子上,很少人細查離婚所根據的理由;眾人所知道的僅是離婚而已。有些人一聽到離婚理由是精神虐待或諸如此類的事,便會認為這僅是法律上的權宜之計。他們可能會了解到這位丈夫僅是提出最容易的離婚藉口,而真正理由卻是他想另娶別人或去做其他的事。因此,忠心的妻子或小組通常不致被人讒謗。
可是,妻子若感到誣告是如此誹謗以致她非提出反對不可,她便要決定進行什麼法律程序。或者,在法律所容的有限時間之內,她認為反對看來是保護權利的唯一方法——如家庭財產權,兒女撫養權,她本人和兒女的贍養權等。(倘若牽涉到撫養兒女或經濟維持問題,最佳方法通常是在法庭判決之前尋得法律解決勝於判決後提出修正)。她怎樣以最佳方法提出事實和保衛權益視乎她居住的當地法律的可能性而定。
可供選擇的方法之一是立刻聘請律師作法律顧問或代表。當然,除非法庭要求那位丈夫支付法律費用,否則她便要負擔相當昂貴的律師費。有些地方可能提供社會或法律援助,可以從中獲得免費的法律幫助。她若請不起法律顧問,或者可以和處理家庭案件的法庭代表聯絡,看看可以怎樣提供事實和分辯。不少法官對請不起法律代表的人可能頗為了解。
一位丈夫若故意與妻子為難而不願與她同住和從她切實遵行上帝的原則而獲益,這誠然是一件憾事。可是,妻子無須感覺她有絕對義務去反對離婚。誠然,案件若牽涉到財產、贍養或撫養兒女,妻子也許會認為反對離婚或提出反證是明智的。可是對於阻止離婚或試圖迫令不信者與家人同居,基本的聖經勸告是:「倘若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哥林多前書7:15。
當然,上述原則也適用於不信的妻子利用誣告要求與她的基督徒丈夫離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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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亞「求不要下雨」守望台1977年 |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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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亞「求不要下雨」
一個公義,在耶和華上帝前蒙嘉許的人的祈禱是有力量,它會產生結果。(雅各書5:16)門徒雅各正要說明這點,他寫道:「以利亞與我們是一樣性情的人,他懇切禱告,求不要下雨,雨就三年零六個月不下在地上。他又禱告,天就降下雨來,地也生出土產。」——雅各書5:17,18。
雖然是個先知,但身為凡人的以利亞卻和其他任何公義的人並無分別。他具有同樣的感情,弱點及短處。然而耶和華上帝仍答允他的禱告。在他的僕人提出與他旨意一致的祈求時,他亦必然予以同樣的應允。
或者有人留意到希伯來文聖經並無明確說明以利亞曾「禱告」關乎雅各所講述的事情。然而,有根據表明他必曾這樣行。論到以利亞就在那次久旱終止之前作過什麼事,我們讀到:「以利亞上了迦密山頂,屈身在地,將臉伏在兩膝之中。」(列王紀上18:42)不錯,以利亞作出顯然似是向上帝祈禱的姿勢。那麼,很合邏輯地,他作的禱告及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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