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願
(Vow)
對上帝所作的鄭重承諾,表示自己決心做某件事、獻上某些禮物、投身於某種工作或禁戒某些本身沒甚麽不對的事。起誓發願完全是出於自願的。誓願(有時也譯做起誓)是嚴肅的承諾,跟誓言的效力相同,而且這兩個詞有時會出現在同一節經文裏(民30:2;太5:33),只是側重點各有不同。「誓願」指當事人宣明心願或意向;「誓言」指當事人指着比自己大的發誓,作證所説的話信實可靠,具有約束力。立約雙方也往往以誓言作為憑證。(創26:28;31:44,53)
聖經在創世記28:20-22第一次提到有人起誓發願。經文記述,雅各承諾:如果耶和華繼續與他同在,使他平平安安回到父家,從而證明耶和華的確是他的上帝,他就必把所有財物的十分之一獻給耶和華。雅各並非跟上帝討價還價,只是很想確知上帝真的悦納他。這個例子足以説明,古代族長也曾起誓發願(另見伯22:27),可見跟誓願有關的習俗(就像族長時代的許多其他習俗一樣)早已存在,並非由後來的摩西律法引入,只是由律法加以説明和限制而已。
像雅各一樣,很多人起誓發願,是求上帝施恩賜福,使他們所做的某件事能成功。以色列人曾向耶和華起誓發願,如果上帝讓他們戰勝迦南王亞拉得,就必把亞拉得轄下的城鎮滅盡。(民21:1-3)另外,有些人向耶和華起誓發願,承諾專一愛戴上帝和全力維護正確的崇拜(詩132:1-5),以及承諾獻出自己(或財物),專為上帝所用。(民6:2-7)父母的誓願有時也涉及兒女,例如哈拿許下的誓願就涉及撒母耳。(撒上1:11;另見士11:30,31,39)在上述事例中,當事人的兒女都願意合作,履行父母許下的誓願。
自發自願,但必須履行 人起誓發願,完全是自發自願的。可是上帝的律法規定,人一旦起了誓,就必須履行,不能反悔。起誓發願就像以自己的性命擔保,保證決不食言。(民30:2;另見羅1:31,32)既然起誓是性命攸關的事,難怪聖經吩咐人要三思而後行,要認真考慮所涉及的義務。摩西律法説:「你向耶和華你的上帝起了誓……耶和華必向你追討,你不履行就有罪了。你沒有起誓,反而沒有罪。」(申23:21,22)
所羅門也曾提出類似的忠告:「你必須履行誓願。你不履行誓願,就不如不起誓。不可讓你的口使肉體犯罪,也不可在天使面前説是起錯了誓。」(傳5:4-6)人因為一時衝動,魯莽起誓,就是自設網羅了。(箴20:25)律法規定,誰輕率起誓,就得在上帝面前擔負罪責,為自己的罪獻上贖愆祭。(利5:4-6)説到底,人向上帝起誓發願,如果不是出於真心誠意,不是本着上帝正義的原則,在上帝眼中是毫無意義的。(詩51:16,17)
律法中關於婦女起誓發願的規定 跟婦女起誓發願有關的規定載於民數記30:3-15,大致如下:父親聽見女兒起誓,如果沒有表示反對,誓願就要生效;如果父親不贊同,誓願就要作廢。妻子(或訂了婚的女子)的誓願能否生效,同樣在乎丈夫(或未婚夫)是否贊成。如果男方起初沒有反對,後來卻廢掉女方許下的誓願,就必擔當她的罪過。(民30:14,15)寡婦或離了婚的婦人要是起誓發願,「凡她承諾約束自己的事,都要生效」。(民30:9)
怎樣處理起誓獻給上帝的禮物 人可以起誓把人或財物(包括土地)獻給耶和華,只有頭生的人畜、最早的收成以及出産的十分之一不能拿來獻做聖物,因為根據律法,這些本來就是耶和華的。(利27:26,30,32)起誓的人如果要贖回已獻給耶和華的「聖物」(希伯來語qoʹdhesh科德什,即撥出來作神聖用途的東西),可以按估價把贖金交到聖所(潔淨的牲畜除外)。(利27:9-27)可是,不管人畜或田産,「凡永遠奉獻的」(希伯來語cheʹrem赫倫)一概不得贖回,這些東西將永遠歸聖所。如果是撥出來的當滅之物,就必須毁掉。(利27:28,29)
跟不當或不潔行為有關的誓願 異教徒起誓發願,往往涉及不道德或不潔的行為。在腓尼基、叙利亞和巴比倫,廟妓的收入都是獻給偶像或廟宇的;但摩西律法規定以色列人絶不可為這些敗行起誓發願:「妓女所得的酬金,或犬類[很可能指雞姦者]所得的穢錢,無論為了履行甚麽誓言,都不可帶進耶和華你上帝的殿裏」。(申23:18,Rbi8 腳注)
耶路撒冷遭受毁滅以後,耶利米向逃往埃及的猶太人説,他們之所以遭遇這場災禍,原因之一是他們指着「天后」起誓發願,給她獻祭。帶頭崇拜偶像的婦女卻狡辯,説自己是得到丈夫同意,才拜天后並向她許願的,因此不得不履行所許的願。她們還口口聲聲説,自己是按律法中有關婦女許願的規定去做罷了。(民30:10-15)耶利米痛斥她們,因為崇拜假神偶像明明就是違犯律法。(耶44:19,23-25;林後6:16-18)
虛假的誓願 猶太人獲釋回鄉以後,雖然再沒有公然崇拜偶像,卻「因為自己的傳統,叫上帝的話語作廢了」。他們用似是而非的邏輯去詮釋律法,歪曲律法中有關起誓發願以及其他崇拜活動的規定;偽善的宗教領袖更「把人的命令當做教義去教人」。(太15:6-9)例如,根據猶太傳統,人只要對父親或母親説「凡我能奉養你們的東西,我都奉獻給上帝做禮物了」(即宣布這些東西已獻做聖物),就等於許下誓願,把有關財物獻給上帝了,因此不用拿這些東西去供養父母。問題是,這些財物雖然名義上屬於聖殿,但實際上卻仍舊是許願的人可以享用的。(太15:5,6)
與誓願有關的祭物 根據摩西律法,以色列人在做其他奉獻時可獻上全燒祭,以示自己全心愛戴耶和華,衷心希望上帝悦納自己所做的奉獻。(利8:14,18;16:3)人起誓發願後也會這樣做(民6:14),包括獻上全燒祭,實踐某個特别的誓願。(民15:3;詩66:13)人為還願而「獻交誼祭給耶和華」,必須獻沒有缺陷的牲畜,並把祭牲的一部分在壇上燒去。(利22:21,22;3:1-5)
關於耶弗他出戰亞捫人之前許下的誓願(士11:29-31),見耶弗他。
保羅遵守有關誓願的律法 聖經説使徒保羅起過一個誓,但沒有説他是不是起誓做離俗人,或者這是不是他成為基督徒之前起的誓。保羅在哥林多附近的堅革里把頭髮剪短時,他履行誓願的日子也許就滿了(徒18:18),但也有人認為這個誓要到保羅帶着四個起了誓的人到耶路撒冷的聖殿時才滿。問題是,當時保羅是聽從基督徒中央長老團的建議,才帶那四個人到聖殿去的,目的是證明自己一直循規蹈矩,遵守律法,沒有像猶太裔基督徒聽見的謠傳所説的,慫恿人不要遵守律法。至於保羅替履約期滿行潔淨禮的人付款,則當時十分普遍。(徒21:20-24)
既然耶穌基督獻出贖價後,律法已被廢除,那麽保羅和基督徒的中央長老團為甚麽還贊成人遵守律法的某些規定呢?關於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幾個方面。首先,律法是耶和華上帝賜給他的子民以色列人的。因此使徒保羅説「律法是屬靈的」,還説「律法本身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正義、良善的」。(羅7:12,14)換言之,基督徒並不鄙視聖殿,也不認為聖殿裏的崇拜活動有甚麽不當,因為聖殿並不是崇拜偶像的地方。再説,遵守律法早已成了猶太人根深蒂固的習慣。此外,摩西律法不僅僅是宗教規條,也是當地的法律,因此有些規定(諸如在安息日不可工作)無疑是境内所有居民都得遵守的。
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基督徒並不認為遵守摩西律法是得救的條件。使徒保羅指出,某些事基督徒可以憑良心自行決定,例如該吃肉還是吃素,該不該守某些日子,該不該吃在市場上出售但祭過偶像的肉等等。保羅説:「有人認為這日比那日特别,也有人認為每日都一樣。各人只要心裏堅信不疑,那就好了。守日子的人,是為耶和華而守。吃的人,是為耶和華而吃,因為他感謝上帝。不吃的人是為耶和華而不吃,他也感謝上帝。」保羅總結時道出了一個大原則,也就是:「上帝的王國不在於吃喝,只在於靠聖靈而有的正義、和平、喜樂」。保羅還説:「人在自己認為對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可是,人如果存着疑心吃,就被定罪了,因為不是出於信心而吃。的確,凡不是出於信心做的,都是罪。」(羅14:5,6,17,22,23;林前10:25-30)
關於使徒行傳21:20,聖經學者艾伯特·巴恩斯在《使徒行傳注解與應用》(1858)中的評論頗有見地。經文説:「他們聽見[保羅向外邦人傳道期間怎樣蒙上帝賜福],就榮耀上帝,對保羅説:『弟兄,你看,猶太人當中有成千上萬的信徒,全都對律法熱心。』」巴恩斯的評論是:「這裏説的律法是指那些跟割禮、獻祭、吃肉、日子、節期等事有關的律法。既然基督教的設立明明就是要廢除律法,經文説基督徒仍然遵守律法,聽起來也許有點費解。但不要忘記以下幾點:(1)律法是上帝頒布的,猶太人從小就受到教導要謹守遵行。(2)使徒顯然認為公開抨擊律法並非上策,因此他們在耶路撒冷時都按規矩行事。[徒3:1;路24:53](3)基督徒應否遵守摩西律法,在耶路撒冷是從來沒有爭議的,只在外邦基督徒中引起疑問。這個問題是無可避免 的:如果外邦基督徒必須遵守摩西律法的話,就得有某種權威規定 他們遵守才行。(4)會議所作的決定(徒15章)只涉及歸信基督教的外邦人[徒15:23]……。(5)不難推測的是,隨着大家對基督教的了解日深,對基督教的規模、自由、以及[普世]性質有進一步的認識,自然就會放下摩西律法的種種規條,根本無須激動不安、爭論不休。這個問題如果當時在耶路撒冷引起[公開]激辯,基督徒所受的反對必定會增加十倍,基督教會必四分五裂,基督教信仰的傳播工作也會停滯不前了。還有最後一點,(6)按照上帝的意旨,聖殿、耶路撒冷和這個國家很快就要被毁滅,從而徹底 而且永遠終止獻祭的事以及摩西律法所規定的儀式。這場毁滅已迫在眉睫,到時就能無可置疑地證明 誰都不用守摩西律法,因此教會的偉大元首並沒有讓這個問題在耶路撒冷的門徒中鬧大,引起無謂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