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居的人
(Alien Resident)
希伯來語名詞ger(格爾)一般指居留祖國以外而只有有限度的公民權利的人。這些人的宗教信仰也許跟居留地的人相同,但也可能不同。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和他們的子孫還沒有承受應許之地以前,都是僑居外地的人。(創15:13;17:8;申23:7)
當聖經用「僑居的人」去稱呼以色列國内的非以色列人時,有時指歸信的人或全面參與正確崇拜的人,有時僅指寄居在巴勒斯坦的人。後者住在以色列人當中,服從以色列國的基本法律,但沒有全面接受正確的宗教去崇拜耶和華。從這個字眼的上下文可以斷定「僑居的人」指的是哪一種人。
希臘語《七十子譯本》把「格爾」譯作歸信者(希臘語pro·seʹly·tos普羅塞利托斯),達七十多次。有人認為,僑居的人為了安全起見,通常會投靠一個希伯來家庭,在某方面來説依附於這個家庭,但身份跟奴隸仍有區别。這個推論的理據是,聖經原文出現過「你的僑居的人」。(申5:14;比照申1:16;另見利22:10,經文用了toh·shavʹ托沙卜,意思是「寄居的人」)
在西奈山頒布的律法之約特别定立了具體的條例,非常仁愛地指示僑居的人和以色列人怎樣彼此相待。由於不是以色列血統,僑居的人處於弱勢,因此律法之約特别關注和保護他們,作出許多安排保障弱小的人。耶和華不時提醒以色列人,他們也曾僑居異地,深知寄人籬下的滋味,因此應該寬待僑居的人,保護他們。(出22:21;23:9;申10:18)基本上,以色列人應該把僑居的人當作弟兄般看待,對歸信的人就更要如此。(利19:33,34)
雖然律法之約容許不同國族的人信奉正確的宗教,接受割禮,正式加入以色列會衆崇拜耶和華,但也有一些例外和限制。例如,埃及人和以東人要到第三代才可以加入以色列會衆。這裏説的「第三代」,指的是他們住在以色列地的第三代子孫。(申23:7,8)私生子和他們的子孫,「直到第十代」都不得加入以色列會衆。(申23:2)亞捫人和摩押人「直到第十代,也始終不得加入」,永遠不能成為上帝會衆的一分子。以色列人受到囑咐「一生一世永不可為他們謀求平安興旺」。(申23:3-6)以上條例所限制的,全是這些國族的男丁。此外,凡性器官受損的男子也永不可成為會衆成員。(申23:1)
僑居的人受了割禮,成了事奉耶和華的人之後,就跟以色列人受同一套律法約束,有義務遵守律法之約的所有條文。(利24:22)例如,他必須守安息日(出20:10;23:12),慶祝逾越節(民9:14;出12:48,49)、無酵節(出12:19)、七七節(申16:10,11)、住棚節(申16:13,14),以及遵守贖罪日的規定(利16:29,30)。他可以獻上祭牲(民15:14),但要照律法規定以色列人獻祭的方式去做(民15:15,16)。祭牲必須沒有任何缺陷(利22:18-20),他要跟以色列人一樣把祭牲牽到會幕門口(利17:8,9)。他不可崇拜任何假神。(利20:2;結14:7)打獵得來的飛禽走獸必須放血,如果他吃了未放血的獵物就必被「剪除」。(利17:10-14)在牽涉到群體罪責的事上,他可以跟以色列人同蒙寬恕。(民15:26,29)他也要遵守潔淨的禮儀,例如接觸過人的屍體後必須按程序潔淨自己。(民19:10,11)聖經提到可以把自死的動物給僑居的人,這類僑居的人顯然還沒有完全崇拜耶和華。(申14:21)
僑居的人要是跟以色列人訴訟,律法保障他們必得到公平的審訊。(申1:16,17)律法規定不可詐騙僑居的人,也不可在他們的訴訟上顛倒是非。(申24:14,17)誰在審判上屈枉僑居的人,必受咒詛。(申27:19)不管是僑居的人、寄居的人,還是以色列人誤殺了人,都可以逃到庇護城去。(民35:15;書20:9)
僑居的人沒有任何土地做産業,有的做買賣,有的做雇工,有的做奴隸。(利25:44-46)他們也可能日漸富裕起來。(利25:47;申28:43)不過,律法通常把他們和窮人歸為一類,作出種種安排去保護和照顧他們。例如,以色列人每三年就要把出産的十分之一奉獻出來,僑居的人是受益者之一。(申14:28,29;26:12)以色列人田裏和園裏遺下的莊稼和葡萄,也要留給僑居的人。(利19:9,10;23:22;申24:19-21)安息年期間自生的食物,僑居的人也可以享用。(利25:6)如果僑居的人做雇工,他跟做雇工的以色列人享有同等的保護。一個窮困的以色列人可能把自己賣給富裕的僑民,但買主必須善待他,要待他如雇工一樣。賣身的人自己或他的近親可以隨時為他贖身,不管怎樣,買主最晚要在他做奴隸的第七年或禧年來臨時放他離去。(利25:39-54;出21:2;申15:12)
列王在位期間,以色列人和外僑繼續融洽相處。耶路撒冷興建聖殿時,外僑蒙召參與建築工程。(代上22:2;代下2:17,18)亞撒王在猶大振興正確的宗教,僑居的人從應許之地各處來到耶路撒冷,跟以色列人聚集在一起,齊心一意訂立特别的約,要全心全意尋求耶和華。(代下15:8-14)希西家王潔淨聖殿後,宣布耶路撒冷在聖曆二月舉行逾越節。他通告全以色列,許多外僑都接受邀請前來過節。(代下30:25)
後來,以色列人被擄到巴比倫去。當一群剩餘的人獲釋回鄉時,僑居的人再次跟以色列人一起在聖殿從事正確的崇拜。這些僑居的人包括殿役(原語的意思是「賜下的人」)、奴隸、男女歌手,以及所羅門僕人的子孫。殿役中有些是基遍人;早在約書亞的日子,基遍人已奉派世世代代在聖殿服役。(拉7:7,24;8:17-20;書9:22-27)僑居的人一直謹守耶和華的正確崇拜,不離不棄。忠心的以色列人從巴比倫回鄉後,聖經最後一次提到僑居的人,那時,他們仍然跟以色列人並肩為耶和華服務。(尼11:3,21)在回鄉後的日子,耶和華的先知重申律法之約怎樣保障僑居的人所享的權利。(亞7:10;瑪3:5)
先知以西結預告,終有一天,僑民會如同本地生的以色列人一樣,分得土地作為産業。(結47:21-23)耶穌基督降生為人後,猶太人和歸信猶太教的人都有機會聽到王國的好消息,享有同等機會成為基督徒會衆的成員。接着,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哥尼流(公元36)和他的家人蒙耶和華接納,領受了聖靈的恩賜。(徒10章)此後,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只要接受基督為主,就能加入基督徒會衆,「不在乎是希臘人還是猶太人,是受割禮的還是沒有受割禮的,是外國人還是西徐亞人,是奴隸還是自由人。基督就是一切,也在一切之内」。(西3:11;加3:28)啟示錄7:2-8描述屬靈的以色列人由十二部族組成,每個部族有1萬2000人。9-17節描述一大群人,沒有人能數過來,是從所有國族、部族、民族、語言來的,他們向寶座上的君王和他身邊的綿羊羔歡呼,有幸得蒙上帝的悦納和保護。
寄居的人 住在他鄉的人。譯作「寄居的人」的希伯來語toh·shavʹ(托沙卜),源自動詞詞根ya·shavʹ(亞沙卜),這個詞根的意思是「住」。(創20:15)寄居在以色列的人中,顯然有些歸信了正確的宗教,另一些則只是住在以色列國内,服從以色列的基本法律,但沒有像受了割禮的歸信者那樣崇拜耶和華。寄居的人有别於外邦人(外國人),後者一般是過路的旅客,只會按東方的習俗得到客人通常所得的款待。
寄居在以色列卻沒有受割禮的人,不可以吃逾越節晚餐或任何聖物。(出12:45;利22:10)在安息年和禧年期間,他可以跟僑居的人和窮人享受同樣的福利,分享田裏的出産。(利25:6,12)他或他的子孫可以賣身給以色列人做奴隸,但不可以贖身,也不可在禧年得釋放,要永遠成為以色列人的産業。(利25:45,46)相反,以色列人可以把自己賣給寄居的人或他們的家族,但隨時都有權贖身,也可以在做奴隸的第七年或禧年得釋放。(利25:47-54;出21:2;申15:12)
雖然惟獨以色列人擁有祖傳的土地,但耶和華才真正擁有全地,因此他可以按自己的旨意讓他們住下去或把他們逐出去。上帝就出售土地説了這番話:「土地不可賣斷,因為土地是我的。在我看來,你們不過是僑居的、寄居的。」(利25:23)
外人 譯作「外人」的希伯來語zar(扎),顯然來自詞根zur(祖,意思是「疏遠;視作陌路人」)(伯19:13;詩69:8)。因此,「扎」的基本意思是「遠離别人的人」。(《舊約神學詞典》,G.博特韋克與H.林格倫合編,1980,第4卷,53頁)
在跟亞倫家族和利未部族有關的事上,有些人被視為「外人」,這個劃分關係到以色列人、僑居的人和其他人。律法規定亞倫家族負責執行祭司職務(出28:1-3),聖殿其他職務則由一般的利未人辦理(民1:49,50,53)。其他所有人,包括利未部族以外的十二部族,在某些事上跟利未部族相對而言,就好像「外人」一樣。(出29:33,Rbi8 腳注説:「非亞倫家族的人」;KJ 邊注説:「所有不是利未部族的人」;民3:38,Rbi8 腳注説:「即非利未人」;JB 説:「一般信衆」。另見利22:10;民3:10)從上下文看,摩西五經提到的「外人」,大都指亞倫家族或利未部族以外的人。説他們是「外人」,是因為祭司的職分和執行神聖職務的責任並沒有交給他們。
「外人」(非亞倫家族的人)不可吃象徵承接權柄的祭物(出29:33),不可受聖膏油膏立(出30:33),也不可吃任何聖物(利22:10)。非亞倫家族的外人不可擔任祭司的職務。(民3:10;16:40;18:7)非利未部族的外人(即使出自以色列十二部族),除了把祭牲帶到會幕門口或來見祭司外,就絶不可走近聖幕或試圖豎立聖幕。(利4:24,27-29)祭司的女兒嫁了非亞倫家族的外人,就不可吃奉獻的聖物,她的丈夫(外人)也不可吃。(利22:12,13)
希伯來語「扎」(外人)也可以用來指那些背離律法而跟耶和華疏遠的人,因此也用來形容淫婦,漢譯是「背德的」婦人。(箴2:16;5:17;7:5)無論是崇拜假神的人,還是假神自己,希伯來語都可以叫做「扎」,漢語有時譯作移情「别」戀或追隨「别」神。(耶2:25;3:13)
《希伯來語經卷》有時也會把外國人或陌生人叫做「外人」。(伯19:15;箴14:10)
跟外人或陌生人有關的基督教原則 《希臘語經卷》大力强調,基督徒必須對陌生人(希臘語xeʹnos塞諾斯)表現愛心。使徒保羅説:「不要忘記好客之道[希臘語phi·lo·xe·niʹas菲洛塞尼阿斯,『喜愛陌生人』]。有人樂意款待客人,不知不覺就款待了天使。」(來13:2)耶穌表示,就算一些人跟他素未謀面,但如果他們善待他的弟兄,他也會當作是做在他身上一樣。(太25:34-46)使徒約翰寫信稱讚該猶,因為他善待那些奉派探訪會衆的基督徒男子,雖然他們是素未謀面的陌生人。使徒約翰卻譴責狄特腓,因為他不尊重前來探訪的弟兄。(約三5-10;提前5:10)
由於基督徒不屬於世界,聖經把他們稱為「寄居的僑民」,意味着他們處世為人不會仿效跟上帝為敵的世人。(約15:19;彼前1:1;2:11)來自外邦國家的人,一度「在應許的約上是外人,在世界上沒有希望,沒有上帝」,但是通過基督,他們「不再是外族人和僑居的人,而是跟聖民同國的公民,是上帝家裏的人」。(弗2:11,12,19)耶穌預告他會把「另外的綿羊」召集起來,跟小群羊「合成一群」。「另外的綿羊」也跟世界保持分離,因而得蒙上帝悦納,有希望得着永生。(約10:16;太25:33,34,46;另見啟7:9-17)
基督把那些試圖為自己招攬信徒的人叫做「賊」和「陌生人」,説這樣的人危害基督的「綿羊」,是假牧人。耶穌的真正「綿羊」不會聽從假牧人的聲音,正如忠心的以色列人跟倡導假神崇拜的外邦人劃清界線一樣。(約10:1,5;見外邦人,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