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Sin,I)
任何違背上帝的品格、標準、行事方式和旨意的事;破壞人與上帝關係的行為。罪可以指不當的言談(伯2:10;詩39:1)、行為(包括錯失[利20:20;林後12:21]和沒做該做的事[民9:13;雅4:17])、思想和心態(箴21:4;另見羅3:9-18;彼後2:12-15)。對上帝缺乏信心是嚴重的罪,這表示一個人不信任上帝,不相信上帝能成就自己的旨意。(來3:12,13,18,19)看看原文一些相關的詞語和例子,足以説明這一點。
常常譯作「罪」的希伯來語是chat·taʼthʹ(哈塔特),希臘語是ha·mar·tiʹa(哈馬蒂阿)。這兩個詞的動詞詞形(希伯來語cha·taʼʹ哈塔,希臘語ha·mar·taʹno哈馬塔諾)指「擊不中,達不到」,即達不到某個目標、方式或標準。在士師記20:16,「哈塔」跟否定詞連用,是形容便雅憫部族的精兵「善於投石,毫髮不差」。在希臘語著作中,「哈馬塔諾」常用來描繪長矛手射不中靶子或目標。「哈塔」和「哈馬塔諾」除了指擊不中某件實物或實際的目標之外(伯5:24),也指在道德上智力上達不到某個目標或標準。箴言8:35,36説,誰得着來自上帝的智慧,就得着生命,「棄絶[取自『哈塔』]」智慧的自殘性命,終必滅亡。在聖經裏,譯作「罪」的希伯來語詞和希臘語詞大多指天使和人犯的罪,即達不到造物主所定的標準。
人類在上帝旨意中的角色 人是上帝「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1:26,27),跟其他受造物一樣,是因為上帝的旨意才能存在,才被創造的(啟4:11)。上帝把工作交給人去做,表明他們在上帝對地球的旨意中肯定佔一席位。(創1:28;2:8,15)使徒保羅受聖靈啟示,指出人是「上帝的形像和榮耀」(林前11:7),因此行事為人理當反映上帝的美德,彰顯造物主的榮耀才對。作為上帝在地上的兒女,人理當效法天父,跟天父相似,不然就等於否認上帝是他們的天父,辱沒天父的名聲了。(參看瑪1:6)
關於這一點,耶穌勉勵門徒顯出比「罪人」(即慣行惡事的人)更加優越的良善和愛心才行。耶穌指出,他的門徒必須像上帝那樣滿懷慈悲和愛心,才名副其實是「天父的兒子」。(太5:43-48;路6:32-36)保羅表明人的罪跟上帝的榮耀有甚麽關係,説:「所有人都犯了罪,不能完全反映上帝的榮耀。」(羅3:23;另見羅1:21-23;何4:7)保羅在哥林多後書3:16-18;4:1-6指出,那些離開惡行、歸向耶和華的人彷彿「揭去了帕子,像鏡子一樣反映出耶和華的榮耀……[並]改變自己,成為相同的形像,越發反映出榮耀」,這是因為基督榮耀好消息的光輝照亮了他們,基督本有上帝的形像。(參看林前10:31)使徒彼得引述《希伯來語經卷》,申明上帝為他地上的僕人所定的旨意,説:「要效法那召你們的聖者,在一切行為上聖潔。因為經上記着説:『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前1:15,16;利19:2;申18:13)
換言之,人因為有罪,所以不能充分反映上帝的形像和榮耀。罪使人不潔淨,也就是説,在靈性上道德上不純全,有污點,有缺陷。(參看賽6:5-7;詩51:1,2;結37:23;見聖潔)
上述經文一致顯示,造物主的原意是要人跟自己相似,反映他的種種美德;正如世上疼愛兒女的父親也希望孩子在品格、人生觀和做人處世的標準方面都跟自己一樣。(參看箴3:11,12;23:15,16,26;弗5:1;來12:4-6,9-11)當然,人要跟造物主相似,就必須順從上帝的旨意,無論他的旨意是以某個命令或别的形式傳達的,都要聽從。簡單來説,罪就是道德上的缺失,在各方面達不到目標或標準。
罪的起頭 罪始於靈界,後來進了人間。在一段悠長的歲月裏,宇宙萬物各按上帝的旨意運作,天地和諧。後來,一個靈體公然跟上帝對抗,聖經叫他做「撒但」,意即「敵對者」(希伯來語Sa·tanʹ薩坦,希臘語Sa·ta·nasʹ薩塔納斯;伯1:6;羅16:20);也叫「魔鬼」,意即「指控者」或「毁謗者」(希臘語Di·aʹbo·los迪阿博洛斯;來2:14;啟12:9)。難怪使徒約翰説:「慣常犯罪的,就源於魔鬼,因為魔鬼從最初就一直犯罪。」(約一3:8)
經文説的「最初」,顯然指撒但跟上帝展開長期鬥爭的起頭;約翰一書2:7;3:11也用「最初」去指基督徒歸信的起頭。約翰的話表明,撒但開始犯罪後,就一直作惡。因此,誰「慣常犯罪,一心作惡」,就表明自己是上帝的對頭撒但的「兒女」,反映這個「父親」的精神態度了。(《注釋者希臘語新約全書》,W.R.尼科爾主編,1967,第5卷,185頁;約8:44;約一3:10-12)
既然私慾先要懷胎、孕育,才能「生下罪來」(雅1:14,15),可見敵擋上帝的這個靈體把犯罪的念頭付諸行動 前,早就偏離正義,心裏跟上帝疏遠了。
在伊甸園反叛上帝 在伊甸園裏,上帝告訴亞當和夏娃他為人類定下甚麽美好的旨意,指出他們有甚麽工作要做。(創1:26-29;2:15)上帝頒布的禁令則只有一條,就是不可以吃(也不可以摸)辨識善惡樹上的果子。(創2:16,17;3:2,3)上帝試驗人是否愛戴和服從他的這條禁令顯示,上帝非常重視人的尊嚴,沒有假定亞當是心存歪念的。例如,上帝沒有命令亞當不可獸交、殺人或者做其他卑鄙下流的事,彷彿亞當心裏早就有這些可鄙的念頭。對亞當來説,吃東西既正常又正當,他也知道自己可盡情享用上帝所賜的食物,「吃到滿足」。(創2:16)為了試驗亞當,上帝只吩咐他不准吃園子裏某棵樹上的果子;誰吃這果子,就象徵他以為可以擁有某種特殊的知識,能自行決定甚麽是「善」甚麽是「惡」。顯然,這條禁令既沒有叫亞當為難,也沒有貶低亞當身為上帝兒子的尊嚴。
在地上,首先犯罪的是夏娃。上帝的對頭撒但利用一條蛇來引誘夏娃(見完美條下的「最先犯罪的靈體與泰爾王」),目的不是要挑起她心裏不道德的情慾,而是令她以為自己能擁有某種超凡的知識,能為所欲為。撒但先讓夏娃複述上帝下的禁令(顯然是亞當轉告她的),繼而出言詆毁上帝説謊、毫無良善。撒但告訴夏娃,她吃了辨識善惡樹的果子,不但不會死,而且心眼會打開,好像上帝那樣能決定甚麽是善甚麽是惡。除了公然反駁上帝的吩咐,撒但的話裏還隱含對上帝的誹謗,可見他的心已徹底背棄了造物主。撒但説「上帝知道……」,就是指控上帝故意隱瞞真相,存心欺騙人。上帝這個靈體兒子為求達到目的,不惜用盡一切卑鄙的手段,不忠不義的程度令人髮指,可謂罪大惡極。他除了説謊,還為了滿足一己野心而殺人:撒但明知人類的始祖要是聽他慫恿吃了禁果,就只有死路一條,所以他名副其實是殺人兇手。(創3:1-5;約8:44)
聖經記載,錯誤的慾望也開始在夏娃心裏萌芽。她聽到上帝的正義律法受到質疑時,非但沒有義憤填膺或極其反感,反而覺得那棵樹十分悦目。夏娃竟然貪圖屬於上帝的東西:耶和華是宇宙的至高主宰,只有他才能够也有權為受造衆生決定甚麽是善、甚麽是惡。從那時起,夏娃就開始按照撒但的行事方式、標準和意思去做了,儘管撒但的話明明跟她的造物主、跟她的丈夫(上帝所立的家主)的話剛剛相反。(林前11:3)夏娃竟聽信撒但的話,自願上當,於是摘下禁果來吃,隱藏在她腦中和心裏的罪也就顯露無遺了。(創3:6;林後11:3;另見雅1:14,15;太5:27,28)
後來,夏娃把果子遞給亞當,他也吃了。使徒保羅表明,跟夏娃不同,亞當犯罪不是因為被撒但的花言巧語騙倒,也不是因為相信吃了禁果也不用受罰。(提前2:14)亞當吃下禁果,顯然是因為戀慕妻子,寧可聽從妻子,不聽從上帝。(創3:6,17)亞當按照妻子的行事方式和意思去做,就等於按照上帝的對頭的行事方式和意思去做。換言之,亞當沒有反映上帝的形像和榮耀,「達不到目標或標準」,還大大羞辱了他的天父。
罪的苦果 人一旦犯罪,就失去了跟造物主的和諧關係。罪不但損害了人與上帝的關係,也損害了人與其他受造物的關係,還損害了自己的思想和身心。從此,罪就一直為禍人間,後患無窮了。
關於這一點,從人類始祖犯罪後的即時反應足以見之。他們不但想遮蔽上帝所賜的身體,還想躲避上帝,表明他們在腦中在心裏已經跟上帝疏遠了。(創3:7,8)他們犯罪以後感到内疚、憂慮、不安和羞恥,正好説明使徒保羅在羅馬書2:15的話,就是上帝的律法「寫在[人的]心裏」。換言之,人違犯律法,就會受良心譴責,忐忑不安,心緒不寧。換一個説法,就是人體内彷彿裝了一個測謊機;人犯了罪,無論如何也瞞不了造物主。儘管亞當試圖為自己對上帝的態度轉變而諸多解釋,上帝馬上看出他有點不妥,問他説:「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棵樹上的果子嗎?」(創3:9-11)
因為忠於自己,也為了宇宙大家庭的利益着想,耶和華絶對不能寬容人類始祖和那個靈體兒子所犯的罪。上帝公正地把這些叛徒判處死刑,藉此維護自己的聖潔。接着,亞當和夏娃被逐出伊甸園,因此無法擅取上帝所設的「生命樹」上的果子來吃。(創3:14-24)
為禍人間 羅馬書5:12説:「罪通過一個人進了世間,死又通過罪而來,於是死就傳給所有人,因為所有人都犯了罪。」(參看約一1:8-10)有人認為這節經文的意思是:亞當是代表人類大家庭的家主,所以亞當犯罪時,他的子子孫孫也跟他一起犯罪,即所有人都是亞當的從犯。問題是,使徒保羅在這裏説死亡是「傳給」所有人的,即一代傳一代,不是同時發生的。
接下來,保羅把死亡形容為一個王,説:「從亞當到摩西,死亡一直作王管轄人,儘管人所犯的罪跟亞當所犯的不同 」。(羅5:14)亞當違背上帝的禁令,觸犯上帝的律法,因此他犯罪也可以説是「犯法」。再説,亞當本來身心完美,毫無缺陷,因此他犯罪完全是自主自願的。他的後代卻完全不同,生來就不完美。基於上述理由,認為「亞當犯罪時,他那些還沒出生的子子孫孫都跟他一起犯罪」,看來很難言之成理。假如説亞當的後代都是亞當的從犯,要承擔他的罪責,那就得先證明他們曾經表達意願,同意亞當做他們的家主才行。問題是,所有人生來就是亞當的後代,都不是出於自己的意願,而是出於各人父母的意願。(約1:13)
因此證據顯示,罪是通過遺傳這個定律,從亞當開始一代傳一代的。詩篇執筆者説:「我母親辛苦生我的時候,我已有罪過;我母親懷我的時候,我已經有罪」,顯然就是這個意思。(詩51:5)罪以及罪的禍害之所以進入世間,代代相傳,不但因為亞當是人類大家庭的家主,也因為亞當(不是夏娃)是人類的始祖,所有人的生命都源於他。因此,身為亞當和夏娃的後代,他們不但繼承了亞當的身體特徵,也繼承了他的性格特徵,包括犯罪的傾向。(參看林前15:22,48,49)
保羅指出:「因一個人[亞當]的悖逆,衆人就列為罪人;照樣,因一個人[基督耶穌]的服從,衆人也就列為義人了。」(羅5:19)顯然,衆人不是在耶穌把贖價祭物獻給上帝的那一刻,就馬上因耶穌的服從被「列為義人」的。相反,他們必須對贖價顯出信心,跟上帝和好,然後逐步從贖價得益。(約3:36;徒3:19)同樣道理,亞當的後代也是一代接一代,在不完美的父母生下他們後,才被「列為罪人」的。
罪的力量和工價 「罪的工價就是死」(羅6:23),身為亞當的後代,人人都受「罪和死的律法」管束(羅8:2;林前15:21,22)。由於亞當把他的後代全賣了給罪做奴隸,罪和死就一直「作王」,奴役人類。(羅5:17,21;6:6,17;7:14;約8:34)這些經文表明,罪不單單指某個過錯或者沒有做該做的事,也指作用於所有人心中的一種法律、規則或動力,即亞當遺傳下來的犯罪傾向。這種從亞當承受得來的罪性使人「肉體軟弱」,有種種缺點。(羅6:19)罪的「律法」經常在他們心裏作怪,要支配他們,迫使他們屈從,跟上帝疏遠。(羅7:15,17,18,20-23;弗2:1-3)
罪像「王」一樣,在不同時候,以不同方式,向不同的人「發號施令」。上帝看見亞當的長子該隱對弟弟亞伯懷怒,提醒他要棄惡從善,説:「罪就埋伏在門口,要伺機抓住你。你能制伏罪嗎?」可惜忠言逆耳,該隱最終讓自己被妒忌和仇恨支配,被罪制伏,殺死了弟弟。(創4:3-8;另見撒上15:23)
疾病、痛苦和衰老 一般來説,疾病和衰老會導致死亡,因此可以説是罪的後遺症。在上帝通過摩西跟以色列人訂立的律法之約中,有不少關於獻祭贖罪的規定,包括如何為痲瘋病人贖罪。(利14:2,19)例如,凡接觸過人的屍體的,都不潔淨;如果有人死在帳幕裏,誰進入也就不潔淨,必須按規定行潔淨禮。(民19:11-19;另見民31:19,20)耶穌也表明,罪和疾病是有關聯的(太9:2-7;約5:5-15),但他同時指出,某些病不一定跟某些罪有關(約9:2,3)。聖經表明,行義(犯罪的反面)對人身心有好處。(箴3:7,8;4:20-22;14:30)在基督統治下,跟罪一起作王的死亡必被消除(羅5:21),人間一切疾苦也必終止(林前15:25,26;啟21:4)。
罪與律法 使徒約翰説:「凡慣常犯罪的,就是常行不法的事,可見罪就是不法。」(約一3:4)又説:「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一5:17)另外使徒保羅也提到「沒有律法約束而犯罪的人」,説:「沒有[通過摩西頒布的]律法以前,罪已經在世上了。不過,由於沒有律法,罪就沒有記在誰的賬上。可是從亞當到摩西,死亡一直作王管轄人,儘管人所犯的罪跟亞當所犯的不同,也得受死所管轄。」(羅2:12;5:13,14)要明白保羅這番話是甚麽意思,先得看看上下文。在這封寫給羅馬人的信中,保羅將兩群人作比較,一群是有摩西律法約束的猶太人,另一群是沒有律法約束的外邦人。保羅指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全都被罪所支配。(羅3:9)
從亞當犯罪到公元前1513年律法之約訂立的大約2500年間,上帝沒有向人類頒布任何成文律法或規條,沒有清楚界定何謂罪,也沒有列明不同形式的罪。當然,上帝曾頒布過某些法令,比如洪水後向挪亞發布命令(創9:1-7),以及跟亞伯拉罕和他一家(包括他的外邦奴隸)立了割禮之約等(創17:9-14)。以色列人的情況則十分特殊,正如詩篇執筆者説,上帝只「向雅各傳達自己的話,向以色列頒布自己的條例和法令。他沒有這樣待過别國,萬國都不認識他的法令」。(詩147:19,20;另見出19:5,6;申4:8;7:6,11)談到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聖經説:「人行律法所定的正義,就能因此而活下去」,只有完美無罪的人,比如耶穌基督,才能十全十美地遵守律法。(羅10:5;太5:17;約8:46;來4:15;7:26;彼前2:22)從亞當的日子到訂立律法之約,其間所頒布的法令都沒有這些特點。
「憑天性做合乎律法的事」 但這不是説,既然沒有完備的法典去衡量人的行為,因此從亞當到摩西日子的人就沒有罪。保羅在羅馬書2:14,15説:「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如果憑天性做合乎律法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約束,但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們正好表明,律法的本質寫在他們心裏。良心和他們一同作證,他們就自我省察,或是指控自己有罪,或是裁定自己無罪。」人是照上帝的形像和樣式造的,天生就有道德感,也因此有良心。正如保羅指出,人即使是不完美的罪人,他們的良心仍能發揮一定的作用。(見良心)律法基本上就是行為的準則,因此天生的道德感彷彿是人心中的律法。不過,除了道德的律法,人還受着另一種律法支配,就是「罪的律法」。犯罪的傾向跟正義的願望交戰,把一切沒有奮力對抗罪性的人擄去。(羅6:12;7:22,23)
在該隱的例子上,也可以看到天生的道德感和良心怎樣發揮作用。儘管上帝還沒頒下不可殺人的律法,從該隱回答上帝追問時閃爍其詞,可以看到他殺死亞伯後受到良心的譴責。(創4:8,9)希伯來人約瑟受波提乏的妻子勾引時,説:「我怎能做這麽大的惡事,得罪上帝呢?」可見上帝的律法就在他的心裏。雖然上帝沒有明令禁止人通姦,但約瑟知道通姦違背了上帝在伊甸園向人類頒布的旨意,因此是不對的。(創39:7-9;另見創2:24)
在族長時代,即亞伯拉罕到雅各十二個兒子的日子,不同國家民族的人都提到自己犯了「罪」(哈塔特)。例如,他們説自己得罪了雇主(創31:36)、統治者(創40:1;41:9)、家人(創42:22;43:9;50:17)或其他人(創20:9)。無論如何,當事人既然用「得罪」這個詞,就顯示他們承認自己曾經得罪(或可能得罪)的人跟自己有某種關係,並承認自己有義務要尊重别人的權益和想法,有責任順服統治者的權威等等。由此可見,他們都有内在的道德感。可是,隨着時間過去,不敬奉上帝的人越發被罪纏住,結果牢牢被罪所操控。難怪保羅説列國的人「思想昏暗,跟上帝所賜的生命疏遠……喪盡道德感」。(弗4:17-19)
律法如何使罪過「顯得多」 儘管人人都有與生俱來的是非感,他們的良心也能發揮一定的作用,但上帝跟以色列人訂立律法之約後,人才能從不同的層面認清甚麽是罪。這麽一來,上帝的朋友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後代中如果有人聲稱自己無罪,他的口就被堵住了,而且「全世界的人都要受上帝治罪」。原因是:人人都從亞當承受了不完美,根本不可能憑着遵守摩西律法,使自己在上帝面前稱義,「律法原是要讓人認清甚麽是罪」。(羅3:19,20;加2:16)由於律法清楚界定甚麽是罪,讓人全面認識罪所涵蓋的範圍,結果人得以認清許許多多的行為和態度都是不對的,都是「罪」;在這個意義上,律法彷彿令罪過「顯得多」。(羅5:20;7:7,8;加3:19;另見詩40:12)獻祭的規定不斷提醒那些受律法約束的人,他們是有罪的。(來10:1-4,11)這樣,律法就成了他們的監護老師,領他們到基督那裏,叫他們「因信心而稱義」。(加3:22-25)
為甚麽説,上帝給以色列人的誡命使罪「有機可乘」?
使徒保羅指出,摩西律法並不能使人在耶和華上帝面前取得正義的地位。他説:「以往我們受肉體支配的時候,藉律法而生的犯罪慾念操縱我們的身體,使我們結出惡果,以致死亡。……那麽,我們該説甚麽呢?律法是罪嗎?當然不是!其實,如果沒有律法,我根本就不認識罪。例如,要不是律法説『不可貪婪』,我根本就不知道貪婪是甚麽。但是,誡命使罪有機可乘,罪就在我心裏引發各樣的貪慾。因為沒有律法,罪就是死的。」(羅7:5-8)
沒有律法,使徒保羅就無法全面認識罪,不知道罪涉及的範圍有多廣,比如不知道貪婪就是罪。正如保羅説,犯罪的慾望「藉律法而生」,還説不可貪婪的誡命使罪「有機可乘」。要明白保羅的意思,先得明白「沒有律法,罪就是死的」這句話的含義,也就是:如果沒有律法清楚界定甚麽是罪,那麽誰也不能被控犯了法或犯了罪。換言之,律法頒布以前,某些事還沒有被界定為罪,所以保羅和他的同胞即使做了這些事,也沒有被定罪。但律法一旦頒布,他們就都被列為罪人,被定了死罪。律法也使他們更清楚意識到自己是有罪的。當然,這不是説摩西律法誘使他們犯罪,只是説律法把「人人都有罪」這個事實顯露無遺而已。有了律法作為依據,更多人就因更多罪名而被定罪了。從這方面來説,罪因律法而有機可乘,得以在保羅和他的同胞身上成立。
那麽「律法是罪嗎」?答案是否定的。(羅7:7)摩西律法不是「達不到目標」,即上帝頒布這套律法的目的。剛相反,摩西律法其實完全達到了目標,射中了靶心,不但能發揮保護和引導的作用,而且在法律上確立了一個事實,就是人人都有罪,需要上帝的救贖,以色列人也不例外。另外,摩西律法也成功帶領以色列人到他們的救贖主基督那裏。
罪過、犯法的行為、過犯 聖經裏,「罪」(希伯來語「哈塔特」;希臘語「哈馬蒂阿」)跟其他詞語都有關聯,其中包括「罪過」(希伯來語ʼa·wonʹ阿翁),「犯法的行為」(希伯來語peʹshaʽ佩沙;希臘語pa·raʹba·sis帕拉巴西斯),以及「過犯」(希臘語pa·raʹpto·ma帕拉普托馬)。這些詞語彼此相關,但重點各異,分别主要涉及罪的不同方面和形式。
罪過、過失及愚行 希伯來語「阿翁」的基本意思是犯過,行為不正或不當,主要指道德方面的過失或毛病,指顛倒是非。(伯10:6,14,15)誰不肯順從上帝的旨意,不肯接受上帝完美的智慧和公正的引導,就難免犯錯。(參看賽59:1-3;耶14:10;腓2:15)犯罪使人失去平衡,對錯不分(伯33:27;哈1:4),因此「阿翁」經常跟「哈塔特」(意即「罪」,達不到標準)放在一起(出34:9;申19:15;尼4:5;詩32:5;85:2;賽27:9)。一旦失去平衡,人的思想就會混亂,心緒不寧,跟上帝和别人的關係也肯定出問題。
「罪過」(阿翁)可以指明知故犯的罪,即蓄意離棄正道;也可以指無心之失,即因疏忽而犯的「錯誤」(shegha·ghahʹ謝加加)。不論故意還是無心,犯過的人在上帝面前都須要擔負罪責。(利4:13-35;5:1-6,14-19;民15:22-29;詩19:12,13)當然,跟無心之失相比,蓄意犯罪的後果要嚴重得多。(民15:30,31;另見哀4:6,13,22)罪過跟真理是對立的,一個人蓄意犯罪,就是歪曲真理、顛倒是非,而且往往會犯下更嚴重的罪,不能自拔。(參看賽5:18-23)使徒保羅説,「有人受罪所騙」,結果硬起心來。(來3:13-15;另見出9:27,34,35)另外,關於以色列人的「罪過」和「罪惡」,保羅曾兩次引述耶利米書31:34的話,在希伯來書8:12引述時用的是ha·mar·tiʹa哈馬蒂阿(意即罪)和a·di·kiʹa阿迪基阿(意即不義);在希伯來書10:17引述時卻用ha·mar·tiʹa哈馬蒂阿和a·no·miʹa阿諾米阿(意即不法)。
箴言24:9説:「無恥的愚行是罪」,而形容一個人行事愚昧的希伯來語詞也常常指「有罪」,例如人懺悔認罪時會説:「我實在做了愚蠢的事」。(撒上26:21;撒下24:10,17)惡人不受上帝管教,終被自己的罪纏住,因愚昧而迷途。(箴5:22,23;另見箴19:3)
犯法的行為 「犯法的行為」就是「罪」。希臘語「帕拉巴西斯」(犯法的行為)的基本意思是「越過」,即越過某些限制或界線,主要指違犯法律。馬太曾用相關動詞pa·ra·baiʹno(帕拉拜諾)來説明「違犯」的意思。有一次,法利賽派和抄經士指責耶穌的門徒「違犯前人的傳統」,耶穌反問他們「為甚麽因自己的傳統,違犯上帝的誡命」,叫上帝的話語作廢。(太15:1-6)另外,「帕拉拜諾」也指「偏離」,例如聖經説猶大「偏離」了自己的職務和使徒職位。(徒1:25)一些希臘語文本也曾用這個動詞去指一個人「越過 基督的教訓又不持守」。(約二9,新譯)
《希伯來語經卷》也有類似的説法,例如説一個人犯了罪,包括「不遵從」耶和華的訓示,「違背」他的約,「罔顧」或「越過」(希伯來語ʽa·varʹ阿巴爾)他的命令等。(民14:41;申17:2,3;書7:11,15;撒上15:24;賽24:5;耶34:18)
使徒保羅説:「沒有律法,就沒有犯法的事」,顯示「帕拉巴西斯」跟違犯律法直接有關。(羅4:15)換言之,如果沒有律法,有罪的人也不算「犯法的人」。因此,每逢上下文涉及律法,保羅和《希臘語經卷》其他執筆者一貫用的希臘語是「帕拉巴西斯」(以及pa·ra·baʹtes帕拉巴泰斯,即「犯法的人」)。(參看羅2:23-27;加2:16,18;3:19;雅2:9,11)亞當直接從上帝那裏接獲禁令,因此他名副其實「犯了法」,違犯了上帝的明確律法。儘管他妻子因為受騙而犯罪,但同樣是違犯了律法。(提前2:14)律法之約是經天使向摩西宣告,並加在亞伯拉罕的約之上,目的是「叫犯法的事顯明出來」,「把一切都交給罪去囚禁」,在法律上定了亞當子子孫孫(包括以色列人)的罪,藉此表明人人都必須對基督耶穌懷具信心,才能得蒙寬恕和拯救。(加3:19-22)因此,如果保羅再一次受摩西律法牽制,就等於再一次證明自己是「犯法的人」,因違犯律法而被定罪。這樣,他也等於把上帝的分外恩典置之不理,這恩典本是要讓人脱離律法,不致被定罪的。(加2:18-21;另見加3:1-4,10)
希伯來語「佩沙」既指「犯法行為」(詩51:3;賽43:25-27;耶33:8),也指「謀反,悖逆」,即離棄或違抗律法或權威(撒上24:11;伯13:23,24;34:37;賽59:12,13)。因此,誰蓄意違犯律法,就是忤逆天父的權威,反抗上帝的統治,敵擋他的至高統治權,一心違抗造物主的旨意。
過犯 希臘語詞「帕拉普托馬」的字面意思是「失足」,引申指過失(羅11:11,12)、過錯或「過犯」(弗1:7;西2:13)。亞當擅吃禁果,越過上帝的律法,這固然是「犯法的行為」,但也是「過犯」,因為他在正道上失足跌倒,沒有符合上帝的正義標準,沒有尊重上帝的權威。受摩西律法約束的人都是不完美的,一旦有了律法的種種條例和規定,他們的過犯就顯得更多了。(羅5:20)整體來説,以色列人都違背了律法之約。(羅11:11,12)由於律法之約是由大大小小的規條和誡命構成的,人「失足」犯了其中一條,就是「觸犯了」律法之約,「觸犯了」整套律法。(雅2:10,11)
「罪人」 聖經説「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代下6:36),因此亞當的後代生來都是「罪人」。不過在聖經裏,「罪人」大多指慣常犯罪或聲名狼藉的人,他們的罪過盡人皆知。(路7:37-39)耶和華吩咐掃羅要滅盡亞瑪力人,稱他們為「犯罪的亞瑪力人」。(撒上15:18)詩篇執筆者請求上帝不要把他的性命「跟罪人一起」取去,下文顯示他所説的罪人是指「負血債的人……他們雙手做無恥的事,右手充滿賄賂的行徑」。(詩26:9,10;另見箴1:10-19)宗教領袖批評耶穌跟「收税人和罪人」來往;在猶太人看來,收税人大都是聲譽不好的人。(太9:10,11)耶穌把收税人和娼妓同列,説他們比猶太的宗教領袖要先進入上帝的王國。(太21:31,32)撒該是個收税人,在許多人眼中是個「罪人」,他承認自己曾敲詐别人,詐取他們的金錢。(路19:7,8)
因此,耶穌説「天上也是這樣為一個悔改的罪人喜樂,比為九十九個不用悔改的義人喜樂更大」,所説的「罪人」和「義人」顯然是在相對 意義而言的(見正義條下的「良善與正義」),因為人人生來都有罪,根本沒有人是絶對正義的。(路15:7,10;另見路5:32;13:2;見稱義)
罪有輕重之分 有罪就是有罪,犯了罪的人被判處死刑是公正的;畢竟,罪的「工價」就是死。然而聖經表明,在上帝眼中,罪有輕重之分。舉例説,所多瑪人「作惡多端,大大得罪耶和華」,他們的罪「實在深重」。(創13:13;18:20;另見提後3:6,7)以色列人造金牛犢像,也「犯了大罪」(出32:30,31);耶羅波安誘使國民跪拜牛犢像,同樣使北方的以色列國「犯了大罪」(王下17:16,21)。猶大國的罪「如同所多瑪的惡行」,在上帝看來極為可憎。(賽1:4,10;3:9;哀1:8;4:6)一個人漠視上帝的旨意,就連他的禱告也算有罪。(詩109:7,8,14)犯罪的人其實是得罪上帝,上帝絶不會淡然置之。越嚴重的罪,越令上帝憤慨。(羅1:18;申29:22-28;伯42:7;詩21:8,9)可是,上帝發怒並不僅是因為他受到冒犯,而是因為他看到人類,特别是自己的忠僕受傷害受冤屈,所以大發義憤。(賽10:1-4;瑪2:13-16;帖後1:6-10)
人性弱點與愚昧無知 耶和華體諒亞當的後代生來就有種種弱點,誠心尋求他的人有理由説:「他沒有按我們的罪孽處置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過施行報應。」聖經表明,上帝對人很有耐性,對他們顯出了極大的慈悲和忠貞之愛。(詩103:2,3,10-18)此外,一個人若因無知而犯罪,上帝會視為情有可原(提前1:13;另見路12:47,48);當然,假裝糊塗卻是另一回事。誰棄絶上帝所賜的知識和智慧,心裏「喜歡不義」,必不蒙寬恕。(帖後2:9-12;箴1:22-33;何4:6-8)有些人因被誤導而偏離真理,但他們願意接受幫助,回頭改過(雅5:19,20),有些人卻「閉着眼睛不看光,忘記自己舊日的罪已經除淨了」(彼後1:9)。
甚麽罪是不可寬恕的?
知識越多,責任越大。因此,猶太宗教領袖把耶穌交給羅馬總督以及猶大出賣主耶穌,他們所犯的罪要比總督彼拉多所犯的大得多。(約19:11;17:12)耶穌對法利賽派的人説,假如他們真的瞎了眼,反而沒有罪;意思就是説,他們要是因無知而犯罪,反而會得到寬恕。但既然他們説自己能看見,所以「仍舊有罪」。(約9:39-41)耶穌説「他們的罪是無法開脱的」,因為他們明明看到耶穌靠着上帝的靈,説話行事都大有能力。(約15:22-24;路4:18)誰在言語和行為上蓄意褻瀆聖靈,都要「承擔永世的罪」,一概不得寬恕。(太12:31,32;可3:28-30;另見約15:26;16:7,8)一些曾經是基督徒,後來卻蓄意背棄上帝和純正宗教的人,情況也一樣。希伯來書10:26,27説:「我們確切認識真理以後,如果還故意慣常犯罪,就再沒有贖罪的祭物了,只有惶恐地等候判決,承受那吞滅敵對者的如火義憤。」
約翰在約翰一書5:16,17説「不至於死的罪」跟「至於死的罪」不一樣,後者是指明知故犯的罪。(參看民15:30)假如有證據顯示某個人犯罪是蓄意的,那麽基督徒就不該為這個人代求了。當然,犯罪的人的内心究竟如何,最終得由耶和華上帝去判斷。(參看耶7:16;太5:44;徒7:60)
一時失足還是慣常犯罪 另外,比較一下《聖經新世界譯本》中約翰一書2:1和3:4-8的譯法,可以看出約翰把那些因一時軟弱而犯罪的人和慣常犯罪的人加以對比。《聖經新世界譯本》把約翰一書3:4中的poi·onʹ ten ha·mar·tiʹan(皮翁·滕·哈馬蒂安)譯作「慣常犯罪」是準確的。關於這一點,羅伯遜的《新約詞語選釋》(1933,第6卷,221頁)指出:「(poion皮翁)這個現在式主動分詞的意思是:習以為常地犯罪。」至於約翰一書3:6中的希臘語詞組oukh ha·mar·taʹnei(烏克·哈馬塔尼)的意思,羅伯遜(在222頁)指出:「hamartano(哈馬塔諾)的現在進行式表示行動是一直持續的;沒有持續犯罪就是『不慣常犯罪』的意思。」因此,一個忠心的基督徒也許會因一時軟弱或受迷惑而犯罪,但他「不會慣常犯罪」,執迷不悟。(約一3:9,10;另見林前15:33,34;提前5:20)
不要分擔惡行的罪責 一個人若偏要跟犯過者親密來往,或贊同他們所做的惡事,或替他們隱瞞,令長老無法採取適當的行動,這個人就得在上帝面前擔負罪責。(參看詩50:18,21;提前5:22)同樣道理,誰選擇留在有象徵意義的「大巴比倫」城裏,也得分擔她的罪,「受她的災殃」。(啟18:2,4-8)基督徒若跟棄絶基督教訓的人來往,即使只向他「問好」,也得「分擔他惡行的罪責」。(約二9-11;另見多3:10,11)
保羅提醒提摩太,「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分」。(提前5:22)保羅在經文上半部説「按手委任人,千萬不要匆忙」,顯然指提摩太獲授權在會衆裏委任監督這件事。提摩太不該委任新近改信的人做監督,以免這個人驕傲自大。如果提摩太沒有聽從指引,而他委任的監督後來果然犯罪的話,那麽提摩太也得承擔一部分責任。(提前3:6)
基於這個原則,整個國家也許要在上帝面前擔負集體的罪責。(箴14:34)
得罪别人、上帝和基督 正如以上所説,《希伯來語經卷》記載了族長時代中不同國族的人所犯的罪,主要涉及冒犯别人的罪。
只有上帝是正義和良善的標準,因此誰得罪别人,他的罪不在於未能反映被造的人的形像和樣式,而在於他沒有尊重或顧及别人應有的權利,無理地傷害了别人。(士11:12,13,27;撒上19:4,5;20:1;26:21;耶37:18;林後11:7)一個人若受到别人的嚴重冒犯,可以按照耶穌提出的指導原則去處理問題。(太18:15-17)即使你的弟兄得罪了你七十七次,甚或一天七次,只要弟兄接受勸誡,知錯能改,也要寬恕他。(太18:21,22;路17:3,4;另見彼前4:8)彼得説,有家僕因為得罪主人而受掌摑。(彼前2:18-20)一個人沒有對合法的權威表示應有的尊重,也是犯了罪。保羅為自己申辯時,説自己「既沒有干犯猶太人的律法和聖殿,也沒有干犯凱撒」。(徒25:8)
得罪别人,就是得罪造物主,人人都要為此向造物主交賬。(羅14:10,12;弗6:5-9;來13:17)上帝阻止非利士人的王亞比米勒親近撒拉,説:「我也阻止了你得罪我 」。(創20:1-7)約瑟知道,男男女女都是造物主造的,婚姻制度也是他創立的,所以通姦的人其實是得罪造物主(創39:7-9);這一點,大衛同樣清楚明白(撒下12:13;詩51:4)。根據摩西律法,搶劫、欺詐、侵吞他人財物等罪都是「對耶和華不忠」的行為。(利6:2-4;民5:6-8)誰要是硬着心,吝嗇不接濟貧窮的弟兄,或者剋扣工錢,必受上帝責罰。(申15:7-10;24:14,15;另見箴14:31;摩5:12)以色列人請求撒母耳向上帝代求,撒母耳説自己絶對不會停止為他們禱告,因而「得罪耶和華」。(撒上12:19-23)
雅各書2:1-9指出,基督徒要是厚此薄彼,重富輕貧,就是犯罪了。保羅説,基督徒要是不顧弟兄軟弱的良心,結果使這些弟兄失足跌倒,就是「得罪基督」,因為上帝的兒子基督為門徒捨命,流出寶血。(林前8:10-13)
由此可見,人無論犯甚麽罪,都是得罪上帝。但在上帝眼中,某些罪是直接冒犯他的,比如拜偶像(出20:2-5;王下22:17),對上帝缺乏信心(羅14:22,23;來10:37,38;12:1),不尊重聖物(民18:22,23),以及形形色色的錯誤崇拜(何8:11-14)。正因為這個緣故,大祭司以利對藐視聖幕和祭司職分的兒子説:「人如果得罪别人,有上帝為他仲裁[參看王上8:31,32]。可是,人如果得罪耶和華,有誰為他代求呢?」(撒上2:22-25;另見撒上2:12-17)
得罪自己的身體 保羅警告人要遠避淫亂(即婚姻以外苟且的性行為),説:「人所犯的罪,除了淫亂,都在身體以外,但淫亂的人是得罪自己的身體。」(林前6:18;見淫亂)經文的上下文顯示,保羅强調的是基督徒必須跟他們的主和元首耶穌基督聯合。(林前6:13-15)通姦行淫的人跟另一個人(大多是娼妓)合為一體,不但大錯特錯,而且是犯了罪。(林前6:16-18)保羅説,其他的罪「都在身體以外」,惟獨淫亂的罪不一樣,基督徒等於把自己跟基督合在一起的身體分開,去跟另一個人「合為一體」。再説,淫亂可能對行淫者的身體造成永久的傷害。
天使也可能犯罪 上帝的靈體兒子同樣應該反映上帝的榮耀,為他增光,遵行他的旨意(詩148:1,2;103:20,21),因此按照「犯罪」的基本 含義,天使跟人一樣,也有可能犯罪。彼得後書2:4指出,上帝的一些靈體兒子確曾犯罪,被「送進漆黑的坑裏,等待行刑」。彼得前書3:19,20提到被囚的靈體,説「從前挪亞建造方舟、上帝耐心等待的時候,這些靈體悖逆上帝」,顯然是指同一件事。另外,猶大書6指出,這些靈體「達不到標準」或「犯罪」,原因是他們「不守原位,離開本該居住的地方」,這地方按理是指天上,即上帝所在之處。
既然耶穌基督犧牲生命作為祭物,並不包括為靈體贖罪,我們沒有理由認為,悖逆上帝的天使所犯的罪會獲得寬恕。(來2:14-17)天使跟起初的亞當一樣是完美的,沒有任何天生的缺陷,他們犯罪絶非情有可原。
赦罪的安排 正如稱義條下的「『算為』義人是甚麽意思」的資料解釋,耶和華上帝彷彿把正義「存入」所有憑信心行事的人的「賬簿」上。這樣,上帝就把本要跟他忠僕清算的罪債,全都「遮蓋」「塗掉」或「抹去」了。(參看詩32:1,2;賽44:22;徒3:19)耶穌也曾把「過犯」和「罪過」比作債項。(參看太6:14;18:21-35;路11:4)聖經説,即使人的罪深如朱紅,耶和華也必把一切使人不潔的污穢通通「洗」掉。(賽1:18;徒22:16)關於上帝所作的赦罪安排如何向人大顯慈悲和忠貞之愛,又能堅守正義和絶對的公正,請參看贖價;和好;悔改,遺憾以及相關條目。
避免犯罪 要避免犯罪(罪就是不法),關鍵在於愛上帝愛别人;愛是上帝顯著的美德,他向以色列人頒布的律法都建基於愛,以愛為前提。(太22:37-40;羅13:8-11)基督徒時刻留在愛裏,就必滿心喜樂,時刻跟上帝和他的兒子聯合,不會跟上帝疏遠。(約一1:3;3:1-11,24;4:16)他們虛心接受上帝聖靈的引導,所以「從上帝的觀點看來」,得以「在靈性方面活着」,不再犯罪(彼前4:1-6),他們棄絶作惡犯罪的身體所産生的邪惡行為,並以聖靈的正義果實取而代之(加5:16-26)。這樣,他們就能擺脱罪的奴役了。(羅6:12-22)
一個人堅信上帝必定獎賞義人(來11:1,6),就有力量抵抗罪的誘惑,不會貪圖暫時的罪中之樂(來11:24-26)。他知道「上帝是不可蔑視的」,明白「人種的是甚麽,收的也是甚麽」是個不變的規律,就不會輕易被罪騙倒。(加6:7,8)他看出,任何罪都不能永遠隱藏(提前5:24);表面上「罪人作惡百次,仍然長壽如意」,實際上「敬畏上帝的人終必得福」,不敬畏上帝的惡人根本無福可言(傳8:11-13;另見民32:23;箴23:17,18)。惡人無論有多少金銀,也救不了自己,不能用來換取上帝的保護(番1:17,18);不但如此,罪人積藏的財産終必「歸義人享用」(箴13:21,22;傳2:26)。凡憑信心追求正義的人,都不用背負罪的「重擔」,不致因為犯罪而靈性軟弱,身心不得安寧。(詩38:3-6,18;41:4)
要建立並鞏固這種信心,關鍵在於吸收上帝話語的知識。(詩119:11;另見詩106:7)一個人不先尋求知識,魯莽行事,就難免犯罪,「達不到標準或目標」。(箴19:2,Rbi8 腳注)義人努力按真智慧行事,因為他們知道「一個罪人就能破壞很多美好的事」。(參看傳9:18;10:1-4)不良的交往破壞有益的習慣,使人掉進罪的圈套,因此不跟奉行錯誤崇拜的人往來,不跟行為不檢的人為伍,實在是明智之舉。(出23:33;尼13:25,26;詩26:9-11;箴1:10-19;傳7:26;林前15:33,34)
當然,有很多事跟對錯無關,做與不做,以及怎樣做,都不是犯罪。(參看林前7:27,28)上帝沒有為人定下一大堆繁文縟節,要他們事無大小都按瑣細的規條去做。毫無疑問,人人都有機會善用自己的聰明才智,有無限的空間可以發揮潛能,展現自己獨特的性格和喜好。律法之約雖然包含不少法規,卻絲毫沒有剝奪個人的自由。同樣,基督教以愛為本,以愛上帝愛别人為大前提,能讓所有渴慕正義的人在最大程度上享有他們嚮往的自由。(參看太22:37-40;羅8:21;見自由;耶和華條下的「緊守道德標準的上帝」)