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觀點
行使“管教的杖”——是否過時?
“愚蒙迷住孩童的心,用管教的杖可以遠遠趕除。”——箴言22:15。
“任何形式的體罰都是出於情緒激動的虐待行為,此風不可長。”——覺悟父母互助會。
當聖經談及“管教的杖”時,往往會引發起激烈的爭論。鑑於每年有數以千計的兒童被父母虐待至死,這樣的反應實在不難理解。這也許可以説明何以有一部聖經評釋也誤解了聖經容許人施行體罰的觀點,認為這純粹是“因應當日環境需要的一種文化觀念”而已。
但是,聖經絶沒有受某種文化觀念所感示,反之它是受上帝感示的。(提摩太後書3:16)關於行使“管教的杖”,聖經的觀點是否不合情理?我們最好查考這“杖”的真正意思。比方説:拼板玩具中個别的板片並不能表達完整的意念。惟有把全部板片拼合一起,才能看見圖畫的全貌。照樣,“杖”也只是其中的一件板片而已。我們必須把“杖”跟其他與管教有關的聖經原則貫串一起,才能看見整幅圖畫的全貌。
平衡的觀點
聖經只贊成以體罰來施行管教嗎?請考慮下列建議:
• “不要激怒兒女。”
• “責罰兒女,不要過於嚴厲,也不要過分苛求,免得他們因而灰心氣餒。”
有些人可能會説:‘這些建議比聖經的觀點合理得多。’但上述的建議正好是來自聖經的;它們分别記載在以弗所書6:4(《現譯》)和歌羅西書3:21(《當代》)。
不錯,聖經的觀點很合理。它承認體罰通常不是最有效的教導方法。箴言8:33(《呂譯》)説:“要聽從管教”而非‘接觸’管教。箴言17:10則説:“一句責備話深入聰明人的心,強如責打愚昧人一百下。”此外,申命記11:19推薦一套具有預防作用的管教方法,就是在平時把道德標準灌輸給兒女。因此,聖經對管教的觀點十分平衡、中肯。
“杖”又作何解釋?
誠然,聖經的確提及施行管教的“杖”。(箴言13:24;22:15;23:13,14;29:15)這又是甚麽意思呢?
“杖”這個字是從希伯來文舍别特一詞翻過來的。對希伯來人來説,舍别特的意思是一根棍或棒,它好比牧羊人慣用的杖。按照這個涵義,權力的杖便意味着仁愛的指引,而非苛酷不仁的虐待。——詩篇23:4。
在聖經中,舍别特通常用來象徵權力。(撒母耳記下7:14;以賽亞書14:5)每當論及父母的權威時,“杖”並不僅是指施行體罰而已。反之,它包括所有形式的管教,而在大部分情況下其實並不需要施行體罰。但是假如真的需要施行體罰,這通常是由於其他方法皆不奏效之故。箴言22:15説,愚蒙“迷住”(“束縛”,《新譯》;“纏住”,《呂譯》)孩子的心,因此父母不得不施行體罰。在這種情況下,孩子的過錯看來並非僅是由於一時頑皮貪玩的緣故。
如何施行管教?
在聖經裏,施行管教總是與愛心、温柔並行的,而不是父母用來泄憤和表現暴戾行為的機會。善於教導的人應“温温和和地待衆人,……用温柔勸戒那抵擋的人”。——提摩太後書2:24,25。
因此,管教並不是供父母一時衝動用來發泄憤怒的機會。反之,管教是一種教導方法。既然如此,它是用來糾正孩子的過錯。假如父母在盛怒下施行體罰,孩子並不會因此而得益,這其實只是父母藉故泄憤的行動而已。
此外,有效的管教亦須有分寸。耶和華在耶利米書46:28向他的子民這樣説:“[我]倒要從寬懲治你。”父母施行體罰時,必須把這項原則緊記在心。痛打或猛力搖動嬰孩可能會導致嬰孩腦部受損或甚至死亡。a父母的行動若超越了管教的原意——糾正和教導——這便可有虐待兒童之嫌。b
聖經絶不助長虐待行為
耶和華在糾正他的百姓之前曾説:“不要懼怕!因我與你同在。”(耶利米書46:28)執行管教時不應讓孩子覺得彷彿被遺棄一般。反之,孩子應深信父母仍會與他們“同在”,並隨時予以仁愛的支持和鼓勵。假如體罰真的無可避免,孩子應明白何以要受到管教。箴言29:15説:“杖打和責備能加增智慧。”
不幸的是,今天許多父母濫用了這根管教的“杖”。但事情不應歸咎於聖經健全的原則之上。(請比較申命記32:5。)當我們考慮,“管教的杖”的真正涵義時,我們了解到它本是教導孩童的方法,而非用來虐待他們。猶如在其他事例上所表明一般,聖經的確“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提摩太後書3:16。
[腳注]
a 《擺脱痛苦:專為曾在童年受過虐待的成年人而寫並以此為題材的書》警告説:“假如在不受控制的情況下摑打兒童,有可能演變成虐待兒童,因而使孩童受傷。利用器具、拳頭擊打孩童,拍打幼童或打他們身體脆弱的部位(如臉孔、頭部、胃部、背部、生殖器官等)都有可能使體罰演變成虐待。”
b 亨利·比利亞博士與丹尼斯·馬里狄夫博士合著的《父權》一書指出:“其實以温和的方式施行體罰才最有成效。假如孩子受到一個他深愛的人所管教,而他確知對方真的愛他,那麽,這種感情力量便足以使孩子痛定思痛,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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