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税
(Taxation)
當權者就人口或財産按估定的税額徵收金錢、貨物或勞動力。人們一直徵收各種形式的税來維持政府、公職人員和祭司的服務。古代的徵税形式包括要求奉獻十分之一、進貢、通行費、人頭税、消費税、出口税、入口税、商人帶貨物過境税。
徵税維持耶和華的聖所 聖所的崇拜活動需要税款維持。以色列人必須奉獻十分之一,這是亞倫家系的祭司和利未人主要的收入來源。至少有一次,耶和華吩咐把戰利品分一份給祭司和利未人。(民18:26-29;31:26-47;見十分之一奉獻)耶和華還吩咐摩西,統計人口之後,每個登記的人都要奉獻五克半銀子(半舍客勒;1.1美元),是「奉獻給耶和華」的,支持會幕的事務。(出30:12-16)雖然猶太人不會年年統計人口,但看來他們習慣每年都作出定額的奉獻。例如,約阿施叫人徵收「摩西在曠野吩咐以色列人繳納的聖税」。(代下24:6,9)尼希米時代的猶太人,規定自己每年要付四克銀子(三分之一舍客勒;約75美分),用來維持聖殿的服務。(尼10:32)
耶穌在地上傳道時,猶太人給聖殿奉獻兩銀元的税金。猶太人問彼得,耶穌納不納這種税,彼得就答:「納。」後來,耶穌跟彼得談這件事,説君王不向兒子徵税,因為徵税就是為了王室,而王子正是王室的成員。雖然在聖殿中受崇拜的就是耶穌的父親,耶穌是他的獨生子,但耶穌不想成為别人的絆腳石,於是吩咐彼得納税。(太17:24-27)
統治者徵税 以色列人自從有了君王,就要納税(包括羊群和農作物的十分之一)以維持君王、王的家眷,以及各種政府官員和臣僕的開銷。(撒上8:11-17;王上4:6-19)所羅門王末年,民衆對於徵集民夫和徵税以維持政府開銷,已經感到非常吃力。所羅門的兒子羅波安繼位,民衆就求他減輕他們的「苦役和重軛」。羅波安卻不答應,結果十部族憤而造反。(王上12:3-19;見勞役;服勞役)
以色列人受外族統治期間,不得不交納其他形式的税。例如,法老尼哥把約雅敬立為附庸君主,要猶大國繳納一大筆罰金或貢税。為了籌錢,約雅敬「按着每個國民的税額」,要人人都交一筆錢。(王下23:31-35)
在波斯統治期間,猶太人(祭司和其他在聖所服務的人除外,因為獲得長手君亞達薛西豁免)要納税(阿拉米語mid·dahʹ[米達]或min·dahʹ[明達]),進貢(belohʹ貝洛),繳費(halakhʹ哈拉科)。(拉4:13,20;7:24)學者們認為,「米達」是向個人徵收的税,「貝洛」是向消費品徵收的税,「哈拉科」是在路上的收費站或河邊的淺灘向旅客徵收的税。「米達」(在尼5:4,新世翻作「進貢」,呂譯翻作「貢物税」)的數目想必相當大,因為很多猶太人不得不借錢進貢。猶太人除了要交波斯人徵收的税,一般還得支付省長的開銷。(尼5:14,15)
公元1世紀,猶太人對納税非常反感,除了因為收税人十分腐敗,還因為納税的人被迫承認自己臣服於羅馬。(見收税人)可是,耶穌基督和使徒保羅都表明,納税給「凱撒」或「在上當權的」是應分的事。(太22:17-21;羅13:1,7;見凱撒條下的「上帝與凱撒」)《希臘語經卷》提到好幾種税,其中一種是teʹlos(泰洛斯,指間接税、關税或進貢;太17:25;羅13:7),此外還有kenʹsos(肯索斯,指人頭税;太17:25;22:17,19;可12:14)和phoʹros(福羅斯,學者們認為這個詞泛指向房屋、土地和人徵收的税;路20:2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